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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索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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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索賠包括,在現實生活中,簽署合同我們才能鬆一口氣,因爲合同是具備一定法律效力的,但是合同裏面有着關於賠償的規定說法,那麼下面爲大家分享合同索賠包括。

合同索賠包括1

一種是異議和索賠條款;一種是罰金條款。

一、在一般商品的買賣合同中,多數只簽訂異議和索賠條款,同檢驗條款合併訂在一起。

條款內容包括:

1、明確一方如違反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出索賠,即規定索賠的權利問題。

2、規定索賠時需提供的證件以及出證的機構。出口貿易合同一般應該註明:“如發現品質或數量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時,買方有權向賣方索賠,但必須提供賣方同意的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

進口貿易合同一般應該註明:“如發現品質或數量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時,除屬保險人或承運人負責外,買方可憑中國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在索賠有效期內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

合同索賠包括

3、明確索賠期限,包括索賠有效期和品質保證期。

(1)索賠有效期是指買方對賣方未按合同約定要求提供商品時,買方向賣方提出賠償要求的時間期限。索賠有效期的約定應根據進口商品的特點、運輸、檢驗條件等情況而定,一般商品爲45天、60天、90天。

針對數量較多,技術較複雜,檢測時間較長的商品,索賠有效期可適當延長,可訂爲120天、160天、180天。明確索賠期限另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索賠期開始計算時間,根據國際貿易慣例,開始計算的時間分爲裝貨日期、進口日期、抵岸日期、卸畢日期。以卸畢日期最爲合理,對買方也最爲有利。

(2)品質保證期是指買方接受賣方貨物後,在保存或使用中發現進口商品品質問題而向賣方提出賠償要求的時間期限。一般情況訂爲一年、一年半。起始日期最好訂爲“從買方收貨後檢驗、驗收、啓用之日起計算”或“安裝調試完畢之日起計算”。

4、賠償損失的辦法和金額等,例如規定所有退貨或索賠所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等。

二、在買賣大宗商品或機械設備的合同中,一般還簽訂罰金條款。

內容主要規定:一方如未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時,應對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約定罰金,以補償對方的損失。這種一般適用於賣方延期交貨等,雙方還根據延誤時間長短預先約定賠償的金額,同時規定最高罰款金額。

當然,上述兩個索賠條款有的也與仲裁條款合併訂在一起,附帶定明合同雙方產生糾紛時請仲裁的機構。

合同索賠包括2

一、勞動合同糾紛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合同索賠包括 第2張

二、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合同糾紛主要特點

中國《民法典》

合同糾紛的主體特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合同糾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況也存在,但並不多見,主要是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

合同索賠包括3

合同違約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二是合同沒有約定的,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約定損害賠償的`根本特徵在於它具有預定性或者約定性。

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後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它不同於違約發生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救濟方式,在違約發生後,當事人也可協商確定救濟措施、協商確定賠償數額,但這種方式只是事後賠償而不是約定賠償。

合同索賠包括 第3張

約定損害賠償的效力

中國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條款,且承認其在違約後產生的效力。但法律承認其效力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就有約定賠償條款的絕對自由。

在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會濫用合同自由原則,約定過高數額的賠償條款而使該條款的約定變成了賭博;當事人也可能約定過低數額的賠償條款,而使該條款形同虛設。爲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則的實現,應允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約定的賠償條款進行干預。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合同法》只規定了如果約定違約金數額過低或過高,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減,但並未規定對約定的損害賠償條款進行干預。這是否表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干預缺乏法律依據?我們認爲,對約定損害賠償條款,當事人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前述關於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的規定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這些條款進行干預。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約定的損害賠償條款構成顯失公平,則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而變更(增減數額)或撤銷該條款。顯失公平的條款包括約定數額過高、過低或者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極不合理等多種情況。當事人請求變更或撤銷條款,應負舉證責任,證明該條款符合顯失公平要件。

二、法定損害賠償

所謂法定損害賠償,是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這裏所說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關合同違約賠償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規)規定。

法定損害賠償方法一般是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的情況下運用。其根本特徵就在於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在法定情況下,法律不僅規定了違約賠償的條件、範圍,也規定了賠償的計算辦法等。

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的情況下,有些法律還規定了賠償限額,主要是對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規定了最高賠償限額。對超過這一限額的,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從這點上講,還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爲好。

在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約定損害賠償是爲了彌補法定損害賠償的不足而產生的。即由於法定損害賠償常常要求與實際的損害完全一致,而要債權人證明損害的範圍常常發生困難,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也會遇到計算損害的範圍上的困難,約定損害賠償額解決了這一難題。特別是在有關法律規定賠償限制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優先於法定損害賠償而適用。

從原則上講,約定損害賠償與法定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是相互排斥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如果約定了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只要這些條款符合生效要件,就不應再適用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在取得約定賠償以後,也不應再根據有關法定賠償的規定要求賠償其他損失。但在特殊情況下,兩種賠償也可同時存在。

例如,在有些合同中,當事人只是就違反某一種合同義務的行爲約定了賠償辦法,而對違反其他主要義務的行爲沒有約定,此時就可以在這些違約行爲發生以後適用法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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