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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8.3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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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不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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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地回答:現實

婚姻是一輩子的事情,不少走向婚姻的男女編者相信都是抱着恩愛走完一生的目標,只是在後期的生活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矛盾問題致使婚姻破碎!

也就是說,婚姻是兩個人的事,誰都不可能違背個人的意願而結婚,不然那就有些包辦婚姻的嫌疑了,當然這與催婚是兩個概念,如果結婚,那就是兩個家庭的事了。

對於一個人生活一輩子,這樣的人不是沒有,不過畢竟是少數,如果以後不結婚過一輩子,那麼要考慮很多,比如家人、朋友以及未來生活的狀態都要心中有數,在中國傳承了數千年的`成家立業,相夫教子的基本傳統,一旦違背後,要有心理準備受到世俗的說辭和指點,除了這些之外,一個人過一生還要有一個基本條件——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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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裏,有一定的經濟基礎無論是結婚與不結婚都是很有必要的,特別是一輩子不結婚,在年輕時候還好說,有着青春就不會爲着柴米油鹽擔心,當人一到暮年,如果沒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作,生活基本是很荒涼的,看我們的身邊,有幾個人是一個人過一輩子的,如果有,再看看他們老年後的生活狀態是怎樣的。

另外,除了暮年有一定基礎的基本經濟之外,那麼你還要準備迎接好孤獨、失落等的處境,就算有錢,內心上的喜怒哀樂感知是用錢買不到的,如果能買到,那一定也是假的,因爲有着金錢的交易,所面對的一切都不是用心來換得的。

綜述,不結婚是可以的,必須要迎接二個條件,一是足夠的經濟基礎,二是忍受得了內心的孤獨和空虛,一些年輕人可以這麼去說說,作爲一個普通人,還是按照社會的世俗對待自己的一生,不然那後悔已經爲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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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條件和禁止條件具體有哪些:

(一)結婚的必備要件

結婚的必備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其要件有二,即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達到法定婚齡。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合意,是當代社會各國結婚立法上的通例,它反映了近、現代以個人爲本位的結婚制度的本質。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爲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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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的結婚年齡。也就是說人們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未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是違法的。而到了法定婚齡是否結婚,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

二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如政治、經濟、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業經濟,就實行早婚政策,婚齡普遍較低。

我國現行婚姻法針對我國人口的過速增長已制約了經濟的增長,爲了適應經濟的發展,必須控制人口的增長。故規定了略高的婚齡,並提倡晚婚晚育。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爲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12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這對執行法定婚齡,預防早婚,特別是預防未成年人的早婚提供了法律保障。

雖然法定婚齡只是最低的結婚年齡,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但只要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也符合其他結婚的條件,當他們申請結婚登記時,就應當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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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重婚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爲。我國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雙方離婚前都不得再行結婚。已有配偶又再行與其他異性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的行爲是重婚行爲。

所以,我國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沒有存續着的婚姻關係。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家庭法的行爲,而且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爲。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2、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

禁婚親是指禁止結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其立法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基於優生學上的要求。二是基於倫理道德的要求。

一定範圍的親屬關係結婚,尤其是近親間的'通婚,往往被認爲有悖婚姻倫理,難以被人們所接受。有的國家禁止一定範圍的姻親結婚,主要就是倫理觀念的作用,與優生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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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或規定某種特定的疾病是婚姻無效或得以撤銷的原因,是出於保護當事人和他人的權益及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綜觀外國的有關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爲兩類:一是嚴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癡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

患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行爲能力人,且在結婚後有將精神方面的疾病遺傳給後代的可能。二是重大不治且有傳染性或遺傳性的身體方面的疾病,患者結婚會嚴重危害他方和後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國家還規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爲性行(爲)者,禁止結婚。其立法理由顯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屬性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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