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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結婚十年仍是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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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事實與理由

家庭冷暴力:結婚十年仍是處女

原告孫紅在起訴書中稱,自己與被告是同校同學,經自由戀愛於19年結婚。婚後,被告經常對原告進行侮辱、謾罵,後來開始動手。戀愛時,被告曾與原告有過一次不完全的性接觸,之後從結婚起至今被告從未與原告發生過性關係。原告嘗試着做過各種的努力,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語的攻擊。在長達十年的婚姻裏,原告飽受被告言語侮辱及家庭暴力的傷害,同居權、生育權受到嚴重侵害,迫使原告成爲高齡未育女性。

鑑於此種情況,依據《婚姻法》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訴諸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1、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

2、婚內財產依法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並適當多分。

3、依法認定被告行爲對原告構成家庭暴力,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人民幣5萬元。

4、被告履行承諾,支付原告人民幣4萬元。

5、判令被告依法對原告進行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條確定了夫妻之間互相享有配偶權。配偶權是由法律賦予的夫妻互爲權利義務主體的身份權,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配偶權派生的同居權是婚後男女一方都享有與對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於同一住所的權利,另一方有與對方同居的義務,包括夫妻間的性生活、共同寢食和相互扶助等權利。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一方的不作爲行爲即是對另一方同居權的侵害。包括性權利在內的同居權,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而且配合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3款第4項明確規定了未同居達到兩年即構成離婚的條件。

本案中的原被告有着長達十年的婚姻關係,而在婚姻關係中,被告從未對原告盡過包括性義務在內的同居義務的行爲,使原告與被告維持的婚姻有名無實,同居權受到嚴重侵害。在庭審時,被告方代理人曾答辯稱,原被告雖然沒有發生傳統意義上的性行爲,但雙方是通過其他方式達到性滿足的。需要說明的是,在婚姻生活中,性關係是夫妻關係的本質體現,但雙方也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願通過其他方式達到性滿足。然而,本案中的原告在婚姻生活期間,不斷地向心理諮詢門診、婦聯等部門求助解決自己與被告婚姻中存在的不正常問題,這從客觀上反映了原告並沒有接受被告所採取的非正常的性行爲方式;並且,被告由此給原告帶來的不僅是同居權受到侵害,同時,原告也因被告所採取的性行爲方式受到侮辱。被告代理人在對原告方提交的向海澱婦聯求助的證據進行質證時稱,此證據僅能證明原告曾找過婦聯,婦聯也未採取進一步的工作解決、協調原被告之間的問題。事實上,婦聯在接待原告諮詢後,曾給被告單位領導打過電話,敦促被告單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

婚姻關係中,與同居權緊密關聯的是生育權,由於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行爲使原告在生育權上也受到了侵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原告由於被告的違法行爲,被迫成爲大齡未育女性,致使原告增加了生育風險。

以上事實表明,原告在正常家庭生活中本該享有的性的愉悅及因人類繁衍後代所帶來的天倫之樂均被被告剝奪,被告行爲對原告已同時構成同居權、生育權的侵害。

冷暴力:現代婚姻的殺手

“他動不動就用惡毒的語言辱罵我,看着他猙獰的樣子,我很難想象這些話居然出自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的嘴裏。我的心彷彿被凌遲,痛得要命。”孫紅對記者講述着以往的生活,神情黯然。

“我們幾乎不說話,我有時想和他溝通,可他卻一副冷冷的樣子,我的話立即又咽進了肚子。再這樣下去,我的精神都要崩潰了,這種感覺比吵架還要糟糕。”

着名婚姻心理學專家宋家玉老師經常會收到很多讀者的來信,向他傾訴婚姻生活中遇到的問題。而“吵架”、“冷戰”、“分居”等成爲婚姻問題中出現頻率最高的詞彙。

如今,這種以冷落、漠視爲主要特徵的精神暴力行爲已經被科學界界定,它與傳統理解上的拳腳相加、頭破血流的家庭暴力不同的是,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現爲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漠不關心、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於做一切家務工作等,是用精神折磨來摧殘對方。

中國法學會曾對浙、湘、甘三省3500多個家庭做過調查,發現在有矛盾的家庭中,六成以上的家庭出現過“冷暴力”。中國離婚網站站長、着名律師柯直則說:“實際上幾乎百分之百的家庭都會不同程度地存在‘冷暴力’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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