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與後妻的孩子形成的是繼父母、繼子女關係的,並且形成扶養關係的,是具有繼承權的
一、再婚後帶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再婚家庭來帶的孩子如果形成的是繼父母、繼子女關係的,並且形成扶養關係的,是具有繼承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承權指的是什麼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繫,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三、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爲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爲。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爲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綜上所述,再婚後帶的孩子有的情況具有繼承權,有的時候是不具有繼承權的。
一、後任老婆子女能夠有繼承權嗎
1、與後任老婆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的,後任老婆子女有繼承權,就可以按照父母與子女之間法律規定繼承繼父母的遺產,規定了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繼子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再婚財產怎分配
1、再婚財產分配,在原理上跟離婚財產分配大體上是一樣的:
再婚個人財產分割: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2、再婚共同財產分割: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後妻對前妻的孩子有撫養義務嗎
一、後媽有沒有責任撫養前妻的小孩嗎
1、如果孩子與後媽形成繼子女關係,則具有撫養義務。
2、如果具有撫養義務人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可以向法院起訴。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指由於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離婚,另一方在婚,從而形成的子女與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間的親屬關係。在親屬法中,這種關係屬於姻親關係。根據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撫養關係,又可把繼父母子女關係分爲兩類。
一類是形成了撫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該姻親關係發生了轉化,成爲一種擬製血親;另一類是沒有形成撫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之間仍爲純粹的姻親關係。
二、對子女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主體:
(一)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二)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三)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收養效力】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祖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五)非婚生子女的撫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在我國相關的撫養問題中,相關的後媽如何相關的前妻的子女形成繼子女的關係時,應積極得保護這類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