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原因辭職能領補償金,在生活中,我們尋找各式各樣的工作,如果這個工作對於薪水不滿意,就會考慮換一份工作,那麼個人原因辭職能領補償金嗎這個問題我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那麼跟着小編來看看這個問題吧。
個人原因辭職能領補償金1
一、個人原因離職有賠償金嗎
1、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的,是沒有經濟賠償金的。
2、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能主張經濟補償金。
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什麼
1、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僱;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僱員工,那麼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爲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後,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裏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個人原因辭職能領補償金2
一、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未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不履行勞動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員工自動離職,會讓用人單位處於極爲被動的地位,例如該員工正在從事的工作突然中斷,各種物品和文件沒有交接等等。同時,如未能及時採取固定證據、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等措施
勞動合同關係存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承擔着用工風險,發生員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單位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更爲嚴重的是,實踐中曾有個別員工在自動離職後,提出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百口莫辯,支付賠償金的案例。
員工自動離職後企業該怎麼辦?有哪些法律法規有對自動離職的約束?這些都是不少用人單位面臨的問題。下面就員工自動離職後,用人單位經常出現的疑問,給用人單位一些建議。
二、處理自動離職的法律依據
1、相關依據
目前,解決自動離職問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等。
2、專門規定
在《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1983年發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務院1982發佈)、《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勞動部1993年發佈)
《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動部1994年發佈)、《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動部1995年發佈)等法規中,都有專門針對自動離職的規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以上規定中,《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而其他規定,是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爲依據制定的,因此,目前上述規定都已不再適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規的規定解決自動離職問題。
個人原因辭職能領補償金3
自己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急事需要離職怎麼辦?
1、按時離職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要走人的,應該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那麼就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法定的形式盡到通知的義務的,可以當然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離職
按照實際情況需要立馬離職的,勞動者應該跟用人單位協商協商,跟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你辭急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數額可以是一個月的工資。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爲了更好地協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益,勞動者在做離職決定的時候應該儘量考慮周全,給單位一個緩衝期。如果因爲自己說走就走導致公司重大利益損失的,可能最後的賠償數額就不止一個月的工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