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醫療事故的定義

醫療事故的定義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77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醫療事故的定義,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其中最嚴重的一種就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按其發生的原因,又可區分爲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的,下面是醫療事故的定義。

醫療事故的定義1

醫療事故的定義產生於2002年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2018年10月1日《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施行後,對於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一律定義爲醫療糾紛,而將醫療事故限縮至行政調查處理的範圍。

醫療事故的定義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五十五條

對診療活動中醫療事故的行政調查處理,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的定義2

醫療事故的意思是指: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2018年10月1日《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施行後,對於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一律定義爲醫療糾紛,而將醫療事故限縮至行政調查處理的範圍。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爲是主要因素。

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在醫務人員。在現實醫患關係中,患者由於對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治療,有時甚至處於意識不清、昏迷狀態。

連配合的能力都沒有,任由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處理。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結果,如何做到有責任心,避免疏忽,關鍵在於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在臨牀醫療工作中,無論是手術、藥物療法,醫療行爲本質上是一種侵襲行爲,基於保護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屬有了解病情的權利,醫師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告知應作廣義理解,除應當告知病患的病情外,還應當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和前沿實驗性的、探索性的診斷治療方法,以及採用不同治療方法的療效預測、併發症預測,各種治療的`費用預測,並以醫師自己的經驗,建議採用何種治療方案等。

知情同意的第二個層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礎上,病患及其家屬對疾病以及治療有了充分了解後,作出適當的決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醫療行爲正當化,才能減免醫療損害事件中醫務人員的責任。

醫療事故的定義 第2張

醫療事故賠償範圍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醫療事故的定義3

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活動過程中,由於醫務人員的過錯而造成的意外的變故或災禍。其結果是造成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或者功能障礙。一般而言,醫療事故分爲醫療技術事故和醫療責任事故。

醫療技術事故是指由於醫務人員技術過失所造成的事故。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原因是醫務人員的實施的技術水平低下,可能是醫務人員技術功底不紮實。

也可能是醫務人員的技術職稱與其實際水平不相符,還可能是醫務人員所在單位缺乏某種特殊的技術設備或者技術設備突然出現故障。但不論是什麼原因,總之事故的發生是由於技術方面的原因造成,與醫務人員的責任心無關。

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爲所致的事故。即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或者診療護理常規,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

強調的是違反有關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與醫務人員的責任心密切相關。如值班醫師擅離職守,外出未歸,延誤病人搶救;護士進行藥物注射前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查對,造成錯誤給藥。這些都屬於責任事故所要求的要件。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只有責任事故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技術事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從犯罪概念的特點中可以找到答案。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爲,犯罪行爲具有社會危害性。醫療責任事故是由於醫務人員的責任心不強造成的,這種行爲,在該醫務人員的行醫過程中,時時刻刻對病員的生命健康都造成了威脅。

醫療事故的定義 第3張

而技術事故是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問題,只要該醫務人員能夠吸取教訓,努力鑽研業務,多請教有經驗的醫務人員,在上級大夫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災難是可以避免的。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爲,即具有刑事違法性。只有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爲才構成犯罪,違反其他法律、規章,不構成犯罪。醫療責任事故的產生是基於違反有關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與醫務人員的責任心密切相關。

《刑法》第335條明文規定,這種行爲在造成病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構成犯罪。因此,違反有關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醫務人員的責任心不強,造成刑法規定的後果的,就是觸犯刑律的行爲。

第三,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即具有應受處罰性。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技術事故只受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調整,只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就是醫療責任事故,也不是所有的都承擔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有自首立功表現的,或者有其他情況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起訴處理。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