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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是一樣的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4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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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是一樣的嗎,相信很多人對房產證都不陌生,但是不動產證估計就很少人去了解了。有很多人就有疑問了覺得不都是和房產有關的證嗎,怎麼辦個證那麼麻煩,今天小編就大家看看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是一樣的嗎。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是一樣的嗎1

房產證和不動產權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證件名稱不同:房產證全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全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在不動產權證書裏面還有一個二維碼,市民通過手機掃描後即可瞭解相關信息,同時還有防僞功能。

2、監製機關不同:房產證監製單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機構改革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而新的不動產權證書,監製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3、權證編號不同: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建房註冊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書也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是一樣的嗎

擴展資料

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徵契稅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爲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爲,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纔可辦理。預計於2013年下半年實施。

作爲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爲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爲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以爲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爲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爲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爲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爲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爲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爲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爲準。

房產證作爲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爲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文件。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爲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證券大不相同。

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證券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爲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展開。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瞭解對方是否爲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

因爲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纔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

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

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爲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儘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係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佔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係的存在等等。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是一樣的嗎2

不動產登記證明是什麼

我國不動產以登記爲生效要件和登記對抗原則相結合,你依法登記了該不動產則對該不動產享有所有權。而你這不動產上是附有不動產抵押的,若到期不歸還借款,出借人可聲請拍賣該不動產,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你這證明是個不動產抵押證明。不動產抵押以登記要見爲生效原則。

《不動產權證書》有單一版和集成版兩個版本,單一版證書記載一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集成版證書記載同一權利人在同一登記轄區內享有的多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目前主要採用單一版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用於證明不動產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事項,查封登記不頒發證書或證明。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是一樣的嗎 第2張

不動產登記證明在哪辦

不動產登記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以下是相關規定:

《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爲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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