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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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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看見一些用人單位經常無端的開除員工,但是賠償金是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因此我們要多瞭解一些情況,以下分享什麼情況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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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種情形可以申請雙倍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麼情況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即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與勞動者在本用工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係,具體的計算方式爲:每工作滿一年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而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則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能夠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實踐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應該從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解除合同程序三個方面證明,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三個方面均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

什麼情況可以要求雙倍賠償2

一、員工惡意仲裁請求雙倍工資怎麼辦

如果確係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確係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主張二倍工資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認定爲“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

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拒絕簽訂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職權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女職工在產假期內或哺乳假內的,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病假期內的,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無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對於員工的請求是否支持,還需仲裁依據雙方舉證情況最終裁定,所以,單位舉證很重要。

並非所有未簽訂合同,單位都需雙倍支付工資,只有法律特別規定的那一部分、因單位確有過錯的才承擔。應訴是必然的,不應訴,對單位更不利。

什麼情況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第2張

二、勞動仲裁的申請條件

勞動爭議調解達不成協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具備以下條件:

(l)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者。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如果不是勞動爭議,而是民事、經濟糾紛,或者是勞動保障行政糾紛,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必須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有明確的被訴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及事實依據。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必須在規定的時效內。

(7)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備齊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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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什麼情況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第3張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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