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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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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大公司們在互聯網“圈地”,掌握流量、數據,如今,互聯網公司不僅告別了“二選一”,也開啓了“拆牆”運動。“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1

近年來,互聯網平臺經濟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部分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通過不合理的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手段,迫使平臺內商家做出“二選一”選擇,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近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發布的互聯網平臺“二選一”問題調查結果顯示,近八成受訪者認爲平臺“二選一”行爲會損害消費者權益,五成多受訪者認爲缺乏競爭會導致價格上漲。

“二選一”行爲普遍影響消費選擇

調查數據顯示,84.56%的受訪者認爲平臺“二選一”行爲非常普遍或比較普遍;60.05%的受訪者認爲非常瞭解或比較瞭解平臺“二選一”問題。

57.58%的受訪者更希望同一品牌商品在多個不同平臺銷售,只有11.01%的受訪者希望同一品牌在一家平臺銷售。關於希望同一商品在多個不同平臺銷售的原因,70.09%的受訪者認爲可以在多個平臺進行比貨比價,59.69%的受訪者認爲可以參加多個平臺的促銷活動,還有52.1%的受訪者認爲可以在多個不同平臺選擇不同服務。

關於平臺“二選一”行爲對消費者的影響,59.89%的受訪者認爲無法對同一商品跨平臺比價,52.39%的受訪者認爲缺乏平臺競爭會導致價格上漲,47.88%的受訪者認爲缺乏平臺競爭會導致服務質量下降,39.20%的受訪者認爲會導致消費者選擇範圍變小、不能貨比三家,32.05%的受訪者認爲會導致促銷優惠、會員積分等福利減少。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

“二選一”侵犯選擇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關於平臺“二選一”問題的危害,79.9%的受訪者認爲會損害消費者權益,61.89%的受訪者認爲會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51.10%的受訪者認爲會損害平臺內商家利益,47.79%的受訪者認爲可能影響電商行業健康發展,44.9%的受訪者認爲會限制同類競爭平臺發展,還有20.89%的受訪者認爲可能阻礙平臺技術的創新發展。

調查結果還顯示,62.10%的受訪者認爲平臺“二選一”行爲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50.83%的受訪者認爲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48.88%的受訪者認爲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大多受訪者認爲平臺“二選一”問題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監管和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太低。

關於平臺“二選一”問題存在的原因,71.29%受訪者認爲是監管和處罰力度不夠,61.91%受訪者認爲是違法成本太低,同時有四成多受訪者認爲是違法手段隱蔽取證難(43.18%)和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41.04%)。

2021年以來,國家有關部門明顯加大了監管和處罰力度,平臺“二選一”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關於如何解決平臺“二選一”問題,71.79%受訪者認爲應該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62.09%受訪者認爲應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53.39%受訪者認爲應該加強企業自律,還有36.2%受訪者認爲應該交給市場解決。大多數受訪者認爲解決平臺“二選一”問題需要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加強企業自律,只有少數受訪者認爲應該交給市場解決。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 第2張

●消協觀點

保持反壟斷監管高壓態勢

爲進一步規範平臺“二選一”問題,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結合本次互聯網平臺“二選一”問題調查結果提出四點建議:

平臺企業不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應主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不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或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不能在平臺規則、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方面設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礙,損害平臺內商家的合法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應做好現行法律法規銜接,進一步細化和健全有關反壟斷法律法規。近年來,有關反壟斷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文件不斷完善,對規範治理平臺“二選一”問題和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基礎。但由於平臺經濟商業模式和競爭生態複雜、涉及範圍廣、專業性強,將來還要在做好現行法律法規銜接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增強執法針對性和提升監管科學性。

應保持反壟斷監管高壓態勢,促進平臺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有關部門應全面落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依法科學高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等原則,加強平臺經濟監管,曝光典型案件,促進平臺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同時,需要健全公衆參與監督激勵機制,積極構建跨部門跨行業的共治格局。有關部門應健全公衆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優化各職能部門的投訴舉報平臺功能,強化輿論監督,提高公衆認知和防範能力;加強與行業協會、平臺型企業和市場化專業信用服務組織合作,積極構建跨部門跨行業的多元共治格局。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2

互聯網平臺經濟是生產力發展新的.組織方式,是經濟發展新動能,對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跨界融通發展和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推動產業升級、拓展消費市場尤其是增加就業,都有重要作用。

互聯網平臺經濟壟斷的現狀

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印發了反壟斷指南。指南中明確指出,平臺爲互聯網平臺。3月15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強調,建立健全平臺經濟治理體系,明確規則,劃清底線,加強監管,規範秩序,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國內和國際,促進公平競爭,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相關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9.2萬億元,佔GDP比重達38.6%,保持9.7%的高位增長速度,成爲穩定經濟增長的關鍵動力。接下來,互聯網企業的發展將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走向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 第3張

2022中國互聯網平臺發展新格局

我國產業平臺化發展取得成效,衆多具有區域影響力的產業互聯網平臺正在快速崛起,重塑行業發展新格局。而對於產業數字化面臨的痛點而言,成體系、成建制的產業數字化整體解決方案可能是範式選擇之一。

產業互聯網是新一代信息技術和傳統產業深度融合的產物,是數字驅動的新經濟產業生態。產業互聯網的價值主要與企業“痛點”、產業“堵點”和經濟“斷點”相伴相生。

根據中研普華出版的《2021-2026年中國平臺經濟行業市場深度調研及發展前景預測研究報告》顯示:

大公司們在互聯網“圈地”,掌握流量、數據,以及由此帶來的分發權和一切商業變現可能。但在中國互聯網的嬗變、迭代中,阿里巴巴與騰訊形成了兩條涇渭分明的河流,一邊是圍繞核心電商業務及衍生出的物流、支付等業務,並以此構建起龐大的帝國;另一邊則是覆蓋社交、遊戲等產品的時間熔爐。如今,兩條河流走到了交匯點,互聯網公司不僅告別了“二選一”,也開啓了“拆牆”運動。

2021年11月29日,微信發佈公告稱:爲進一步落實“以安全爲底線,分階段、分步驟”實施的互聯互通方案,在有關監管部門指導下,微信於即日起開始對外部鏈接管理措施進行更新。微信方面表示,在點對點聊天場景中可直接訪問外部鏈接。

微信此舉的背景是,“反壟斷”如火如荼之際,工信部在7月啓動了爲期半年的互聯網專項整治行動。2021年9月13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發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長趙志國稱:“互聯互通是互聯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當前,工信部正在要求企業按照整改要求,務實推動即時通信屏蔽網址鏈接等問題,分步驟、分階段解決。”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 第4張

金融領域,去年初一行二會一局就聯合約談了騰訊、京東等13家網絡平臺。隨着反壟斷的深入,互聯網平臺金融業務也全面開啓整改。

一邊是整改深入,另一邊個人徵信等基礎設施完善,百行、樸道、錢塘3家個人徵信機構,將架起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平臺等助貸機構在數據方面合規合作的橋樑。這也只是監管收緊的冰山一角。無論是支付、互聯網理財、互聯網貸款還是互聯網保險,監管高壓仍在繼續。

互聯網平臺與金融機構合作也不再是“法外之地”了。去年以來,互聯網存貸款、徵信、互聯網保險等監管辦法陸續出臺,都劍指互聯網平臺與金融機構合作。此次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內容和行爲,包括引流和代銷也被納入監管。

欲瞭解平臺經濟行業發展詳細分析,可點擊中研普華《2021-2026年中國平臺經濟行業市場深度調研及發展前景預測研究報告》。研究報告以行業爲研究對象,並基於行業的現狀,行業經濟運行數據,行業供需現狀,行業競爭格局,重點企業經營分析,行業產業鏈分析,市場集中度等現實指標,分析預測行業的發展前景和投資價值。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3

1 月 14 日消息,據央視新聞,最高人民法院 14 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瞭解到,《意見》提出,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力度,依法嚴懲強制“二選一”、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信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依法認定經營者濫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爲,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 第5張

支持保護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切實弘揚契約精神。對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利用中小微企業處於危困狀態或者缺乏判斷能力訂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業撤銷該合同的訴訟請求;對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直接導致中小微企業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規則,結合案件事實,公平合法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變更或解除合同。

《意見》還提出,建立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綠色通道”。依法保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對於中小微企業因資金流動性困難不能清償債務的,要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達成減免債務、延期支付的執行和解協議,依法爲企業緩解債務壓力、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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