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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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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合法嗎,如果你在婚姻中身體上或者心理上收到了傷害委屈,離婚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是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的,但是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以下了解關於離婚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合法嗎

離婚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合法嗎1

法律分析:合法。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失費,但有關精神損失費的標準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具體的賠償情況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來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可以要精神損失費嗎

既然法律中並沒有規定需要對青春做出損失賠償,但是如果青春損失是精神損失的一種類型,青春損失費是不是就可以以精神損失費的名義立足了呢?

一般而言,青春損失費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的範圍是:

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4.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不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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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的賠償

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爲婚外情是不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的賠償的,我國法律只支持離婚精神損失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爲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爲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離婚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合法嗎2

一、可以要求離婚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離婚時,受害方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就是說離婚可以要精神損失費。這是爲了維護我國新型的夫妻關係,保護離婚時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懲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爲。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離婚都可以要精神損失費,向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失費賠償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

根據離婚的實際情況,離婚在一些特定的情況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受害方纔能夠請求精神損失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合法嗎 第2張

二、離婚精神損失費的標準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心理狀態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程度亦不同。一般來說,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使受害人產生的怨恨深,精神損害嚴重;一般或輕微過失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則相對要輕,而且也易於撫平。正因爲如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時,必須將侵害人的主觀過錯作爲重要的參考因素。

2、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包括侵害手段、場合、行爲方式、持續的'時間,等等。如侵權行爲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等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就重。侵權情節不同,反映出侵權人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爲確定精神損失費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千差萬別。在有些情況下,儘管侵權情節較爲嚴重,但由此造成的後果卻相當輕微,由法院責令侵權人賠禮道歉即可消除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而對於那些毀人容貌,使人喪失視覺、聽覺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害就難以撫平,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數額時,不能無視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般來說,以營利爲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權者,行爲人往往從侵權行爲中獲有利益,具有較好的賠償能力。因此,對於這類侵權行爲,根據其獲利情況而增大賠償金額,有利於從經濟上加大對侵權行爲的懲處,更好地慰撫受害者。在其他情況下,則要考察行爲人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良好,可以適當判令多陪;反之則酌情予以減少。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響。法律制度離不開其所處的社會物質環境。人總是生活在具體的物質環境之中的經濟人,所處環境不同,所需經濟條件也不同。身處經濟發達地區,由於消費觀念、價格水平比一般地區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應當相應提高,否則,難以體現精神損害賠償的慰撫與懲戒功能。

離婚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合法嗎3

離婚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有以下這幾個情況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一)實施家庭暴力的,構成家庭暴力的行爲,有離婚精神賠償。

1、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爲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經常性的當衆或私下惡意貶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謾罵致對方不堪忍受的;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影響對方正當工作生活的;公開帶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2、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行爲;由第三者介入的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爲。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爲,造成傷害後果的;患有傳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爲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的。

離婚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合法嗎 第3張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構成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離婚精神賠償。

1、虐待家庭成員的,長期多次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爲。

2、遺棄家庭成員的是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爲,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爲。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爲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四)對方重婚的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含義

離婚精神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精神傷害,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賠償無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

另外,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可以提起離婚精神賠償的四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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