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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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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幾種,法律在我們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是相互融合的,一般我們遇到的很多難以解決的事情其實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的,以下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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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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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爲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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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

解決合同糾紛最快的部門,應該是第三方調解機構,通過調解,可以立即生效執行。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的,需要經過辦案期限的等待,在解決合同糾紛的辦法中,並不是最快的解決方式。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爲,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決合同糾紛應該遵守什麼原則?

第一,自願原則。自願有兩方面的含義:

一是糾紛發生後.是否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自願。調解不同於審判,如果糾紛當事人雙方根本不願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那麼就不能進行調解。

二是指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達成。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要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相關係人的意見,在查明事實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耐心勸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人既不能代替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協議的內容有意見,則協議不能成立.調解無效。

第二,合法原則。根據合法原則的要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違背,凡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應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並參照合同規定和條款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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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糾紛處理流程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爲各種原因也會出現合同糾紛。那麼出現合同糾紛後,其處理程序一般有如下幾種:

1、發律師函,要求對方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比如對方在收到貨款後,遲遲沒有按照約定時間發貨。

2、發解除函,要求解除與對方簽訂的合同。比如對方在收到貨款後,在約定時間沒有發貨,而貨物比如月餅具有時效性,其遲延發貨已構成根本違約,因此主張解除合同。

3、發律師函,要求對方先履行合同義務。比如合同中約定對方先付款,我方收款後才發貨。在對方要求我方先發貨時,可以根據合同要求對方先付款。

4、發律師函,通知中止履行。比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現對方經營情況惡化,可能喪失履行合同能力時,可以中止履行。

5、直接到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6、直接到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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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

(一)合同糾紛打官司有以下步驟:

1、蒐集證據,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是向對方要什麼來蒐集證據;

2、起訴,需要起訴狀,雙方信息,證據;

3、等待開庭,法官會了解雙方情況,案件情況,雙方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等待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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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糾紛打官司麻煩嗎

打官司麻煩。合同糾紛的,大概需要6個月時間。原告要經常出面。打官司有風險,還是雙方自行協商爲宜。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依據《民事訴訟法》。

三、合同糾紛官司一般多久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爲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有着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範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可分爲協商解決、仲裁、以及起訴。那麼當選擇訴訟方式,也就是打官司時,一般需要多長時間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因此,官司能打多久,主要看案情而定複雜程度而定,但一般不會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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