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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財務制度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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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財務制度的處理,如今社會競爭越來越激烈,就業壓力也在與日俱增,各行各業對於從業人員職業素養的要求也在提高,但是有很多人在工作中不知道違反國家的一些規定可能會受到什麼處罰,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違法財務制度的處理。

違法財務制度的處理1

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財務制度的處理

相關知識

一、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哪些審計職責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違法財務制度的處理2

法律分析: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處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財務制度的處理 第2張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四十五條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爲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爲,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其他處理措施。

違法財務制度的處理3

1、無預算、超預算列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二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2、虛列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3、截留、擠佔、挪用預算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徵、提前徵收或者減徵、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佔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違法財務制度的處理 第3張

4、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十六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第六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七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覈算,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覈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5、違規發放津補貼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條:“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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