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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債務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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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債務怎麼判,離婚時財產可以依照相關的規定進行分割,而一些債權債務誰都不希望承擔,法院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並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以下分享離婚時債務怎麼判。

離婚時債務怎麼判1

婚前雙方形成的財產關係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後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可以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及雙方其他實際情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如果所給付金錢用於購置家庭共同財產的,在時可考慮給付方適當多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人不得向另一方討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個人債務,不能用共同財產中屬於未欠債方的部分清償。夫妻離婚後,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財產分割上,婚前彩禮可全部歸還。意見稿中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後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判決離婚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

債權債務關係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債務怎麼判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這裏,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符合條件的也可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在範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離婚時債務怎麼判2

離婚債權債務怎樣判

離婚債權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債權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債務的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有平等的清償權。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可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約定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或者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拒絕對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後,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

1、在審理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債權債務時,不能片面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而應主動依職權將有關債務調查清楚,不將有關債務遺漏,這對處理該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的債務問題比較有利和方便。

2、當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涉及到債務時,應充分考慮到該離婚案件結案後債務的承擔和手續上的方便,應儘量做到,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哪一方經手的或出具借條或欠條的,原則上判令其償還。同時償還共同債務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財產中相應價值的財產,以體現“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一基本原則。

離婚時債務怎麼判 第2張

3、判令共同債務承擔時,應儘量對債務作羅列式處理,即具體規定由男方承擔哪些債務,由女方承擔哪些債務,不宜簡單地規定“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收取和償付”等。

4、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如果債權人將離婚雙方或一方作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即將起訴,法院可依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查封或扣押離婚當事人相應價值的財產;如果債權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將該財產抵償給債權人。

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如何處理

如果在離婚案件中要處理實際清償問題,不僅離婚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債務問題也不見得能真正理清。而且人民法院對離婚時債務的處理是依據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請求而進行的,在具體案件中不乏當事人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爲,也存在當事人一方設定假債務來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爲。

當遇到離婚雙方當事人對債務的有效存在或債務性質發生爭議時,就會大大增加離婚案件審理的難度,甚至使離婚案件久拖不決或結案後當事人反覆申訴。

所以在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的實體處理無疑應當具備兩個先決條件:一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的有效存在無異議;二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性質(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單獨債務)無異議。如果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就容易使離婚案件複雜化而偏離正常的方面。

因此,當離婚訴訟中出現債務爭議,難以確定債務的存在及其性質時,筆者愚見是終止債務問題的實體處理,把債務問題放到債務案件中另案處理更爲合適。當前,實務界許多人已認同這一點,也開始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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