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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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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我們在生活中總是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糾紛,比如最常見的就是合同糾紛,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那麼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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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合同糾紛最快的部門。解決合同糾紛最快的部門,應該是第三方調解機構,通過調解,可以立即生效執行。若合同內容有專門管轄部門的,也可以通過找專門管轄的部門投訴處理。

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的,需要經過辦案期限的等待,在解決合同糾紛的辦法中,並不是最快的解決方式。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爲,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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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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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

1、按照買賣房屋的類型

若屬於一手房可以尋找建設局,消協等部門。若屬於二手房則通過法院進行法律訴訟爲佳。

2、按照合同糾紛的類型

若屬於合同本身存在法律問題的糾紛,除可提起法律訴訟或仲裁以外,還通過確定對其合同所約束的相對人爲何種責任主體來向管理相關領域的部門提出解決糾紛的訴求

例如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是與買受人直接負責的合同關係,買受人對房屋的問題或合同本身的問題都可直接尋求開發商提供解決方案,同時可以消費者的身份向當地消協發起投訴來進行糾紛調解。

若屬於合同內容與形式合法,因其他問題引發的合同糾紛,可通過引起糾紛責任主體來尋找相關解決部門,例如施工工程問題,物業管理問題,虛假廣告問題,可向當地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政府本門提出解決糾紛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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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的原因有什麼?

1、商品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對於交易的對象——合同的標的物的質量一般應該有個明確的約定,包括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質量異議期限以及法定的鑑定檢驗機構。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就會各執一詞,糾紛就此產生。

2、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應約定是送貨還是提貨,目的地在哪裏,運費如何承擔。因爲這樣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對案件的管轄會產生重大影響。此外,貨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也須明確。

3、違反誠信原則

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講誠信,就會產生糾紛。因此,這就要求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要考察對方的商業信譽。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找人民法院解決是最快的。商品的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些都是出現買賣合同糾紛時的主要原因。出現這類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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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調解?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去找人民調解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機關。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訴訟、仲裁四種方式來進行解決合同糾紛。

和解是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次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調解是通過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不願意進行和解、調解的,可以通過仲裁機構進行申請仲裁。

二、合同糾紛調節的類型

1、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對於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並監督其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它們一般比較熟悉本系統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更容易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要求下,具體運用說服教育的方法。

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屬於同一業務主管部門,則解決糾紛是該業管主務部門的一項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也容易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則可由雙方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出面進行調解。

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國家根據需要,有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企業執行計劃,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 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或者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

對於這種因執行計劃而發生的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出面調解,說明計劃的變更情況等,對方當事人能夠比較容易接受,也比較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同時應當注意合同糾紛經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的,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要採用書而形式寫成調解書作爲解決糾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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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調解

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強制其執行。

3、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稱爲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後,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 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製作的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 當事人,便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

如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如果日常生活中因爲合同產生了糾紛的話,可以進行行政調解,行政調解一般是指上級主管部門主持之下達成協議,如果不可以或者不行的話,那麼就進行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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