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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的離婚方法有哪些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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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的離婚方法有哪些?在生活中,離婚的人越來越多了,因爲很多人都覺得在婚姻中已經耗盡了自己的精力,有些人還想要儘快的脫離婚姻,下面小編分享最快的離婚方法有哪些?

最快的離婚方法有哪些1

離婚最快的就是雙方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要經過的步驟要申請、審查和登記。若是無法協議離婚,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向當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冷靜期施行後,想要離婚的當事人必須在申請離婚登記後,等待30天離婚冷靜期,正常協議離婚流程:

1、離婚前需要先登記,登記完成後需要等待至少30天才可以領取證件,也就是常說的冷靜期。

2、在第二個30天內雙方未同時到場那麼就表示放棄離婚申請,此時也就是說最長的'時間是60天。

3、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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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並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一般來說,起訴離婚最快時間一般爲3個月,如果第一次法院沒有判決離婚,則要等6個月的禁訴期,禁訴期屆滿後才能第二次提起訴訟。《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也就是說,訴訟離婚的時間可能長達2年以上。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離婚率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夫妻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分配。一般情況下協議離婚是相對比較快速的離婚方式,雙方協商一致後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快的離婚方法有哪些2

一、如何才能儘快離婚

1、協議離婚比較快和便捷。

2、離婚可以分爲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現在將兩種途徑分別做下介紹: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能夠對離婚達成共識,並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孩子撫養、孩子撫養費、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帶好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兩寸免冠照片,去結婚證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這種情況下還是比較快的。

(2)訴訟離婚,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問題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只能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方又提供不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第一次起訴的話法院是有可能不判離婚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起訴方要想盡快辦理離婚就應當提前準備好相關證據。必要時應當委託律師幫助取證,以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最快的離婚方法有哪些 第2張
  

二、協議離婚流程

1、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⑤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離婚法律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婚姻規定的行爲,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爲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爲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民法典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反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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