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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的權利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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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的權利,現代社會包含的福利是非常靠譜而且全面的,作爲福利待遇好的女性工作者,女員工有很多根據特性實施的保障,所以一定要捍衛自己的權利,下面分享女職工的權利。

女職工的權利1

一、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哪些

(一)女職工的政治權益

女職工的政治權益是指女職工參與政治的權利和依法享有的利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章對婦女政治權益作了明確規定,如:婦女有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權利,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各級人大代表中女代表應有適當地比例,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等。

女職工的權利

(二)女職工的文化教育權益

女職工的文化教育權益是指女職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都從不用角度規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礎教育權和成年婦女的文化教育權,確立了各類婦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權利。

(三)女職工的勞動權益

女職工的勞動權益是指女職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障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保障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四)女職工的財產和婚姻家庭權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爲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經濟利益的權益。包括物權和債權等。女職工的婚姻家庭權益是指女職工在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財產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典》中都規定了婦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權益。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結婚、離婚自由。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用、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的影響。

(五)女職工的人身權益

女職工的人身權是指婦女依法享有的,與女職工自身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一種民事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等。

二、怎樣保護女職工權益

婦女保護法就是爲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

申訴時一般應提交申訴書。申訴書的內容除陳述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事實外,還應有具體請求,包括請求責令單位改正,責令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等。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經查證確實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是受到法律、法規保護的,而其中作爲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法律、法規對二者權益的保護更多、範圍也更廣。比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就明確規定了,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做一些禁忌從事的勞動工作,對於懷孕的女職工,還要保障其合法權益,給予相應的產假、哺乳期等假期。

女職工的權利2

對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是國家保護婦女的基本國策之一,在我國《憲法》、《勞動法》中都有明確規定:

1、禁止對女性性別歧視。禁止就業歧視屬於核心勞工標準,是職工的基本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005年8月28日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有關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有關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女職工的權利 第2張

2、不準任意解除處於三期期間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

3、在勞動中應實行對女職工特殊保護。由於婦女身體條件與男性不同,國家要求對女職工在勞動方面給予特殊保護。《勞動法》在第七章中專門規定了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包括“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59條);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60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第61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第63條)。還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依法享有產假。《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女職工產假爲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勞動時間。”“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5、女職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障。《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73條明確“生育”屬於社會保險之一,強調“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確立了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制度。明確規定: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的權利3

1、就業招聘

女性職工要同男性職工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不應受到性別歧視。

2、崗位安排

爲保護處於孕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用人單位負有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法定義務。

女職工的權利 第3張

3、工作時間

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上夜班。

將“孕檢時間”、“工間休息”、“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以保障母嬰健康。

4、休息休假

對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時期的女職工而言,充足的休息是應對生育健康風險、維護母嬰健康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國規定女職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產假。除了產假外,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時期的女職工還可能享有產前假、哺乳假、病假、保胎假。因此,用人單位須根據女職工的身體狀況,保障女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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