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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離婚對自己有利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8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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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離婚對自己有利,戀人之間有甜蜜的時候也會有爭吵的時候,就算開始的有多美好,遲早也會因爲各種因素產生矛盾,如果感情真的走到無法調和的地步,也許離婚對於兩個人而言是最好的選擇了,下面來看看怎麼樣離婚對自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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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對自己有利條件有哪些?

若是能夠收集到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爲時離婚對自己就有利。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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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行爲的認定標準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2、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爲在離婚時應負的責任

(1)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2)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權的,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場價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於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特別提醒: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爲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僅包括夫妻一方受對方虐待、遺棄,而且也包括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對此不予以諒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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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子女

雙方選擇離婚,首先要考慮孩子的問題,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撫養費的承擔、以及以後的探望權等,離婚有兩個方式,一個方式是協議離婚,雙方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在協議書中可以對於子女的問題進行約定,比如撫養權歸男方,女方要承擔撫養費等。

如果協議離婚不成,只能選擇起訴離婚了。在起訴離婚過程中,要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就要蒐集對於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比方說你的收入,你居住的社區環境,上學就醫等條件,哪些條件對於爭取孩子撫養權有利,你就要積極的蒐集。

二、對於財產

財產是除了孩子之外,爭議有時非常大,尤其婚姻家庭財產是由一方長期掌控的,另一方不知道不清楚,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寫在離婚協議書中,比如婚內的一套房產歸男方,男方拿出錢補償給女方,只要雙方約定好就可以了。

怎麼樣離婚對自己有利 第2張

在起訴離婚過程,如果財產不在你的掌控中,無論是作爲原告或者被告,都要蒐集證據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比如存款、房產、車輛等,有了這些證據,法院纔可幫你們分財產,否則,是即使雙方的財產很多,但是沒有證據,法院也很難判決的。

婚內有債務的,在離婚案件開庭時,如果對方突然拿出鉅額的債務證據,如果這筆錢你不知道,從未用於你們雙方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你可以否認這樣的債務,法院會要求另案處理的。

三、關於感情

有的離婚案件中是一方對另一方存在誤解的,比如一方跟異性關係比較好,可能有在一起吃飯,經常電話,甚至當一方跟異性有說話的,另一方就會猜忌、懷疑,最終,可能會導致雙方感情的破裂的。

像上述的案件也會遇到過,如果開庭時,對方真的拿出了上述的證據,比如照片等,如果真的存在有錯,而你又不想離婚,要真誠的在法庭上認錯,相信法官還是會給你機會的;如果對方真的就是無中生有,胡亂猜忌的,你也要客觀地反駁對方。

其實,離婚案中,感情出現了問題,真正知道問題關鍵的還是你們雙方,只有你們雙方纔能解決你們雙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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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調查清楚雙方財產,無論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案例中王先生就是因爲私有房產問題沒有妥善解決,最後被羅女士抓住把柄告上法庭,不得不將最後一套房子和羅女士平分。財產不僅限於擁有的資產,還包括雙方的欠債。

有很多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債務,如果另一半是以夫妻名義舉債,

就算離婚後法律依舊主張夫妻共同償還。如果不想離婚後還稀裏糊塗地幫對方還債,就一定要在離婚協議簽訂前,弄清楚對方到底欠了多少債,雙方該如何償還。

第二點:明確房產問題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務必詳細寫明房產的實際情況,包括房產證的信息,離婚後房子歸誰,合適辦理過戶以及交房期限等等。如果逾期交房,是否支付違約金,支付多少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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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貸款尚未償還時,也要在離婚協議中確定,房屋按揭貸款應該由哪一方償還。過戶時注意戶口的遷移,離婚交房不願意遷出戶口的,違約方也應該支付違約金。

第三點: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

除了明確協商孩子的撫養權之外,離婚協議中應該包括以下幾點:例探望孩子的具體時間,撫養費用的支出比例,擇校費、醫療費、贊助費等特別開支該如何分配等。

最後一點就是明確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人對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概念不清楚。事實上很多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除了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之外,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這些資金,也應該在離婚協議裏標註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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