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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關係和指導關係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7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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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關係和指導關係,領導是指引和影響個體、羣體或組織來實現領導者所期望達成活動目標的各種活動過程,是“領”與“導”的二重奏,是由“領”到“導”的轉變,以下分享領導關係和指導關係。

領導關係和指導關係1

領導關係是隸屬方(即領導方)可以命令、指揮和監督被隸屬方(被領導方)的工作,指導關係指的是同一專業系統中上級主管業務部門與下級主管業務部門之間指導與被指導關係。

領導關係和指導關係兩者都是指行政主體之間的一種法律關係,它是基於行政組織法和國家公務員法而形成的。行政隸屬按其密度可分爲兩種基本類型:—是領導關係,二是指導關係。

領導關係可分爲單重領導關係和雙重領導關係。在領導關係中隸屬方(即領導方)可以命令、指揮和監督被隸屬方(被領導方)的工作,單重領導有權直接撤銷或改變後者的行爲。這種權利和義務不適用於指導關係。

指導關係即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一種行業或業務上的指導與監督關係。在指導關係中,上級主管部門享有業務上的指導權和監督權,但沒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直接命令、指揮權。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財政、人事事務有管轄權,是上下級領導關係的一部分,領導關係還包括其他一些日常事務的管理。如果沒有這些事項的管轄權,也不一定是業務指導關係。

領導關係和指導關係
  

領導關係的兩種屬性

自然屬性

任何一種領導關係,都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

領導關係的自然屬性是指,只要人類需要共同的勞動和生活,就需要分工協作,需要有人從事組織、指揮、協調和引導工作,這是所有生產方式中一種普遍的、共同的規律。

社會屬性

領導關係的社會屬性是指,領導活動總是建立在一定生產方式之上,直接表現爲某種特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領導者總是代表和反映着一定社會掌握領導權力的階級與集團的利益。領導活動的目標、目的,領導活動的方式、方法與 領導活動中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各種關係都帶有某種社會特點。

在領導關係的兩重屬性中,社會屬性佔據主導地位,決定着領導關係的本質,對領導關係具有重要的特殊意義。

領導關係和指導關係2

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涉及的是行政權力在不同行政機關之間的分配和劃分,主要應由行政機關組織法予以調整和規範。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可分爲縱橫兩大類型的關係。

1、縱向關係

行政機關之間的縱向關係,是指在行政組織系統中基於隸屬性所形成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又可分爲兩種:一種是領導關係,即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命令與服從關係。

在領導關係中,上級行政機關享有命令、指揮和監督等項權力,有權對下級機關違法或不當的決定等行爲予以改變或撤銷。

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服從、執行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命令的`義務,不得違背或拒絕,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領導關係具體又有垂直領導關係和雙重領導關係兩種類型。

垂直領導關係中的行政機關,一般只直接接受某個上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如地方海關只接受海關總署領導。

雙重領導關係中的行政機關則要同時接受兩個上級行政機關的直接領導,如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既要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又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

另一種是指導關係,即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一種行業或業務上的指導與監督關係。在指導關係中,上級主管部門享有業務上的指導權和監督權,但沒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直接命令、指揮權。

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究竟應實行垂直領導關係、雙重領導關係抑或是指導關係,應根據他們的性質及職權要求等來確定,並由行政機關組織法加以規定。

領導關係和指導關係 第2張
  

2、橫向關係

行政機關之間的橫向關係,指無隸屬關係的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兩個行政機關,不管是否處於同一等級,只要他們無隸屬關係,概屬橫向關係。

這種關係又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權限劃分關係,如人民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權限劃分,這類權限劃分的結果是各種行政管轄權。

第二種是公務協助關係,又稱職務上的協助,是指對於某一事務無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基於有管轄權行政機關的請求,依法運用職權予以協助。

這種公務協助關係在我國的組織法中並不少見。例如,《海關法》第7條規定,海關執行公務受到抗拒時,可請求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供職務協助。

第三種是監督制約關係,如審計部門、監察部門、財政部門與其他行政機關就有這種監督與制約關係。

領導關係和指導關係3

1.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凡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之間,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各級領導機關可直接向其隸屬的工作部門和下級機關,發出指示性、指揮性公文,下級機關,可向其隸屬的上級機關報告情況、請示工作,各級機關的工作部門也可向本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

某領導機關如果認爲所屬職能部門或下級機關,所發的公文不妥時,有權糾正或撤銷;下級機關如果對上級機關所發的公文有異議時,可向上級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但在上級機關未作出答覆或不改變原決定時,仍要貫徹執行,不可因爲有不同意見,就拒絕執行。

2.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

上級領導機關的職能部門,與下級機關相關部門之間的關係,是一種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上級機關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機關的相關部門行文,但這種行文,只是一種業務上的.指導與被指導行爲,只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進行

不能超越職權,即只能進行業務指導、答覆問題、部署業務工作等,無權給下級機關的相關部門下達命令性、指示性公文。

下級機關的職能部門,可以向上級機關的相關部門請示或聯繫相關的業務工作,但向上一級黨委的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問題,必須先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並經本級黨委同意或授權,或者由本級黨委,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

領導關係和指導關係 第3張
  

3.歸口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歸口管理關係,是黨政機關的綜合部門與專業部門之間,在業務上的一種工作分工關係。綜合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其他部門都要服從綜合部門的統一管理,不得因本單位的級別與綜合部門相同,或比綜合部門的級別還要高一些,而不服從管理。

在黨的機關,黨委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授權,可以給下級黨委和本級黨委的其他部門行文,黨委的其他部門,不能給下級黨委發佈指示性公文,有關事項需聯繫,可以用函行文;

如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需向下級黨委行文,可經本級黨委批轉,或由本級黨委授權辦公廳(室)轉發,或由本級黨委直接給下級黨委行文。各部門各單位給領導機關的請示,綜合部門經授權,可以直接給發出請示的單位覆函,而非綜合部門就不能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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