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娛樂資訊 > 開心樂園 > 關於試用期的陷阱

關於試用期的陷阱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12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關於試用期的陷阱,關於試用期大家應該都曾經經歷過,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關於試用期的陷阱。

關於試用期的陷阱
關於試用期的陷阱

01 試用期是法律強制的嗎?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02 試用期時間多長?

試用期一般3個月到6個月,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

陷阱一:只簽訂試用合同

1.部分用人單位只與畢業生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爲3個月到6個月不等,目的是爲了能在試用期內使用廉價勞動力,還能方便接觸勞動關係。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陷阱二:薪資福利差

1.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爲藉口壓低畢業生工資,且不給試用期員工落實各類相關福利。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80%,且不得低於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陷阱三:延長使用期

1.用人單位以多熟悉公司崗位爲理由,要求員工延長試用期。

2.《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只能存在一次試用期。

陷阱四:拒交或欠交社保

1.很多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用交社保,過了試用期再爲畢業生辦理社保和補交社保爲理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2.用到企業拒交社保的情況,員工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並且如勞動者以此爲理由解決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賠償金。

陷阱五:合格與否單位說了算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接觸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試用期內,考覈標準必須透明化,必須能夠舉證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調查數據顯示,有28.0%的受訪者最近一次的實際試用期時長超過了《勞動合同法》的相應規定。

具體計算試用期,還是要依據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來設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數,“不滿”不包含本數。即,若是勞動合同期限爲一年的,試用期可約定爲二個月,但不能超過二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還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僅約定試用期的,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應計爲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內被辭退了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底怎麼樣纔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着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麼企業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爲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並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時尚熱點
影視資訊
娛樂小料
明星動態
電影電視
音樂圈
開心樂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