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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糾紛哪個部門能解決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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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糾紛哪個部門能解決最有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糾紛稱爲勞動糾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知道要怎麼處理,勞務欠款糾紛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解決。以下詳細介紹工作糾紛哪個部門能解決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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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的當事人一方爲單位,一方爲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

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一般具有、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

工作糾紛哪個部門能解決最有效

訴訟程序的啓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啓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你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可以通過找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進行解決,而解決的方式也是多樣的,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具體選擇哪種方式解決,還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二、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些途徑

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包括:自行協商、調解、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解決勞動訴訟糾紛應該如何蒐集勞動證據

解決勞動訴訟糾紛一般要收集以下證據: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比如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等;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等;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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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合同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處理

發生勞動爭議之後,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願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二、勞務合同糾紛訴訟主體有哪些

1、勞動者的人事關係、工資關係和勞動關係相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這種情況是勞動用工機制健康發展、良性循環的模式和必然。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無論何種勞動爭議案由,該用人單位均毫無疑問地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

2、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工資關係、人事關係不相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這種情況,是我國現階段勞動用工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又分以下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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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工資關係與人事關係不一致的情況。即勞動者人事檔案關係在原單位,因法定事由到具有法人資格、通常與原單位爲上下級關係的新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工資關係轉移至新的用人單位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與勞動爭議的具體案由有着直接的關係:如果是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爭議,應由簽訂勞動合同的原用人單位作爲訴訟主體;如果是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決定而引發的爭議,則訴訟主體一方應是作出開除決定的用人單位。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所作出的最嚴重的行政紀律處分,但是因爲勞動者的人事關係不在新的用人單位,所以開除決定應在徵得原用人單位同意後作出。如果不經原單位同意,開除決定不符合程序,應予撤銷。除上述兩種情況外,諸如工資等方面的爭議均應由新用人單位作爲訴訟主體一方。

三、勞務合同糾紛案由有哪些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規定》對勞動合同糾紛列舉了七種情形:

1、確認勞動關係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6、經濟補償金糾紛;

7、競業限制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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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進行處理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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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裁決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這個規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並在履行期滿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文件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

我們國家在面臨着一些合同方面的糾紛的時候,很多的人大多數都會選擇一個仲裁的方式,而並不是訴訟的方式,主要還是訴訟的時間是比較長的,而且程序裏手續辦理下來是非常的麻煩,仲裁的話相對來說會方便很多,並且仲裁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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