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健康生活 > 情感 > 假結婚背後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假結婚背後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18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假結婚背後的法律問題有哪些,假結婚就是婚姻當事人以通謀虛僞表示爲手段,以違背婚姻的真實效果意思爲目的,這是不好的行爲,那麼假結婚背後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假結婚背後的法律問題有哪些1

第一、如果兩個人沒有結婚的話,那麼影響不大

如今在一些一線城市裏面,因爲有些人購買房子的資格會受到限制,所以有的人在買房子上的心思就會放到假結婚上,所以假結婚其實也就是一個利益鏈條,有需求就會有市場,所以就叫做各取所需。想要買房子的人就可以有了買房子的資格。

假結婚的對象也有了一筆錢。假結婚這種方法也是不違法的,因爲在我國現在的法律來定義公民有自己的結婚自由和離婚的自由

假結婚背後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所以不能從法律的角度去認爲假結婚就是一個婚姻無效或者是一個具有法律責任的,所以只能從人的道德方面給出問題,對於假結婚的人在法律上的約束力幾乎沒有,但是也有婚姻無效的幾個點,第一就是雙方都結婚的時候再去領結婚證,就屬於重婚罪,第二就是直系親屬,第三就是在醫學上不能結婚的一些疾病的`人。第四,沒有到法定年齡。

第二、虛假結婚的法律責任

虛假結婚情況上還是比較複雜的,要分兩種類型去區分,第一個借用假結婚的名義,然後去得到一些利益,如住房和購買房子資格等等。 只要是符合結婚的條件,就不會被認爲婚姻無效,還有一個就是不符合結婚條件,弄虛作假去用假結婚這種手法去騙取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所以導致婚姻無效的責任就要用法律來追究了。

假結婚背後的法律問題有哪些2

假結婚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假結婚存在的法律風險有:1、財產風險,共同財產可能變成一方的婚前財產。2、“弄假成真”風險。雙方一旦登記結婚即屬於合法的婚姻關係,此時雙方取得的財產除有特殊約定以外,一般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無論當時是否真的具有結婚的合意,夫妻共同財產均要參與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婚後雙方互爲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假結婚背後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第2張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假結婚背後的法律問題有哪些3

1、“假結婚”的人身風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婚系男女雙方自願,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頒發結婚證,即確立婚姻關係。除非法定原因,婚姻關係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只要自願合法領了證,不存在“假結婚”一說。

不論“假結婚”目的成就與否,“假結婚”雙方只要有一方不遵守約定,不同意解除婚姻關係,另一方則需要花費時間和金錢通過訴訟離婚,勢必造成當事人心力、財力的.極大消耗。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假結婚”有可能帶來重婚的風險,在該案例中,陳某寄希望通過“假結婚”的方式爲其女兒獲得北京戶口,但與其前夫感情真摯,在尚未與前夫辦理離婚的情況下,利用婚姻登記系統網絡漏洞,僞造離婚證明在北京重新登記結婚,已經涉嫌構成重婚罪。

假結婚背後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第3張
  

2、“假結婚”的財產風險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有明確約定,配偶雙方權利義務如下:日常家事代理權、互相繼承權和法定的財產共有制。因此,當事人在結婚前就應對上述風險做充分評估。

雖然雙方對“假結婚”有明確認知,且對財產歸屬有明確約定,但婚前或婚內財產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實踐中,若一方在婚內揮霍財產、大量舉債,債權人往往將夫妻雙方作爲共同被告訴至法院,當事人無法進行充足的舉證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也需要對另一方在婚姻關係期間所負債務承擔責任,不利裁判後果,仍由夫妻雙方承擔。

此外,在繼承糾紛中,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除非有遺囑,配偶有法定繼承權,財產亦有外流風險。在配偶一方債務執行階段,根據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另一方配偶財產可能被申請強制執行。故“假結婚”的財產風險多,應謹慎對待。

健康養生
生活保健
常見疾病
女性健康
單身
戀愛
婚姻
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