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29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雙倍賠償一般是雙倍現金支付,也就是按原購買價的兩倍進行賠付,雙倍賠償一般是在購買物有問題,以下分享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一起來看看。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1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2

雙倍賠償金的適用條件:

1、法律關係主體必須是消費者和經營者。

所謂消費者, 按 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是:“消費者是與製造者、批發商和零售商相區別的人,是指購買、使用、保存和處分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使用者”。依我國《消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是指爲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可見,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是爲了交易,而是爲了利用,至於消費者購買後是自用還是用於其他目的,則在所不問。這是理解“消費者”概念的關鍵。而經營者則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概念,它一般是指向消費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其特徵是以營利爲目的從事經營活動。

對於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實踐中爭議頗多。筆者以爲,消費是由需求引起的,而需求本身就體現着消費者對一定經濟利益的追求。對於知假買假者,只要他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是專門用來做商品交易,他就是消費者。至於他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動機,則可能涉及道德問題,但不在法律調整之中。

2、發生在消費領域。

由於《消法》只是調整消費領域中的經濟關係,所以懲罰性賠償金只能在消費領域中適用。即一方爲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另一方則爲對方提供商品或服務,雙方在這種過程中形成一種消費合同關係。可以說沒有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消費合同關係,就不存在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 第2張

3、經營者有欺詐行爲。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爲是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核心要件。所謂“欺詐行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見《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

這個解釋可作爲認定欺詐行爲的標準。如經營者提供的是假貨、冒牌貨、僞劣產品、欺騙性服務等坑害消費者的行爲都屬於欺詐行爲。須注意的是《消法》第四十九條只是要求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爲,但並未要求消費者有實際損失。因此,在消費過程中只要經營者有欺詐行爲,消費者即使未受損失也可主張雙倍索賠。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3

哪些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呢?

我國民法將民事侵權賠償金分爲:約定金,法定損害賠償金兩種。其中,法定損害賠償金又分爲補償性損害賠償金、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而生活中的我們,大都只知曉 “補償性損害賠償金”,既損害多少賠償多少,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知之甚少。尤其是一些欺詐行爲所造成的損害,不是按照損失的實際大小,而是實際損失的雙倍、多倍賠償。

法律上所說的欺詐行爲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的行爲。根據這樣的描述,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 第3張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此外,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 或服務時 , 如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 而 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 也 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爲的法律責任: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銷售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

如果商家存在以上行爲的,消費者就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