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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原因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4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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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原因,在微信羣裏“搶紅包”是近幾年才流行起來的一種社交方式之一,微信羣裏的“搶紅包”也是分合法與非法的,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原因。

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原因1

據山東沂水縣人民法院消息,去年初,市民李某加入某羣,在明知紅包系由專人接收用於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搶了300元紅包,拒不退還並退羣。

隨後,李某再次加入該羣,又搶了900元紅包。沂水縣公安局從李某處扣押1200元,退還給被害人。

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原因

2021年8月4日,沂水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沂水縣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性財產利益,被判盜竊罪,罰金2400元。

據介紹,一般在微信羣衆發放的憑手氣紅包,發紅包者自願在羣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與關係,與違法犯罪沒有關係。

但專屬紅包內的財產是有權屬的,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並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

在權利人收取紅包前,紅包依然屬於發紅包者所有。

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羣內向特殊對象發送專屬紅包而搶走的行爲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

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該紅包是供羣友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具有專門歸屬的紅包,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

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原因2

搶“定向微信紅包”還可能涉嫌搶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在無權佔有微信羣內定向紅包的情況下仍然領取紅包且不歸還,數額較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定,被法院認定構成盜竊罪。

而搶“定向微信紅包”不僅有可能涉嫌盜竊罪,還有可能涉嫌搶劫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

基於網絡搶“定向微信紅包”一般不會涉嫌暴力脅迫,但有可能涉嫌“其他方法”。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對“其他方法”做出列舉式規定,但“其他方法”的本質是使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在特定情形下搶“定向微信紅包”完全有可能存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形,所以搶“定向微信紅包”有涉嫌搶劫犯罪的風險

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原因 第2張

收受微信紅包也可能涉嫌新型受賄

本案中,儘管單個微信紅包的'金額不大,但搶收多個微信紅包後,就會達到金額巨大的構罪標準。

而經常性的收受微信紅包,也容易產生新型受賄,容易導致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對於明顯超過禮尚往來範疇的微信紅包,國家工作人員要引起充分注意。

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等財物的(微信紅包也屬於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如果是基於職務上的便利,國家工作人員索取他人微信紅包,或者非法收受他人微信紅包,爲他人謀取利益的(不論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所謀取的利益是否兌現,也不論謀取利益的時間),會涉嫌構成受賄罪。

搶他人微信紅包構成盜竊罪原因 第3張

謹防以搶紅包的方式進行的賭博行爲

除此之外,司法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很多在微信羣內以搶紅包的方式進行的賭博行爲,這種從表面來看似乎只是一種娛樂的行爲實際上有可能導致行政處罰和刑事犯罪。

如果基於營利目的,在微信羣內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等條款的規定,會被處以拘留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從刑事犯罪的角度來看,對以微信搶紅包形式進行網絡賭博犯罪的行爲,若具有較強的組織性、開放性、經營性,會被法院認定開設賭場罪;若組織架構簡單、封閉性強,則會被認定爲賭博罪,浙江此前都已有生效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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