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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生活在一起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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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生活在一起,其實只要兩個人領取到離婚證之後,婚姻關係就已經解除,如果離婚過後兩人還是繼續生活在一起,那也是屬於一種同居的關係,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了解一下離婚後生活在一起。

離婚後生活在一起1

一、離婚後還在一起生活算離婚嗎

1、其實只要兩個人領取到離婚證之後,婚姻關係就已經解除,不過兩人如果仍然生活在一起,這種情況仍然算是離婚狀態,如果同居的話那就屬於同居關係,對雙方來說是沒有保障的。

2、離婚之後大家都是獨立的,也是單身,所以繼續生活在一起,對兩人感情發展來說會非常不利。如果兩人都各自生活以後還能重新選擇新的對象,如果兩人繼續生活在一起,重新選擇其他對象的`機率會小很多。

好了,以上這些就是小編爲大家介紹的離婚後還在一起生活算離婚嗎的相關內容介紹,肯定是在離婚的。如果兩人有感情的話,可以選擇復婚。

離婚後生活在一起
  

二、夫妻離婚了還在一起住合法嗎

1、夫妻兩人離婚了,但是目前還住在一起,這種情況就被視爲是同居關係,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角度來看是不合法的,而且也不受法律保護,不管對誰來說都沒有保障,所以既然選擇了離婚,那就沒有必要繼續生活在一起,畢竟當時離婚是因爲感情破裂,不想繼續生活在一起,才選擇這種方式。

2、當然也有些人是之前溝通協商好的,比如爲了孩子兩人協商離婚,但是離婚之後仍然生活在一起,爲了讓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庭,不過小編覺得沒有這個必要,因爲孩子長大之後他終歸會明白。

3、也有可能是離婚之後沒有地方居住,如果是這樣,那兩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是可以的,但不要同居需要分開來睡。

離婚後生活在一起2

一、離婚了還住在一起怎麼認定關係

同居權是基於配偶身份產生的權利,夫妻住在一起,是結婚後夫妻的同居權的表現之一。同居是指合法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寢食、相互輔助和進行性生活。

共同生活的一個固有要素是共同居住,即同吃、同寢、同作和同住所,是一種男女的相互託付,其中人身特權是主要內容,而性特權尤爲突出。這一特殊的人身方面的義務,實際意味着配偶間正常性自由和配偶以外不正當性生活的無自由或禁止。

夫妻如果離婚後,就會喪失配偶權,還住在一起會被認定爲同居。

二、離婚後的法律效果

1、人身方面

(1)夫妻之間的配偶身份關係解除

(2)基於夫妻關係而形成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和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也隨之消滅

(3)同時雙方的結婚自由的權利又得以恢復

2、子女撫養方面

(1)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故對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4)對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後生活在一起 第2張
  

(5)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財產方面

(1)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男女一方婚前、或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就是解除婚姻關係,因爲結婚產生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會終止。離婚帶來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三方面:人身,財產,子女撫養。離婚了還住在一起怎麼認定的問題屬於身份方面的問題,並不是一些人想的那樣屬於事實婚姻或者是婚姻關係的恢復,而是同居。

離婚後生活在一起3

一、同居期間的財產該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的產分割需要考慮各種因素: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同時應適當考慮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同居財產分割是指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婚前的錢離婚怎麼分配

1、婚前夫妻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2、婚前財產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後生活在一起 第3張
  

3、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

(1)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2)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

第一,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

第二,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爲二地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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