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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父母雙方子女如何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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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父母雙方子女如何繼承財產,繼承權這個引發的糾紛案件是很多的,生活中夫妻之間分分合合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再婚重組家庭,可能跟其中一方就沒有血緣關係,以下了解再婚父母雙方子女如何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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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家庭的遺產子女怎麼繼承

子女不因父母婚姻狀況發生改變,享受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民法典如何規定繼承關係

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權,而繼承關係中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民法典對遺產的認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再婚父母雙方子女如何繼承財產2

二婚後如何保證親生子女順利繼承自己的遺產

1、雙方當事人再婚後,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即確定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19條的規定,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適用民法典17條、18條來確定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範圍。

雙方當事人的婚內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意思表達真實,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那麼即便婚內一方所取得的財產符合民法典17條規定的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再婚父母雙方子女如何繼承財產

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共同所有,那麼即便婚內一方所取得的財產符合民法典18條應認定爲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雙方如果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按照具體約定的範圍及比例,來劃分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範圍。

2、雙方沒有婚內財產約定亦沒有婚前財產約定,婚內所取得財產適用民法典17、18條來進行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範圍。

3、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離婚時要求給予賠償的,另一方應給予一定的賠償

4、再婚夫妻,只要辦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就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彼此有權成爲對方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

再婚夫妻,如果與對方的子女形成了實際的撫養關係,那麼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有權相互繼承遺產。

再婚父母雙方子女如何繼承財產3

一、再婚家庭房產如何繼承

如果是再婚前的房子,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其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確定給前妻孩子的,這房子不再是他的財產,其後妻和後妻的孩子沒有繼承權。再婚後取得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後妻和後妻的孩子有權繼承。

二、遺產繼承方式有哪些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三、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爲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爲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爲。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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