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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法醫鑑定輕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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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法醫鑑定輕傷標準

最新的法醫鑑定輕傷標準 ,在法治社會下,我們要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去維護自己的權益,當我們與他人發生矛盾的時候,或者受了工傷的時候,都可以通過司法鑑定來進行等級劃分,下面一起來了解下最新的法醫鑑定輕傷標準 。

最新的法醫鑑定輕傷標準1

一、顱腦、脊髓損傷

1. 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平方釐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平方釐米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徵。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2. 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0平方釐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平方釐米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範圍50.0平方釐米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5.1.5 輕微傷

a)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

b)頭皮擦傷面積5.0平方釐米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最新的法醫鑑定輕傷標準

二、面部、耳廓損傷

1. 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平方釐米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平方釐米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平方釐米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脣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脣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平方釐米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平方釐米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平方釐米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併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併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最新的法醫鑑定輕傷標準2

一、法醫鑑定輕傷標準是怎樣

1、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2、致人輕傷的量刑與賠償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最新的法醫鑑定輕傷標準 第2張

二、輕傷判刑多久

1、打架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2、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二級輕傷對方不願意賠償有什麼法律後果

不賠償或不積極賠償與積極賠償相比,在量刑上是會要增加或多一些的。積極賠償受害人,並取得受害人出具的書面量刑,是法定的從輕處罰的事由,合議庭在量刑時會考慮此事實依據,而適當從輕處罰。

1、相對於積極賠償而言,不賠償或不積極賠償,自然少了量刑從輕的事實依據,而導致喪失了減輕處罰的機會。

2、但是犯罪嫌疑人亦應當明白一點,不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並非不代表受害人就放棄主張合理損失的權利。受害人依然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的權利,且其中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後果存在關聯性的損失,經舉證、質證和辯論後,合議庭亦必定支持。

3、受害人在檢方提起公訴階段,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並取得民事判決後,可以依法強制執行。犯罪嫌疑人不賠償,法院執行局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凍結期動產不動產用於執行判決。

最新的法醫鑑定輕傷標準3

一、最新法醫鑑定輕傷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爲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爲輕傷鑑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爲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祕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釐米, 兒童達 6釐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單純性骨折;(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爲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二)外傷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最新的法醫鑑定輕傷標準 第3張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釐米 (兒童達 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釐米。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 (兒童達 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12釐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一)2節趾骨骨折;(二)缺失1個趾節;(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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