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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與第二次勞動仲裁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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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與第二次勞動仲裁間隔,勞動仲裁是我們勞動者在於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爭執時,可以採取的一種維護勞動者自身權益的一種法律行爲,以下了解第一次與第二次勞動仲裁間隔。

第一次與第二次勞動仲裁間隔1

法律沒有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應當現行調解,第一次調解不成,是否進行第二次調解,間隔導航手機進行第二次調解,法律沒有規定,一般有仲裁庭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但是,法律規定了仲裁結案的時間限制,一般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最長不超過60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次與第二次勞動仲裁間隔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按照《勞動仲裁公開審理案件辦法》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除下列情況外,應當一律公開審理:(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祕密的案件;

(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三)經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對於不公開審理的實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旁聽,申請旁聽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批准的人不能參加旁聽。仲裁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旁聽人員發放旁聽證。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勞動仲裁庭紀律,仲裁庭應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對旁聽人員實施安全檢查。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相、攝影、轉播庭審實況。

第一次與第二次勞動仲裁間隔2

申請第一次勞動仲裁後,可以申報第二次仲裁嗎

第一次勞動爭議仲裁已經裁決完了,因發現漏了一條訴求,是可以申請再次仲裁的。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到;

第一次與第二次勞動仲裁間隔 第2張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一次與第二次勞動仲裁間隔3

第一次勞動仲裁失敗,可以第二次仲裁嗎?

不可以以同一事項再次申請仲裁,但可以向人民提訟。但屬於一裁終局的終局裁決的,勞動者不服可以其它訴訟,用人單位只是由證據證明應當撤銷裁決的可以向中級人民申請撤銷裁決。

向人民提訟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一裁終局的裁決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第一次與第二次勞動仲裁間隔 第3張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訟。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枉法裁決行爲的。人民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提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訟;期滿不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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