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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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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現在在遇到涉及法律層面的時候,大部分的人是已經學會了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這跟法律知識的普及有關係,說明法律的知識層面深入人心。以下分享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1

一、遇到經濟合同糾紛可以怎麼處理

經濟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主要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119條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告(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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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合同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經濟合同糾紛屬於民事案件,經濟合同糾紛是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雙方要本着相互諒解、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決辦法。如果雙方當事人隸屬於同一個主管部門,也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如果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麼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2

第一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爲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三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爲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爲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第2張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 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3

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違法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較犯罪小,只是違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規。犯罪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嚴重的違法,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合同詐騙既違反《刑法》又違反《民法通則》,是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違法的行爲,其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公私財產所有權,將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雙重處罰;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單純違反《民法通則》的民事違法行爲,侵犯的是債權,僅受控於民事法律。

正如楊立新教授所說:“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難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從理論上說,合同詐騙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經濟糾紛是一個民法上的問題”。這是兩者在本質上的區別。

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第3張

(二)特徵不同

目前認定合同詐騙的關鍵,有三種觀點:

1)客觀論:認爲只要行爲人在客觀上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同時非法地佔有了對方的財物,就構成合同詐騙。

2)履行能力論:認爲簽定合同時行爲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3)主觀論:行爲人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這三種觀點都過於片面和絕對,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爲準確。即:行爲人在主觀上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採取與事實有孛的方法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並已佔有了對方的財物。在這裏,筆者認爲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爲區分合同詐騙與經濟糾紛的依據。

簽定合同時有履行能力的行爲人未必不具備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沒有履行能力的行爲人在主觀上也未必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們所說的“借雞生蛋”。並非想非法佔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論作爲認定合同詐騙的依據顯存不妥。我們應該堅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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