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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較多補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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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較多補幾個月,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被解僱時經濟上的補助。很多人認爲工資越高,經濟補償金也越高其實不一定的。 那麼經濟補償金較多補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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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較多補幾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得超過144個月,按照規定,如果員工的月度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所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度平均工資3倍的,則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職工的月度平均工資3倍的金額進行支付,且最高的補償年限最高不得過12年。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其中工作每滿1年需向員工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對於滿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則按照1年計算;針對未滿6個月的,則統一按照0.5個月的工資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較多補幾個月

擴展資料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爲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併計算爲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爲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經濟補償金較多補幾個月2

解除勞動合同後經濟補償金較多幾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較多補幾個月 第2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較多補幾個月3

一、解除勞動經濟補償金較多幾個月?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賠償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其違約行爲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爲了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經濟補償金在我國《勞動法》典裏又稱之爲辭退補償金。相關法條稱之爲經濟補償辦法。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改變了一直以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規則,在第47條中規定了經濟補償金分兩種計算方法:

1、普通算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沒有限定12個月,也即無上限。

2、特別算法: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係,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經濟補償金較多補幾個月 第3張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爲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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