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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補償金競業條款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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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補償金競業條款有效嗎,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競業條款,用人單位不給經濟補償金的,競業條款實則是屬於無效,競業條款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本文內容爲大家詳細介紹不給補償金競業條款是否有效。

不給補償金競業條款有效嗎
不給補償金競業條款有效嗎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約定的競業條款無效,條款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對於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需要當事人協商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協議中寫不給補償是否有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協議時,用人單位要給經濟補償的,所以協議中寫不給經濟補償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違約金約定過高怎麼處理

公司爲保障自己的商業祕密不會傳出去,會跟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並約定競業限制違約金。但是,有公司爲了約束員工,把違約金定的過高,比如違約金明顯超出員工收入,員工違反約定後負擔過重的違約金。那麼,即可能損害員工的利益,可以積極採取相應措施維權。

首先,公司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爲當前我國法律無明確約定,所以,可以根據雙方意願確定違約金。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實際中對過高或過低的違約金的處理如下:

1、如果因爲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低的,並且已經低於實際損失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出主張,最後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所以,離職後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並且發現違約金過高的,即可以去法院主張降低。

當然,實際中有些員工違約,是因爲公司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先,那麼員工爲此遭受違約損失的,公司經員工要求仍不支付的,員工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否則,員工不得以違反約定主張自己的損失,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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