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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注意試用期的六大陷阱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7.2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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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不知道工作時注意試用期的陷阱有哪些嗎?很多試用期的套路不得不防,工作時不需要注意的,那麼工作時注意試用期的陷阱有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一看了解一下試用期有哪些陷阱需要注意的吧。

工作時注意試用期的六大陷阱
工作時注意試用期的六大陷阱1

陷阱一:試用合格再籤合同

先試用再籤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階段不籤勞動合同、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同時簽訂試用期合同和勞動合同等表現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試用期是依附於勞動合同、以勞動合同爲前提條件的,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條款,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合同”。

不僅如此,在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籤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主張雙倍工資補償。

陷阱二:試用期與合同期限不符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也就是說,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有一種對應關係。如果試用期約定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部分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除此以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者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以試用期滿後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陷阱三:擅自延長試用期或多次試用

有的用人單位在第一次試用快要結束時,以時間太短、考察不全面、還需繼續努力爲理由,對原來的試用期進行延長或與勞動者重新約定一個或者多個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19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重複約定試用期,也不得對原來約定的試用期進行延長。如果單位在一次試用的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工作,

陷阱四:試用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

一些用人單位把試用期職工當作“價廉物美”的勞動力,試用期工資常常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甚至還出現“零工資”試用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權益受最低工資標準和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80%的雙重保護,試用期既不是“廉價期”,也不是“白用期”。

陷阱五:不繳納社會保險

一些用人單位爲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試用期滿再說爲由,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享受包括社會保險權在內的所有勞動權利,不能因爲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此外,社會保險是國家實施的一項強制性的保險制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思改變而改變。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私下約定免繳社會保險,還是用人單位以商業保險取代社會保險,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陷阱六:隨意辭退勞動者

一些用人單位認爲,既然是試用,就可以隨心所欲地解除勞動合同,有的單位甚至走馬燈式地更換試用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解除試用期員工,也需要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試用期最常見的解除理由就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但需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不能證明就隨意解除,屬於違法解約,勞動者有權主張賠償。

工會工作者特別提醒廣大勞動者,借用法律的“慧眼”,辨別試用期條款中的暗道與陷阱。同時,還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一旦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如試用期工資過低、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規延長試用期等,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作時注意試用期的六大陷阱2

一、試用期合同

有不少的公司,在新人入職時,只會簽訂單約的'試用期合同,這個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爲3-6個月左右,主要目的是在這短短的幾個月內,使用廉價的勞動力;然後試用期到期後,以各種理由不再續約,繼續去招新人,以此循環下去;爲此,我國出臺了新的勞動合同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簽訂的勞動期限,與試用期約定是相同的,因此這個試用期是不成立,這個時間段就是正規勞動合同期限,公司的做法就是變相的開除員工了;因此,大家再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這個情況,尤其是簽訂短短的幾個月期限的試用期合同。

二、隨意延長試用期

很多用人單位,爲了繼續使用廉價的勞動力,當大家的試用期結束時,會以各種理由來延長試用期,導致有不少的求職者被無限試用期;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對試用期規定是不能超過一個月的;當勞動合同簽訂滿一年不足三年的,試用期期限不能超過兩個月;如果是大家遇到無限的試用期,該公司已經嚴重違規了;因此,大家也要注意這個無限試用期陷阱。

三、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80%

降低公司的人力成本,是每一個老闆用心關注的事情,爲了榨取這心剛剛入職的新人,只給支付低額的工資,甚至試用期內不支付工資;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得到的報酬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的80%,並且用人單位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試用期內拒絕繳納社保

在我們國家,有不少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都不會爲新人繳納社保,一般都會過了試用期,纔給這些人辦理社保,這就形成了由拒絕繳納社保變成了欠繳社保;合同勞動法新規定,一旦形成正規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爲員工繳納社保;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拒絕給辦理社保,勞動者可以選擇向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來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同事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社保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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