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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要不要籤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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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要不要籤協議,日常生活中,夫妻雙方常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或調和矛盾的問題,因此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爭端,維護雙方利益。下文分享分居要不要籤協議的相關內容。

分居要不要籤協議1

分居協議夫妻之間是否必須分居:簽訂了分居協議,只要內容真實合法,就是有效的,如果協議有約定必須分居,那麼夫妻之間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分居的約定,如果不履行的,夫妻分居事實不存在,不能以分居爲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分居協議需要去民政局簽字嗎

不需要。如果感情已破裂,可以直接協議離婚,無須籤分居協議2年後再離。分居協議沒有多大用處,只有起訴離婚時的一個證明而已還要法院認可纔有用,到時離婚還是要按照婚姻法來進行財產分割。

分居要不要籤協議

分居協議如何寫纔有效:

分居協議上要記錄清楚雙方的個人信息,分居的願意,分居的時間,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如果有孩子的還要約定清楚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和探視權等問題。如有必要,還應對婚姻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作出約定,減少後面不必要的糾紛。

分居兩年該如何來證明呢

1、可以提交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工作的合同或者是居住證、暫住證等證明文件;

2、如果是夫妻雙方雙方簽訂了書面分居協議的,可以向法院提交該協議,當然如果沒有書面的協議,只是口頭上達成過分居約定,那麼可以通過手機或其它方式將該約定的對話錄製下來,同時在錄製的對話裏要體現出日期等時間點;

3、雙方來往的短信、聊天記錄等等能證明感情不合的證據;

4、當然如果確實沒有上述證據,還可以找你身邊的朋友來做人證,同樣可以達到證明分居的目的。

分居要不要籤協議2

一、分居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1、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2、協議中要說明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3、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爲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爲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4、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爲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爲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5、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分居要不要籤協議 第2張

6、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議明確列入民事協議公證的範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

二、簽訂分居協議有哪些作用

1、緩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離婚。分居可以使夫妻雙方暫時分離,各自冷靜,避免不必要的衝突,並反省除離婚外是否有其他解決問題的途徑。同時可以使當事人事前體驗離婚後所必須面臨的單獨生活及有關子女撫養安排等問題,評估自己是否有辦法適應離婚後的生活。

2、可以使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當事人提供合法的規避途徑。

3、爲離婚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的作用。《婚姻法》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作爲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標準,在此條件下若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訴請離婚時,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原因及分居時間的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通常很難舉證,從而使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陷於非客觀性的境地,阻礙了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倘若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之前,簽訂了書面的分居協議,正好爲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持。

分居要不要籤協議3

一、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該如何起訴

當事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就孩子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付、增加、減少等糾紛起訴至法院的,應列未成年子女爲原告,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作爲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可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主要有三類:

1、是由法院製作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是其他機關製作的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公證機關製作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仲裁機關製作的由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

3、是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仲裁裁決書。

分居要不要籤協議 第3張

二、離婚協議書履行問題

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於人身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爲,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爲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履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是說,由於履行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協議是在當事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則會撤銷離婚協議,否則,會判決另一方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離婚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那麼另一方就應當抓緊時間全面蒐集證據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的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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