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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三期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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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三期指什麼?在職場上,國家的法律對於女職工是有一定保護的,女職工的三期就是其一。小編已經爲大家蒐集和整理好了女職工三期指什麼的相關信息,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女職工三期指什麼1

女職工“三期”指的是孕期、產期、哺乳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三期指什麼

三期女工休假時間

【女工 孕期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工保護 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工保護 哺乳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三期”的工資計算

如果女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後,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爲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時間應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或者雙方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女職工工資至“三期”期滿之日,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辭退“三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三期”工資如下:

1、孕期工資,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停工津貼確定,即“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非因職工本身過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間未能調配職工做其他工作的情況下,停工企業應按下列標準發給職工停工津貼:(一)停工在六個工作日以內(含六個工作日)的,按職工停工前一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得日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職工;(二)停工超過連續六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得日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給職工。”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孕期工資;

2、產期期間的工資,按原工資待遇;

3、哺乳期工資依《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規定按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資。

女職工三期指什麼2

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對於懷孕7個月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對其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三期指什麼 第2張

產期,是指婦女生育期間。用人單位應該在產期給女職工放產假。女職工生育可以享有假期98天,產前可以休假15天;

如果遇到難產,可以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以增加產假15天。

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1週歲之間的期間。對於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能黑其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

就是因爲女職工是個特殊的羣體,她們需要孕育生命,撫育後代,所以國家對於女職工加以保護。但是即使有三期,還是有很多女職工會因爲生孩子而被解僱。

女職工三期指什麼3

女職工三期工資

我國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相關法律規定: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女職工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的,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按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資。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週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屬幹部、職工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女職工三期指什麼 第3張

擴展資料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對你的做法是錯誤的。這裏的“基本工資”是指按規定的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發的工資,包括崗位工資等固定部分。但是如果工資的結構是底薪+職位薪資+績效獎金或基本工資+獎金+提成等形式,也就是較爲靈活的報酬形式,獎金、提成部分等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公司規章制度範圍內向下調整。至於具體的工資支付標準,則需要分段來看:

第一,懷孕期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即員工因產前檢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因此,女員工孕期請假在醫療機構檢查時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也不能扣除。檢查費、治療費等可以由生育保險支付或報銷。

第二,產期。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也是連同企業是否爲員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綜合考慮的。在用人單位參加了社會生育保險的情況下,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女員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產期間發生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險基金列支。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爲該女員工發放了工資,生育津貼則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爲領取,以充抵已經支付的工資。有些地方法規還規定,如果該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不足部分,應由其所在單位以補齊。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1988年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正常產假期間照發女員工的工資。第三,哺乳期間工資。哺乳期是產假之後的一個時間段,在這段期間,女員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時間。

因此,女員工處於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也須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資待遇,不能擅自(單方)降低和減少。而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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