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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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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政策,吸毒即“吸食毒品”。這種使用與醫療目的無關,是一種違法行爲。吸毒對身體的毒性作用,主要表現爲嗜睡、感覺遲鈍、運動失調、幻覺、妄想定性障礙等。以下是關於吸毒人員政策。

吸毒人員政策1

一、吸毒人員新政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人員政策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依據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衆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爲的。

吸毒人員政策2

二、強制戒毒如何實施

1、嚴禁吸食、注射毒品,堅決依法查處吸毒違法人員。《強制戒毒辦法》明確規定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

各級公安機關要經常開展面向廣大羣衆的禁吸戒毒法制宣傳教育,讓羣衆充分認識吸毒的危害,教育羣衆特別是教育最易受毒品侵襲的青少年遠離毒品,提高羣衆抵禦毒品侵害的能力。

對吸毒人員一定要及時發現,依法處理;對吸毒人員交代和揭發的零售分銷毒品及容留、引誘、強迫、欺騙他人吸毒案件的線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取締地下毒品零售市場、吸毒窩點,摧毀毒品分銷網絡。基層派出所要切實掌握轄區內吸毒人員的底數,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要按照《強制戒毒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強制戒毒,對不宜收入強制戒毒所的要在常住戶口地或暫住地派出所的監督、管理下限期戒毒;強制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勞動教養。

2、加快強制戒毒所的建設,提高戒毒效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戒毒工作的實際需要,制訂建立強制戒毒所的統一規劃,報政府批准後實施。

需要建立強制戒毒所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要及時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和建所計劃,解決必須的財力、物力、人力,儘快開展強制戒毒工作。

吸毒人員政策 第2張

強制戒毒所應當逐步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醫護人員和必要的醫療設備、文體活動器材,不斷提高戒毒效果。

強制戒毒所應創造條件開展一些生產勞動項目,組織經脫癮治療身體已經康復的戒毒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矯正吸毒人員好逸惡勞的不良行爲,向戒毒人員傳授勞動技能,爲他們重返社會後解決就業問題、重新做人創造一定條件。

3、切實落實戒毒脫癮出所後的幫教措施,降低復吸率。

戒毒人員戒毒期滿,已戒除毒癮的,在解除強制戒毒時,簽發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強制戒毒所、戒毒人員本人及家屬、戒毒人員所在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暫住地派出所簽訂幫教合同書,落實幫教措施,鞏固戒毒效果。

各級公安機關要隨時掌握本地區強制戒毒和勞教戒毒出所人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努力降低復吸率。

在我國對相關的吸毒人員有着較爲嚴格的規定,規定一旦發現這類人員就會採取一定的措施,對其的戒毒工作進行相應的戒毒。將其送到戒毒所中,根據相關的科學方法,進行相應的戒除工作的安排。維護我國社會的綜合治理工作。

吸毒人員政策3

一、最新毒駕處罰標準

毒駕是指未戒斷毒癮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爲。存在安全駕駛的隱患。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毒駕”和“酒駕”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上路前絕對禁止的行爲,但刑法並未對“毒駕”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

1、毒駕會參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1)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2、吸食合成毒品後會使人產生精神極度亢奮甚至妄想、幻覺等症狀,導致車輛駕駛員喪失意識、行爲失控。對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問題作出了五個方面的嚴格規定。

(1)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禁止有吸毒行爲記錄的'人員駕駛校車。

(2)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不得申領駕照。

(3)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區康復的人員已取得駕照的應當依法註銷。

(4)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後三年內申請駕駛應當提供吸毒檢測報告。

(5)加強對有吸毒行爲記錄駕駛人員的管理。對毒駕進行依法治理充分顯示了我省禁毒工作圍繞減少毒品社會危害的總體目標,體現出對於毒品引發的社會問題零懈怠的態度。

吸毒人員政策 第3張

二、駕考對毒駕行爲有哪些限制

公安部發布了新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該法規首次對毒後駕駛做出了明確規定,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做出了“零容忍”的態度,對查出毒後駕駛的駕駛者一律註銷駕駛證,並三年內不得申報領取機動車駕駛執照,該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暴露出的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問題,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或者駕駛機動車採取“零容忍”措施,嚴格限制吸毒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按照新規定,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爲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要註銷駕駛證。

目前,我國尚未正式對毒駕行爲作出明確的規定,雖然大家也都知道毒駕的危害比較大,但實際在進行處罰的時候,由於並沒有明確的處罰條文規定,因而往往都是參照其他的處罰內容進行的。其中主要的處罰無非就是罰款和拘留。但本身吸毒行爲構成了犯罪的話,那還是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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