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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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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某一作品後,相信大家都增長了不少見聞,需要好好地就所收穫的東西寫一篇讀後感了。到底應如何寫讀後感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1

最近因私事被驚擾,恰逢要翻譯法律史的文章,顏老師就推薦了瞿同祖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給我,讀完了結合生活有一些感悟,記錄下來:

1、中國古代的社會結構完全是建立在一種嚴謹穩健的等級制度之上,這一制度以血緣關係爲紐帶,以父權爲核心,不斷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內部的倫理秩序。家族內部的等級制度構成了法律適用的微觀前提,同時也是法律維護與保障的對象。如親屬間的侵犯,侵犯者與被侵犯者之間的輩分關係則尤爲重要,以尊犯卑,處分較輕,以卑犯尊,則處罰由重。法律之適用取決於血緣之親疏,而該親疏關係則以服制爲中心,形成一條長幼有序的數列,蜿蜒數千年,爲中國古代等級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2、婚姻關係成爲聯結着一個個長幼有序的家庭之間的紐帶,“婚姻者合兩姓之好”,建立在“兩姓”關係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間的結合關係。無論是婚姻關係的締結還是解除,其核心問題都是家族利益。婚姻關係聯結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一以父權爲核心的家族等級結構中,一個家族與其妻族的關係極爲疏薄,婚姻關係更多是在社會意義而非法律意義上影響兩個家族的關係。婚姻中較有意義的或許是妻的地位問題,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雖有“與己其者”之名義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實際上還是隸屬於夫的權威。在中國古代社會,女性僅爲家族的附屬品,出嫁之前從於父,出嫁以後從於夫,斷無多少權利可言。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則爲妻,奔則爲妾”,妾並非家庭的一員,故非“合兩姓之好”,女子在中國古代社會的地位可見一斑。

3、跳出以血緣關係爲核心的家族與婚姻的藩籬,階級便成爲在社會層面上劃分等級秩序的標準。家族內部劃分長幼有序的標尺擴張到整個社會,便成爲尊卑有別的砝碼。不同的階層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細化至飲食、衣飾、房舍、車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強制規定。階級間的通婚成爲禁止,以維護血統的純正和階級的尊貴。法律針對不同階級作出了區別性的規定,亦有一根體現階級間差序格局的數列蜿蜒而下,精準地對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家族是個體的,在各個家族中以父權爲核心形成一個以血緣爲度量的同心圓以確認家族內部的秩序,而婚姻關係則使得各個獨立的同心圓之間形成交集。在家族之上,整個社會則是由階級構成,形成一種差序格局。每個個體在這一社會結構中都有自身的位置,或尊或卑,或主或從,或良或賤,每個人都有一個專屬自身社會地位的烙印。針對這一社會結構,中國古代法律也相應地形成一種不對等的規範體系,它建立在長幼有序、尊卑有別的基礎之上,小至於家,大至於國,“等級”二字成爲構築中國社會之核心所在,“法”與“禮”結合,成爲維護這一有序的等級結構的工具。

4、在現代活成封建大家庭的代價太大,不一定一榮俱榮,但必然一損俱損,因爲歸因模式已經變化。中國曾經的家庭是父權家長制,父祖是統治的首腦,又因爲重視祖先崇拜,且無論是察舉制還是科舉制,考試內容又比較固定,所以曾經的子孫成就往往要歸咎於所謂家風血脈。但獨立意志是現今做學問或者做事業的前提,家風已經很難成爲承繼良好品質的介質,往往是固守的傳承,在一個大環境裏互相不斷強化,專注於自己的感受。若不想反思,每一個人就要不停扮演長輩曾扮演的角色,循環往復不停成爲對方影子的復刻,互相維護彼此然後親親與共,將底色不停固定渲染。而對於權利的貪戀往往會造成許多中國當今父母對於曾經父權家長制的追憶,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親子關係裏父母會太入戲,將這個頭銜看作皇帝與官位,要有威權與帝王術要高高在上,孩子要在手下噤若寒蟬隱忍不發積鬱成勞,反過來對外宣稱孩子懂事乖巧聽話,往往太平表象之下已有禍根埋下。

5、要了解輿情,可以不接受一些基於此的規則,但要看透這些規則爲什麼暗暗盛行,然後不反駁不迴應不服從。因爲種種社會心理根本改變不了,即使現在已經缺少這樣的土壤,也不能驟然稀釋。環境的捆綁遠遠超出人們的想象,不要企圖期待一個人會與他生長的環境截然不同,除非能夠不停跳脫不停反思諸己,纔有一線可能。

6、不要嘗試去改變任何人,若有人做了攻擊傷害自己的事也不要急於反擊。不提醒不告知不報復不陷入情緒更不累及無辜孩子,一來髒了自己的手,二來是自己心胸不寬闊的表現。要相信身邊人的認知和格局,從來捱罵的都不是丟人的,罵人的纔是。靜觀其變,不阻止任何人幫助曾攻擊自己的人,也不阻止任何將他們推下懸崖的雙手。公道自在人心,把自己該做的禮數做全,可以向身邊人袒露自己的脆弱,相信他們的選擇,接受他們的安慰與支持。

7、往往一個人如何指責別人便體現了他如何看待自己,很多時候對他人的憤怒往往是出於從別人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映射,人性最深刻的恐懼便是對自我的厭惡。

8、永遠不要害怕承認自己的錯誤也不要害怕別人指出自己的錯誤,無論是因爲觀念差別還是自己陷入情緒魯莽,要能推己及人冷靜分析因果,瞭解到自己對他人造成的傷害而不是囿於自己的感受大爲光火,能夠跳出風俗習慣格局放寬,對學術觀點的包容要從對生活觀點的包容開始。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2

當年在寫自己的畢業論文時,boss問過這樣一個問題“爲什麼在你的論文裏,看不到引用瞿同祖的段落?”當時自己年輕氣盛,回答“瞿的書偏重社會理論,不重視法律本身,所以未曾採納他的觀點。”boss默默不語,給了個優秀論文。

年輕人總是看問題太片面,這是經驗不足的結果。到現在,我依然認爲瞿的重點是在“中國社會”上,而非“中國法律”,雖然引用他的文字是法制史學界的一個慣例,但是,與我寫的唐代婚姻制度無關。不過,細讀之後發現,一旦放寬了自己的視野,誰是重點實在是很無所謂的一件事,中國法律正是在其二千多年的發展歷程中,一點一點的影響了中國的社會,反之亦然,這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過程。法律的發展由於受到統治者的左右,總是和社會不一致、不協調,但又有其強大的生命力可以慢慢的糾正這種錯誤,這些都是重讀以後的感受,謹記。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3

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對於學習和研究中國法律史的人來說可謂是不可不讀之經典著作。筆者初入法律之門時,曾讀過樑治平先生的《法辨》一書,先生在《身份社會與倫理法律》一文中歸納了他讀此書時歸納的兩個命題:“第一,中國古代社會是身份社會;第二,中國古代法律是倫理法律。”在閱讀前述書籍和文章的基礎上,談談我對閱讀該書後的一些認識。

一、本書論點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主要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了家族、父權、教令權、財產權、身份權,推及到婚姻的禁忌、締結、解除、妻子的權利義務,再延伸到社會生活中的飲食、衣飾、房舍、輿馬、婚禮儀式、喪葬、祭祀差別,闡明瞭貴族特權,人的良賤、主奴之分,之後講到了巫術宗教對法律的影響,最後對儒法兩家思想進行了釋明,得出中國古代法律的家族主義和階級兩個特徵。該書分六章,前兩章寫家族、婚姻,之後寫階級,再後寫巫術與宗教,最後上升到意識形態方面的儒法兩家思想。家族主義的核心在於父權,作爲一家之主的父有對子女的教令權,有對財產的處置權,能夠決定子女的婚姻狀況,在親屬相犯的事件中,作爲尊親屬的父和依託父權產生的其他尊親屬都享有一些優越的權利。代刑、緩刑、免刑的得利者仍是尊親屬,復仇案中也多是子女報父仇。而關於婚姻,更多的是保障夫權,上事夫家宗廟,下繼夫家香火。女子歸入夫宗後,其權利是從屬於丈夫的,夫毆妻減刑,妻毆夫加刑,妻對於夫之尊親屬有諸多義務,遇離婚,妻又處於劣勢地位。父權和夫權正是家族主義的體現。階級的差別體現在飲食、衣飾、房舍、輿馬、婚禮儀式、喪葬、祭祀等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人有良賤、主奴之分,貴族及其親屬享有諸多特權。階級、種族有不平等性。巫術宗教與法律的功能存在着相當密切的關係。古人相信神喜歡正直無罪的人,官吏常因疑獄不決而求夢於神,人君常因天降災異而重理冤獄,又有官吏因福孽報應而爲受刑者開脫。秋冬行刑,遇祭祀日停刑,可見法律受神與宗教影響。而害人之巫術又爲法律所禁止。意識形態方向上的儒法兩家思想,儒家主張倫常綱記以及禮影響下的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之別,法家則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儒家主張德治,法家主張重刑。自漢以後,以禮入法,法律儒家化逐漸形成。

二、讀書感悟

人的家族身份和社會階級身份的學理支撐在於儒家思想中的禮,禮的實質在於求異,故在家族中產生貴賤、尊卑、長幼、親屬之別,在社會階級上產生貴族、官吏、平民、賤民的劃分。古人常言:“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簡言之,禮的適用對象主要是貴族、官吏,刑的主要適用對象是平民。統觀全書不難發現,家族、婚姻兩章中,作者在闡述觀點時,清之前多扼要簡述,清代則多引用《刑案匯覽》中的案牘。觀察這些案牘,主體多系平民,對這些犯罪的平民,刑是不可避免,禮的應用只是調節刑罰輕重的依據。而在階級兩章中,犯罪之貴族、官吏適用“八議”、上請、官當,至於死刑亦多能全其體面,而主犯奴、良犯賤,罪要輕很多。此皆賴於身份之取得,維護身份的又恰恰是禮。

三、婚姻略論

讀《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時常會想到曹雪芹先生的《紅樓夢》一書。更兼瞿同祖先生在論及喪葬禮制時對秦可卿與賈母的喪事進行比較,更激起筆者通過《紅樓夢》中的人物、故事來簡要論證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婚姻。“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事。”賈、王、史、薛四大家族。賈政與王夫人結爲夫妻,王熙鳳又嫁於賈璉,這種被費孝通先生在《江村經濟》中稱爲“上山”型的婚姻,確實使賈府一度達到鼎盛。林黛玉父母的亡故,其自身的體弱多病,“回鄉”型婚姻的不利,使得寶黛很難實現木石前盟。相反薛寶釵條件要好很多,薛姨媽與王夫人是親姐妹,薛家本身又是四大家族之一,在賈薛兩家日漸衰微之際,兩家依婚姻關係的結合在當時情況下是不二之選,金玉良緣已是註定。至於其中涉及明清律禁姑舅兩姨姊妹爲婚,弛其禁,清代以例廢律,聽從民便,該律條之禁忌成爲具文。婚姻締結中父母有絕對主婚權。早期中國法律中對階級婚姻的禁止,常使筆者聯想到古印度法中的'種姓制度,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四大種姓的禁止通婚。與之相比,中國古代階級婚姻文明很多。綜上可見:中國古代法律與社會,受禮教影響之深。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4

所謂“驚爲天書”,大概指的就是這種書了吧,這也是看過所有的有關法學類的學術書籍中,迄今爲止最震撼我的書籍之一。洋洋灑灑400來頁,多有古文,卻是沒有感到枯燥無聊,文章也絕不佶屈聱牙,使得學術書籍也飽含趣味性和可讀性。

首先,這本書語言樸實無華,卻生動活潑。作者對古代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闡述,儘量使用簡潔純樸的文字,將與近現代社會截然不同的法律現象呈現出來。

其次,案例是一大特點。這本書引用了大量的案例來佐證作者的觀點,準確來說,是將案例與古代法律條文規定互爲印證,兩者相輔相成,作者只是從浩如煙海的古籍文獻中篩選出來。但僅僅是這項工作,怕也是皓首窮經,非常人所能爲之。

第三,作者的治學嚴謹從這本書中可見一斑。文中幾乎每頁都有註釋,且這些註釋至少對許多法律人來說,都是鮮有耳聞的古籍文獻。當然,也許對作者這樣的大家並不算得什麼,可在當時的法學學術時代,已經有如此嚴謹規範的註釋體例和自覺意識,殊爲可貴。須知,即使是改革開放後,我國法學事業重新迅速建設和發展,如此規範的註釋體例,也是90年代中後期的事情了。

瞿同祖先生的著作不多,卻都堪稱精品,尤以這本《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稱道,可謂我國法律史中的經典名著了。對瞿同祖先生的身世,難免也有唏噓之感,倘若沒有那失去的十年,怕還會有更爲精彩的著作出世吧。

歷史可以假設,卻無法實驗,謹向瞿同祖先生致以誠摯的敬意。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5

很多年前讀過,都不記得其中的內容了,想要了解中國禮法社會的發展淵源的話值得一讀

法律與社會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關係,它維護了當時社會的制度、道德和倫理等價值觀念,也反映了一定時期的社會結構。中國反代法律的主要特徵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這二者也是中國古代法律所要維護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的支柱。本書依據大量個案和判例,分析了中國古代法律在社會上的實施情況及其對人民生活的影響,揭示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徵,是相關學科研究的重要參考書。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6

大約兩年前,一位考上政法系統公務員的朋友推薦了這本書,雖然看得費勁,但終究還是看完,沒有半途而費。他推薦的理由也很特別:好玩,而這個理由已足夠吸引我看下去。

確實,書裏很多案例用今人眼光看,足夠新奇,有的甚至可以說足夠怪誕。不過,可能這纔是傳統中國社會的本來面目吧,而且通過一些最日常真實卻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來表現,既反映社會日常運行的規繩,也反映這種運行的微觀面目。如此,以前對中國傳統社會的瞭解,似乎有大而化之之嫌,瞭解的是作爲整體的人們在當時如何怎樣,但這個整體形象卻往往缺少個體際遇作爲支撐,缺少現場感和真實感。再對照這本書,理論的探討和描述是建立在一個個真實生動的案例之上,顯然說服力更強、論據更充分,讀者也更容易形成概念。於是想到,所有研究中國傳統社會的人其實都應該重視法制史方面的史料,而不僅僅侷限治法制史的人,著名學者黃忠智先生早年幾本著作在這方面其實就已經做了很好表率。

讀這本書,形成的概念有幾個方面,其實從前也從理論上有所瞭解,但顯然還沒成爲腦海中的“概念”:

其一,父權、夫權的權威,以及士大夫與庶人貴賤之別超過想象;其二,容隱是一種原則;其三,復仇是一種責任;其四,妾的地位如此之低;其五,官吏與官吏家屬的特殊地位原來古今同一;其六,法律對行巫蠱之術者處之極重;其七,儒家以禮治世,法家以法治世,西漢之後儒法爭辯已無形消失,儒家思想支配古代法典是中國法系的一大特色;其八,德治衍爲人治。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後感7

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爲了維護並鞏固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制定的,中國古代法律也不例外。它與風俗習慣有着密切的聯繫,維護當時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念,反映了一定時期、一定社會的社會結構,竭力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中詳細地闡述了產生這一法律的社會背景,研究並分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徵,揭示了法律的意義和作用。通過他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脈絡,瞭解其演變的規律和不同階段的基本特色,由表及裏,由現象到本質,深入瞭解其實質。

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徵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這兩者是儒家意識形態的核心和中國社會的基礎,也是中國法律所着重維護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中國曆代法制都明確限定了人們在社會以及家族內的身份等級,並且無論刑事、民事、訴訟、行政諸多方面都與這種身份等級密切相關。瞿先生花費了大量筆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會階級,揭示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突出了儒家思想對法律的深刻影響,我個人覺得這一部分寫得最爲精彩,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讓我看到了古代中國社會法律的發展軌跡,瞭解了古代中國家國一體的牢固格局,明白了當代中國某些法律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歷史緣由……

與歐洲社會早期國家產生不同,在中國國家的形成過程中,血緣的聯繫非但沒有被打破,反而愈加緊密,宗族成爲政治結構的主要單位,穩固宗族關係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早在西周時期就確定了以男性爲中心的宗法制血緣關係網並根據了尊卑、親疏、遠近程度不同,確定了“五服”制度,因此喪服不僅是簡單的服喪衣飾,更主要是確定親屬之間關係和等級的標誌。中國家族主義的主要特點體現在其父權本位上。“父爲子綱”,父對子孫擁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對子孫有支配和懲罰的權力,不僅對子孫的日常生活加以嚴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決定),甚至對子孫有生殺予奪的權力,正所謂“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對此種行爲一般都會網開一面,從輕甚至不用追究責任。子孫對父母要絕對服從,不許忤逆、違背父母,不然會被法律、社會當成罪人。“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五刑之屬三千,最莫大於不孝”,對於父母等至親尊長的不孝行爲,歷來被當作罪大惡極的事情,法律都要對其加以嚴厲懲罰,隋朝確立的“十惡”中有一類是被認爲嚴重侵犯家長權的,如惡逆、不孝、不睦、不義(部分),內亂等,這些罪行都要受到嚴厲打擊,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謂“常赦所不原”。而且貴族官員犯有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議、收贖之類的特權來逃避刑罰,從中可以看出父的絕對權威。“爲親者諱”,儒家認爲父子之間應該互相隱瞞犯罪,不應互相告發,這纔算“直”,這種“直”當然是超乎法律之上,是以家族爲本位的宗法制原則爲準繩的。不過,在法律上,父告子是可以從輕甚至不用承擔責任的,而子一般是不能告父的,不然會受到嚴厲懲罰,就算所告是實情,也要接受懲罰。……講到家族,不可避免地要談到婚姻,因爲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礎,“婚禮者,禮之本也。”而婚姻的目的則被認爲是“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婚姻主要是被作爲可以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的手段。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基於血緣、等級和特殊事件等設定了許多限制,如同姓不婚等,婚姻的締結一般都要經過繁縟的程序。“夫爲妻綱”,夫就如同是妻的家長,對其行爲負責,要求妻對夫百依百從,決不能有半點怠慢,夫也可以納妾,甚至可以以“七出”單方面解除婚姻,休棄妻子(雖然有“三不去”對夫單方面休妻的限制,但是夫休妻的權利還是很大)。妻對夫的毆打等侵害行爲,只能默默忍受,不能付諸訴訟,更不能加以反抗,否則會受到嚴厲懲罰,就算侵害嚴重甚至造成死亡等,夫也會照凡人有所減罪;而妻對夫的侵害行爲卻要受到更爲嚴厲的懲罰,妾則會受到更加嚴重的懲罰。總之,妻妾對夫要絕對服從,勤懇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纔可以免遭被休棄的命運——隨着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健全,父子、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有了一步一步的改變,當代社會不會再強調父權、夫權的絕對權威,也不會在法律裏規定“父爲子綱,夫爲妻綱”,父子、夫妻更多是平等、互相扶助。但是,家族主義、父權夫權思想在當代還是有一定影響。在許多農村,重男輕女、暴力干涉婚姻等現象依然存在,這些都是幾千年來家族主義、父權夫權思想的痕跡。爲此,有關法律規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條文,以次來削弱家族主義、父權夫權思想的勢力。

歐洲社會早期國家權力的形成主要是循着經濟發展的路徑,而中國的國家權力是通過政治性的集權方式得以形成的,所以統治階級更加註重王權的鞏固,建立了君主專制制度。儒家便是維護這一制度的“忠實奴僕”,儒家嚮往禮制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異同、明是非也。”(《禮記曲禮》)“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左傳》莊公十八年)荀子說得更明白:“故先王案爲之,制禮義以分之,使貴賤之等、長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得其宜。”(《荀子禮論》),禮成爲早期國家劃分並確定社會成員尊卑貴賤地位及其相應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依據。“序上下,正人道也”(《白虎通德論》卷一,《禮樂》)統治階級通過法律在政治、經濟、軍事、宗教、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一切重要領域建構了一套貴賤有等、上下有序,極具嚴肅性和威嚴性的規範體系。統治者將社會成員劃分爲天子、諸侯、各級貴族、平民以至賤民等階級,不同階級在社會中有不同的地位,各異的權利義務,權利從天子遞減,義務則是從天子遞增,權利義務並不對等。不同等級的人應遵循不同的生活方式規定,服裝、飲食、房舍、輿馬等都有嚴格的限制, "見其物而知貴賤。"(《新書》卷一,《服疑》。君主在整個社會中處於最高地位,對臣民擁有根本性權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主對臣民生殺予奪的權利是毋庸質疑的。臣民對君主要絕對服從,任何時候都要爲君主着想,不得侵犯君主的權威,否則會成爲“十惡不赦”的罪人,逃不了嚴厲的刑罰。地位高的階級一般都能享受特權(如“八議”制度等),而且能支配、統治地位低的階級,對地位低的階級的侵害行爲一般也能較凡人減等,而且可以以贖官法、官當法等逃避法律的懲罰,而地位低的階級承擔了大量的義務,對地位高的階級惟命是從,不得侵害他們的權利,不然等待他們的只能是嚴刑竣法。不同階級一般也不允許通婚,所謂“門當戶對”是基本準則,特別是地位高的女方不得嫁給地位低的男方,不然會受到社會的唾棄。等級一般是世襲的,特權階級永遠是特權階級,而賤民階級只能世世代代做牛做馬,不可能成爲特權階級,而且,不同種族中也有不平等,特別是在少數民族統治中國時,這種不平等的情形異常顯著,人民都被劃分爲層次井然的階級,無論政治、法律及社會各種待遇都依其順序而定其高低…… 幾千年過去了,中國法律得到了健全和完善,許多不合時宜的法律制度都已剔除,法律向着平等、公平的方向發展,但是,儒家思想在中國還是根深蒂固,階級觀念還是在不少人心目中存在,有些官員自以爲是特權階級,整天魚肉百姓,凌駕於百姓之上,而且官官相衛,形成了新時期的官僚集團,而百姓竟以爲自己是弱者,不敢加以反抗,更不用說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且,“世襲制”也沒有完全消失,市長的兒子再差也能當個官,而百姓想當官卻要費勁周折,這樣,真正的英雄只能無用武之地。悲哀!法律究竟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怎樣才能真正做到“平之如水”呢?我想最重要的是在執法過程中和社會活動中都要剔除階級觀念,真正做到法律、社會面前人人平等,給以公平的機會,則真正的平等指日可待。

儒家成功地將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統一起來,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會身份是禮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會秩序的基礎。家是國的基礎,國是家的延伸,建立了以“親親”、“尊尊”爲中心的不平等但有序列的社會格局,強調了君父的絕對權威,構建了家國一體的牢固格局,這種格局維繫了幾千年,成爲各個朝代的社會基礎。直到現在,我們似乎還可以窺見其痕跡,國人的家國觀念還是很濃重,這或許也是一件好事。

法律反映着社會,也深刻影響着社會。可以說,法律和社會的發展腳步是一致的。故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一部中國法律史,便是一部中國社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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