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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和退休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3.0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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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和退休的區別有哪些, 對於廣大勞動者來講,符合規定條件之後就可以申請退休,此後就可以不用繼續上班。此後參加了養老保險的是有保險金的,以下了解離休和退休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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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

離休是指建國前參加中國所領導的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退休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羣衆團體的工人符合一定條件後,按規定退出工作崗位,申領養老待遇的制度。

2、對象不同。

離休對象爲建國以前參加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統稱離休幹部。退休包括所有企業職員,含個體、靈活就業人員。

3、辦理退休條件不同。

離休幹部只要滿足達到離休年齡,且滿足參加工作時間即可。但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羣衆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離休和退休的區別有哪些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待遇標準不一樣。

離休人員退下來後,依然享受和原職位相同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樣。參加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本地政策領取退休金。

5、參加工作時間不同。

以前參加工作的是離休,而在1949年這個時間之後參加工作的是退休。

對於退休和離休的法律適用情況,是需要根據職工在辦理時的不同條件來進行認定的,用人單位或相關部門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政策待遇來進行處理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社保部門瞭解相關事項。

離休和退休的區別有哪些2

1、定義不同

離休的定義:中國針對已退出工作崗位的老同志設立的一種較優越的社會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幹部政策的一項制度。

離休的條件是:離休的年齡,部長、省長以上及相當職務的幹部,正職爲65週歲,副職爲60週歲;行署專員以及相當職務的幹部,年滿60週歲;其他幹部,男爲60週歲,女爲55週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離休;確因工作需要、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適當推遲。

離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爲從優。

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

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都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離休和退休的區別有哪些 第2張

退休年齡規定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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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人員的離休費保障機制

離休人員的離休費保障機制 1、建立離休費保障機制的範圍爲在杭的省屬企業中的離休幹部。 2、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經費,每年按確定的籌資標準,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繳納,省財政予以補貼。2002年按人均1萬元標準籌集,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每人0、5萬元標準繳納,省財政按每

離休人員的離休費保障機制

1、建立離休費保障機制的範圍爲在杭的省屬企業中的離休幹部。

2、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經費,每年按確定的籌資標準,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繳納,省財政予以補貼。2002年按人均1萬元標準籌集,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每人0、5萬元標準繳納,省財政按每人0、5萬元標準補貼。該標準一定3年不變,第4年起重新確定。

3、參加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機制的在杭省屬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經費由單位繳納部分,單位按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由地稅部門代徵。具體程序是:

(1)由繳費單位將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郵編、開戶銀行及帳號、離休幹部人員基本情況等報社保部門和地稅部門。

(2)繳費單位必須與地稅部門、開戶銀行簽訂《杭州市特約委託收款協議》,開戶銀行及帳號變更時需及時通知地稅部門,並重新簽訂協議。

(3)在每年3月底前,由社保部門向地稅部門提供繳費單位的資料及繳費數據。

(4)地稅部門在每年的4月10日前向繳費單位開票徵收。

(5)銀行根據地稅部門開出的繳款書將繳費單位繳納的“離休費”保障經費繳入國庫。

4、2002年底6月底前由社會部門給地稅部門提供應徵“離休費”保障經費資料,由地稅部門在7月底前向單位徵收。離休幹部所在單位“離休費”保障經費徵繳後,出現離休幹部減少情況時,當年保障經費不予退回。

離休和退休的區別有哪些 第3張

5、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按時足額繳納“離休費”保障經費。對於困難企業確實無力繳納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經費的,由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統籌繳納。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也確實無力繳納的,由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減免申請,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地稅、經貿等部門覈定後給予適當減免。

凡申請減免的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購小汽車等國家控制購買的商品,領導不得出國考察,企業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獎金。

6、由財政廳同級國庫預算外存款科目下開設“770260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經費收入戶”,具體用途是:

(1)暫存地稅部門徵收的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經費收入、滯納金及其他收入等;

(2)向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轉收納的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收入。該帳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7、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經費,財政補貼部分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前繳撥到位,由省財政一次性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歇業、終止或改制的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經費按每年1萬元的標準提留5年。已破產或改制的省屬企事業單位,提取的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經費不足標準部分,通過國有資產收益、原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系統內調劑等途徑解決。

8、建立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機制後,離休幹部統籌內的離休費仍由離休幹部單位所在地社保機構按規定發放,統籌外的項目按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定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發放。具體項目爲生活補貼費、書報費、洗理費、清涼飲料費、公用經費和特需經費、交通費、探親路費、護理費、電話補貼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如因項目、標準調整發生的缺口資金,由省財政保障。

9、建立省屬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機制後,離休幹部的其他各項政治、生活待遇,仍由原工作單位負責。

10、離休幹部所在單位不按規定繳納“離休費”保障經費的,離休幹部的離休費由所在單位自行統籌管理。

11、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支付;財政部門要加強“離休費”保障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工作;老幹部工作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財政、地稅、國庫、勞動保障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嚴格的對帳制度,保證帳款相符,切實做好省屬企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兩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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