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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拋棄懷孕的女朋友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8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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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拋棄懷孕的女朋友,愛情中需要的是勢均力敵,要麼自己身上有吸引人的魅力,要麼就是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要麼就是年齡相當。要是男人過於強勢就會發生一些不好的事。下面來看看男人拋棄懷孕的女朋友。

男人拋棄懷孕的女朋友1

網絡造就的姻緣

林雪珠已經37歲了,在過去的時光中,她已經經歷了兩段不幸的婚姻,並生下了三個孩子。離婚後三個孩子都分給前夫撫養,林雪珠一個人過得倒也算是輕鬆。不過她並不是一個工作能力強勁的女人,哪怕一個人生活,日子也過得十分清貧。

二零一九年九月,林雪珠在網上衝浪的時候,認識了一個比自己小9歲的男人。他和這個名叫小馬的男人相談甚歡,沒過多久就相約在線下見面,一起在KTV度過了一段愉快的時光。

隨後兩個人交換了聯繫方式,一有空就約在一起放鬆,漸漸發展出了一段感情。同居一段時間後,林雪珠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發現了自己懷孕的事實,當時兩個人的感情還算深厚,因此她高興地將這個喜訊告訴了自己的男朋友。

小馬聽後也表示可以將這個孩子生下來,兩個人馬上就去辦理結婚手續。但在此之前,他需要先向自己的父母通知一聲。誰知小馬和父母聊了一段時間後,立刻改變了原有的想法,態度強硬的表示要和林雪珠結束這段感情。

男人拋棄懷孕的女朋友
  

林雪珠顯然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她說自己的經濟狀況並不算太好,但男朋友過生日的時候,她還是將自己的金首飾賣掉換了5000元,給男友買了體面的衣服。她一直用心對待自己的男朋友,想不清楚自己爲何會被男友突然拋棄。

不被看好的感情

對此小馬錶示,自己的家庭關係並不好。父母離婚後他的母親重新改嫁,他一直和母親與繼父生活在一起。小馬的媽媽認爲林雪珠的年齡太大了,完全可以和自己以姐妹相稱。同時家中的繼父經常歧視再婚重組的母子兩人,小馬在家中生活時一直小心翼翼的。

之前他並未向父母提起自己戀愛的事情,因此特地向林雪珠強調過,不要自作主張的去見自己的父母。誰知林雪珠不僅主動找到了自己母親和繼父家,還要求和自己見面,讓一家人在村中擡不起頭。

小馬認爲林雪珠的行爲已經觸犯了自己的底線,他不願意繼續和林雪珠交往下去了。同時小馬又提出,林雪珠這個女人是一個控制慾很強的.人,根本無法接受自己的手機中存在任何一個女性朋友。

她頻繁干涉自己的日常生活與交友,已經嚴重影響到了自己的正常活動。林雪珠在感情中雙標的行爲,也讓小馬無法接受。小馬曾發現李雪珠和其他男人存在感情上的糾纏,可提起這件事情的時候,林雪珠表示對方是單純的喜歡自己,自己心裏和對方並沒有感情。

基於這些原因,小馬堅定地表示自己不會再和林雪珠交往下去。林雪珠一邊哀求小馬,一邊表示自己會繼續生下這個孩子,讓自己曾經做出的選擇,有一個圓滿的結局。

慎重對待感情

顯然林雪珠是一個很容易衝動的女人,她的感情經歷相當豐富,哪怕知道這任男友已經不願意繼續和她交往,她還是願意將兩個人共同的孩子生下來。她的內心深處一直對愛情有着較深的渴望,可惜她並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自己與男人之間的感情。

和諧的關係是需要互相尊重與理解的,在和另一半相處的過程中,我們也要學着體諒對方身上的難處。小馬的家庭條件比較特殊,他曾多次告訴林雪珠不要輕易干涉自己的家庭。但林雪珠卻只從自己的角度出發,一次又一次的踐踏小馬的底線。

意氣用事的她沒有想過自己的行爲會對小馬造成什麼樣的影響,總是自顧自的按照個人想法做事。其實愛情並不是兩個人的結合,它還需要考慮到雙方的家庭,得不到家庭成員祝福的感情,很難擁有幸福美滿的結局。

同時我們也要學會鑑別愛情,明白什麼樣的愛是寶貴的、值得珍惜的,什麼樣的愛是不合適的。並不是互相愛上就一定能夠走到最後,有的感情從一開始就註定了悲劇的結局。年齡差距過大,家庭條件不合適等看起來是淺顯的問題,背後卻隱藏着雙方經濟實力、三觀等各方面的差距。

林雪珠是一個年齡較大的女人,她應該在感情中表現的更加成熟穩重。可實際上的她卻是一個擁有較強控制慾和佔有慾的人,片面的要求另一半按照自己的想法生活。即便是情侶和夫妻在一起相處,也要給對方留出適當的私人空間。

正所謂距離產生美,在相處的時候保持一份若即若離的距離,可以讓夫妻雙方的相處顯得更加舒適。在感情中追得太緊,反倒會讓對方產生厭煩的情緒,想要迫切的逃離這種壓抑的環境。

感情並不是憑藉衝動就能維持下去的,每一個人在面對感情的時候,都應該保持自己理性的一面,認真思考這段感情是否能夠繼續下去,值不值得自己用心付出。倘若每一個人在面對感情的時候都能表現的這麼理智,或許遭受渣男渣女傷害的有情人就會再少一些。

男人拋棄懷孕的女朋友2

有一位女性她姓李,已經37歲了,在之前她經歷過兩段失敗的婚姻,而且生了三個孩子,目前這些孩子都跟着她的丈夫。單身一人的她活過的非常瀟灑,一個人住在出租屋裏,平時就在足療店上班,工資也不錯。

後來她在網上認識了一位比自己小9歲的男人,剛開始聊天的時候就覺得非常情投意合。她覺得這個男人非常懂她,後來就約他出來見面,兩個人經常去KTV唱歌,久而久之就開始了同居生活,她覺得這樣的生活非常幸福。

後來小林就發現自己懷孕了,然後當她把這個喜訊告訴自己男朋友時,他並沒有多高興,而是說現在要先回老家告訴他父母這件事情,然後再做打算。

但是他這一走就再也沒有回來,他拋棄了這個大他九歲的身懷六甲的女人,過了幾個月之後他要和小林結束這段感情,這個時候小林才知道原來自己早就被拋棄了。

她一直覺得這個男人就像她愛他一樣愛自己,全心全意的付出,甚至已經想好了以後和他在一起的美好生活。而現在她一把年紀還懷着孕卻被這個男人拋棄了,她覺得自己活得實在是太失敗了。

主要是因爲小林實在比小馬大太多歲了,而且小馬的父母也非常的年輕,就算他們真的`生活在一起也肯定有很多麻煩。後來在無奈之下,小馬說出了自己堅決要分手的原因。

男人拋棄懷孕的女朋友 第2張
  

自己家庭背景複雜

原來他的爸爸是他的繼父,他生活在一個重組家庭裏,所以當地人經常用歧視的眼光看待她們母子倆。爲了讓母親在這個家裏生活的更安心,所以他年紀輕輕就出去打工,不想在家看其他人的眼色,也不能讓繼父覺得自己是個拖油瓶。

後來當他和小林認識之後,小林突然懷孕了,他覺得這件事讓他很丟人,肯定不能讓自己的繼父知道。所以他就堅決的要求和小林分手,不想和他再繼續這樣的生活,更不想對這個孩子負責。

小林的控制慾太強

小馬說小林的控制慾很強,每次只要自己手機裏出現女性,小林都會特別生氣,然後把這些照片全都刪了,有時甚至還刪除了他和其他女人的微信,所以他覺得非常的壓抑。就算真的和她在一起,他也完全沒有自己的空間,就好像他的世界裏只允許小林一個人出現一樣。

小林和其他男人有感情糾葛

因爲小林之前有過三段失敗的婚姻,所以他其實和那些前夫一直有着斷斷續續的聯繫,這讓小李覺得非常受不了。所以這也是他決定和小林分手的原因之一,他不能忍受自己的另一半是一個不檢點的人。

因爲兩個人觀念不合,所以最後分手是必然的事。其實在感情中需要的是互相尊重,而小林從來不給小馬私人空間,對他的控制慾太強。而小馬又覺得小林和自己的幾個前任糾纏不清,也讓他覺得心裏很不舒服,小林覺得,這件事,她觸碰到我的底線了。所以最後兩個人就只好分開。

其實兩個人的愛情本來就不應該開始,小林比小馬大的歲數太多了,而且他還有豐富的感情經歷,再加上有三個孩子,就算是普通的男人,

應該也會嫌棄這樣一個女人,更別說一個年紀輕輕的男人了。他們兩個在一起其實早就已經註定了結局。既然她們選擇開始,難免在這個過程中就要受到一些折磨。

這場感情糾紛,最終以失敗收場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因爲兩個人在一起,她們的年齡、背景、地位都不相配,所以最後只能以分手作爲結局。可能有些人追求理想化的愛情,但這顯然是不現實的,就像小林她最大的女兒已經18歲了,但是小馬今年才28歲,這就是現實的差距。

愛情中需要的是勢均力敵,要麼自己身上有吸引人的魅力,要麼就是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要麼就是年齡相當。作爲成年人來說,對待愛情應該需要用理性的態度,因爲兩個人結婚成家之後,更多的是需要對家庭的責任,而不是單純的愛情。

而小林她已經經歷過幾段失敗的婚姻,所以在以後的人生道路中應該更加慎重才行,而不是找一個比她小這麼多的年輕男子,最後的結果其實大家都能想到。

男人拋棄懷孕的女朋友3

男友拋棄懷孕女友屬於違法嗎

拋棄懷孕女友不違法。

很多人都覺得懷孕的女人慘被男朋友拋棄是一件很悲慘的事情,甚至有很多人希望懷孕的人,能夠追究自己男友的法律責任,但是很可惜的就是,從目前的相關法律來看,懷孕者的男友並不需要揹負法律意義上的責任。

拋棄懷孕女友這件事,只_受到道德層面的譴責。

雖然拋棄懷孕女友不會揹負法律責任,但是這種事情必然會被其他人所不恥,因爲就算二人沒有法律上的合法關係,但畢竟造成了對方懷孕的現狀,

因此作爲男朋友,就必須要主動承擔起應該揹負的責任。不過很可惜的是,作爲男朋友並不需要對懷孕的女友承擔任何責任以及義務,所以也希望女性朋友在男女交往這個問題上,多留意一下。

男人拋棄懷孕的女朋友 第3張
  

懷孕女友生育後,男方必須要承擔養育孩子的責任以及義務。

有很多人覺得男方在拋棄懷孕女友後,沒有受到法律制裁,會是一件很不公平的`事情,但是在孩子生下來之後,男方就必須要承擔起養育孩子的責任以及義務,因爲法律意義上有遺棄罪,如果男方沒有承擔起養育孩子的責任和義務,那麼女方就可以根據事實依據向法院起訴男方。

其實這件事情也告訴我們,在男女交往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底線尺度,千萬不要輕易踏過紅線,因爲一旦出現結束交往的情況,那麼必然會給我們的人生造成極大的負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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