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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贓和罰金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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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贓和罰金有什麼區別,判刑的情況是非常多的,一般也會被要求判處罰金,罰金的數目有大有小,但並不是所有人都有力償還的,下面爲大家分享退贓和罰金有什麼區別。

退贓和罰金有什麼區別1

一、退賠與罰金有什麼區別

退贓,是退還贓物的原物、贓款;

退賠,是贓物不存在的,退回相應價格的現金或者物品。

所謂退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託人依據法律法規主動或被動性的將非法獲得的財物直接退還給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爲。

所謂退賠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的贓物已被其非法處置或者毀損而無法退還被害人原物,而採取折價方式直接賠償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爲。

退贓的核心是有“贓”存在且可退。退賠的核心是“贓”已滅失或客觀原因不可退,導致無法返還時針對該“贓”的賠償。“贓”具有雙重屬性,即經濟價值和證據價值。

實踐中,常把“贓”和“非法所得”進行混淆,甚至認爲是同一概念,特別提示,“贓”和“非法所得”內涵和外延是有所不同的。

“贓”的外延要比“非法所得”小的多,“非法所得”指所獲利益違反法律規定或沒有合法理由,即一切不當得利,因此它包含了“贓”以外的其他不合法的利益。

如使用贓款、贓物而獲取的收益,包括利息、經營利潤等,以及民事、行政違法行爲獲取的所得利益等。

關於退贓、退賠的減刑情況

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爲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果是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

(2)僅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20%以下;

(3)全部或者大部分贓款、贓物被當場查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主動提供線索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贓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退贓和罰金有什麼區別

二、退賠和罰金哪個優先

沒有先後,都要履行。

作爲家屬,裏面的人肯定是自己無法繳納罰金和退賠的,除非個人銀行卡在有金額被扣押與凍結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可以做出決定:先退賠,另外的充當繳納罰金。

而如果這些都沒有,留給家屬的應該怎麼辦?

從社會的角度,從家庭的角度,從受害人的角度。如果錢只能夠繳納其中的一個,經濟只能履行其中的一部分。

建議先退賠,彌補受害人,也是家屬能夠爲裏面的人做的事。畢竟有的時候,的的.確確是他有錯在先,這一點,我們不得不否認!

如果換着受害人是我們自己,我想我們不希望看到人家先繳納罰金,繳納以後,竟然沒錢退賠了!

本着社會和諧的角度:先退賠更好,從良心,從社會道德,都應該這樣。有的東西原本應該也屬於他們。

按照最高法院新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侵財型犯罪,財產被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的,被害人要通過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責令退賠的方式挽回經濟損失,不允許附帶民事訴訟,也不允許在刑事訴訟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這個規定,侵財案件的刑事判決中應當判決責令被告人退賠。責令退賠的判決也應該能作爲執行根據。不然,等於剝奪了被害人的訴權。

刑法第六十四條【贓物、罰金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爲量刑情節考慮。

三、退賠了檢察院還會起訴嗎

檢察院是否起訴和退賠款沒有直接關係,要看證據情況以及案情。

主動退賠僅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不一定免除處罰。

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法定不起訴的情形如下:

1、實施的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規定,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刑事處罰的。

退贓和罰金有什麼區別2

一、退贓和罰金哪個更重要?

退贓和罰金相比,退贓更重要,理由如下:

1.當被告人面臨既要求退贓、要被判處罰金,而被告人財產不足以執行時,優先執行退贓,這時退贓比罰金更重要。

2.在貪污受賄案件中,將“積極退贓”作爲法定量刑情節全面適用於貪污受賄犯罪,在貪污受賄犯罪中顯著擴大了其作爲法定量刑情節的適用範圍。在此種情況下,退贓更爲重要。

3.在量刑上考慮是,退贓更爲重要。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退贓和罰金有什麼區別 第2張

二、罰金的特徵

罰金有如下特徵:

1.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2.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

3.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4.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三、罰金的適用方式

根據我國的法律,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

2.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

3.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

4.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

退贓和罰金有什麼區別3

一、退贓和罰金哪個更重要?

1、當被告人面臨既要求退贓、要被判處罰金,而被告人財產不足以執行時,優先執行退贓,這時退贓比罰金更重要。

2、在貪污受賄案件中,《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後的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因此將“積極退贓”作爲法定量刑情節全面適用於貪污受賄犯罪,在貪污受賄犯罪中顯著擴大了其作爲法定量刑情節的適用範圍。在此種情況下,退贓更爲重要。

3、在量刑上考慮是,退贓更爲重要。法律依據:《20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的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退贓和罰金有什麼區別 第3張

二、退贓、退賠量刑情節須考慮因素:

1.犯罪性質;

2.退贓、退賠行爲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

3.退贓、退賠的數額;

4. 退贓、退賠的主動程度等情況。

三、退贓、退賠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①退贓、退賠:

A.退贓是指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或者贓物,直接退還被害人或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爲(“贓”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過犯罪手段非法獲取的贓物,包括金錢和物品);

B.退賠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贓物已被非法處置或者毀損而無法退還被害人原物,而採取折價方式直接賠償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爲;

C.案發後,贓款、贓物仍然爲被告人控制時,產生追繳(追贓)和退贓問題;贓款、贓物不復存在時,則產生責令退賠和退贓問題。

②追贓、追繳與被告人悔罪態度及人身危險性無關,積極配合追贓、追繳的除外(也應視情況給予適當的從寬處罰)。

③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內部應按其各自分贓數額進行退贓、退賠,對外則對被害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A.各被告人均到案並能履行退贓、退賠義務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贓款、贓物進行退贓、退賠,即視爲全部退贓、退賠。

B.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雖到案但無能力或者拒不退贓、退賠的時,該被告人應當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數額退贓、退賠,纔可以視爲全部退贓、退賠並適用較大的從寬幅度;否則只能按照部分退贓、退賠確定從輕比例。

一般情況退贓的情況是涉及到貪污罪的方面,如果積極的退還贓款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一般是可以減刑百分之三十左右,但是如果是在判定退贓之後才配合退贓的話那麼肯定就不會有減刑了,和自首的性質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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