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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一方的賭博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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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一方的賭博債務,現在越來越多的人不懂得如何去經營婚姻,導致最後走上離婚的道路,離婚的時候財產是需要分清楚的。以下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婚後一方的賭博債務的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婚後一方的賭博債務1

夫妻一方因賭博欠下的債務是屬於非法債務,債務並沒有用於家庭生活,所以另一方沒有償還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後一方的賭博債務

夫妻債務如何舉證

但從現實生活來看,夫妻債務並非都是單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同時,夫妻債務也並非只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有時也可能互相主張屬於對方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爲債務已還等情形。遇到上述情況,應如何確定舉證責任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1、一方借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爲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爲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爲舉債者個人債務。

2、共同借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此外,雖然夫妻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這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

婚後一方的賭博債務2

一、夫妻共同生活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屬性

與本案直接相關的規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實踐中,如何理解和適用該法條一直是審判中的重點和難點,本着“對法律的理解應該回溯到立法本意及初衷”的原則,我們在對司法解釋的理解應該符合立法本意和法律規定的本身意旨,通過對《婚姻法》41條的深刻解析,我們認爲夫妻共同生活纔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屬性,是實質性要素,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是審判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性條件和判斷基礎;同時,結合《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3條的規定“如果個人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生活的,配偶應承擔連帶責任”進一步反向印證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審判實踐中,應當立足於夫妻共同生活這一本質,從債務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認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生活雖系不確定概念,外延較爲廣泛;

二、重視對婚姻狀況審查的事實及證據分析

涉及婚姻關係、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查明往往系難點重重,在該類案件中,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比較容易形成且較爲關鍵,需要注重對證據的綜合分析考量,確保證據之間形成鎖鏈,對於書證等“有力”證據的缺失,不能簡單的以舉證責任分配推定案件事實,本案審理中,由於制度、技術原因導致兩段婚姻在不同地方同時存續,對於本案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增加了困難,對於此案婚姻實質狀態的審查顯得尤爲重要,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法官可採取隔離詢問、進行細節盤查、同時通過社區、村社、親朋好友詢問等,對於查清夫妻共同生活實際情況十分有益,在案情、證據、事實協調性的基礎上,對這些言辭證據進行慎重、周全的甄別與取捨,並最終得出穩妥的事實認定十分重要,總之而言,對於婚姻關係存續狀態和夫妻共同生活情況的認定,應當堅持以追求客觀真實爲主旨,應當盡力使案件事實與客觀事實相符合。

三、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系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必要補充

婚姻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規定是對無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質認定的債務作出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認定,並同時將例外情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夫妻雙方。其依據是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共同制,其法理基礎爲家事代理權和表見代理。而日常家事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範疇,據此所作推定與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相契合,是依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有效補充。但對夫妻一方非因日常家事而負擔的債務,按表見代理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則存在不妥。這一推定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婚姻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夫妻一方因非日常家事所負債務,債權人應就其有理由確信債務人的行爲爲夫妻共同行爲負擔證明責任,即在構成表見代理後才能成立夫妻共同債務之推定。

四、重視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的利益平衡原則

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債務人爲媒介連接着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實質上也是對二者權益的權衡與取捨,有時候甚至是此消彼長、難以定奪,在審判實踐中需要審慎審查、合法、合理兼顧各方利益。婚姻法、婚姻法解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多角度、多層次,每一項規定都有其特定意義和背景,我們需要結合相關規定,全盤把握,力爭法律事實與案件事實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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