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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讓員工離職怎麼賠償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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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讓員工離職怎麼賠償,如果公司因爲一些你自己都無法接受的原因讓你自己主動離職,這個時候再待在公司應該不會有很大可能了,但是也不能就這樣黯然離場,可以瞭解更多法律知識,知道公司讓員工離職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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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要求員工主動離職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公司要求員工主動離職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公司讓員工離職怎麼賠償

二、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三、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沒有資格要求那些沒有做錯的員工主動離職,即便是公司經營不景氣的情況下想要裁員,那也不能說成是員工自己主動要離職的,公司提出這種要求之後,員工當然也不要傻不拉嘰的就同意了,可以直接拒絕並要求公司給出辭退自己的原因。

公司讓員工離職怎麼賠償2

公司爲了節省補償金,逼迫員工主動離職應該怎麼辦?

第一,先穩住,不主動辭職。

現在正處在風口浪尖,公司就盼着你穩不下去,主動的離開公司,然後找人頂替你的位置,所以這時候你一定要冷靜下來,先要把形式和自己的心態穩住,不要衝行事,只要是老闆不開口,你該怎麼做就怎麼做,這時候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主動和其他同事提及這個事,越是不動聲色對自己越有利。

第二,通常公司對你的招數要有心理準備。

1,降薪降職,這是最明顯以及最直接的做法,形式有讓能力比你弱的同事升職,剋扣你的年終獎或者是工資,以及把你調離當前工作崗位,讓你從事更低級的工作。

公司讓員工離職怎麼賠償 第2張

2,吹毛求疵,對你當前的工作經常性的提出很多不滿意,無中生有的對你提出批評。

3,孤立或者是忽視你的存在,領導受益別的同事指責你的工作,讓你精神壓力倍增,或者是越級指揮你的部下,以及什麼事都不找你,讓你感覺存在索然無味,

第三,自己需要應對的做法。

1,公司這樣對你,再幹下去已經沒有意義,利用公司疏遠你的這段時間找尋新的工作。

2,每天按時上下班打卡,記住只要你有打卡記錄,實在不行,用手機多拍一些自己在公司的照片,不論何時,只要你提供來公司的證據都必須付給你工資。

3,蒐集公司惡意降薪,惡意損害員工利益的證據,有證據馬上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公司,反正幹不下去了,就不要顧忌感情了,相信相持不了多久,老闆會主動找你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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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迫員工辭職可以要補償嗎,應該怎麼辦

公司強迫員工辭職的,我們也將其當做是公司非法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此時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能超過十二個月。要是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公司讓員工離職怎麼賠償 第3張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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