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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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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很多人對於工作上經濟補償金這方面的知識都不太瞭解就會想自己正常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呢?以下分享正常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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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離職有沒有補償金

正常離職沒有補償金,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纔有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正常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二、主動離職還有競業限制補償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自願離職的,如果遵守了競業限制的規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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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未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不履行勞動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員工自動離職,會讓用人單位處於極爲被動的地位,例如該員工正在從事的工作突然中斷,各種物品和文件沒有交接等等。同時,如未能及時採取固定證據、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等措施,勞動合同關係存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承擔着用工風險。

發生員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單位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更爲嚴重的是,實踐中曾有個別員工在自動離職後,提出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百口莫辯,支付賠償金的案例。

員工自動離職後企業該怎麼辦?有哪些法律法規有對自動離職的約束?這些都是不少用人單位面臨的問題。下面就員工自動離職後,用人單位經常出現的疑問,給用人單位一些建議。

正常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第2張

二、處理自動離職的法律依據

1、相關依據

目前,解決自動離職問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等。

2、專門規定

在《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等法規中,都有專門針對自動離職的規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以上規定中,《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而其他規定,是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爲依據制定的,因此,目前上述規定都已不再適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規的規定解決自動離職問題。

三、自動離職的員工需要對企業承擔什麼責任

1、法律規定

結合《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及《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企業可以做什麼

首先,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服務期協議,或者禁業限制協議,並且勞動者有違約行爲的,企業可以根據相關協議追求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其次,如果員工自動離職確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可以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收集相關證據,向勞動者主張賠償。

需要說明的是,員工自動離職前,仍在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企業不能無故扣發。因爲《勞動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條只規定了經濟補償金可以在員工辦理完畢交接工作後支付,但未規定工資也可以在辦理完畢交接後才支付。

四、給企業的建議

1、做好入職時的準備工作

員工入職時,應該員工聯繫地址方式或者聯繫人,並說明公司的相關文件,郵寄至聯繫地址或其他聯繫人,即視爲送達員工本人。這樣員工離職時,可以聯繫到員工,也可以將企業的決定等文件及時傳達給員工。

儘可能的明確招聘、培訓等用人單位的費用支出,便於計算員工造成損失的數額。

2、向員工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

用人單位可以按員工入職時確定的聯繫地址或者聯繫人,向員工送達《告知書》,告知員工自動離職的法律後果和責任。

3、制定相應規章制度

企業應結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制定規章制度,將自動離職納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範疇,做到在處理員工自動離職時有據可依。

生活中,我們尋找各式各樣的工作,如果這個工作對於薪水不滿意,就會考慮換一份工作,關於勞動關係,我國有勞動法規定,如果員工要離職,再沒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是可以不用提前通知的,所以員工突然離職,沒有侵害利益,是不用賠償的。

用人單位賠償員工經濟補償金,是因爲單位的行爲有侵害到員工的個人法益,如果單位單方面的解除合同,並且合同中的期限還沒有到期,那麼這種情況下,單位就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通知,還要支付代通知金。

正常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3

一、主動申請離職有無經濟補償金?

主動申請離職一般都沒有支持經濟補償金。

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爲,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被迫辭職纔有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正常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第3張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辭職具體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後,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主動離職沒有補償金是建立在公司之前並未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那有些職工可能想要跳槽或因個人的私事向公司提出來了離職申請,勞資雙方在這一個月之內就是要做好工作上的交接,補償金除非是被迫辭職,或者被公司違法辭退纔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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