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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協議有哪些內容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5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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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協議有哪些內容,婚內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協議,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那麼婚內協議有哪些內容呢?

婚內協議有哪些內容1

夫妻婚內協議書詳細版

協議書人(男方):

協議書人(女方):

本協議書經男女雙方友好協商,在公平、誠信、信任、平等的基礎上,本着爲家庭長久和睦團結,爲了子女的成長、教育及夫妻雙方父母的贍養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書:

一、協議書的時效及前提

本協議書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在本協議書籤訂之前,夫妻雙方產生的相關經濟關係經男女雙方協商處理,自本協議書籤訂生效之日起,一切經濟關係從零開始。

二、男女雙方經濟收入及家庭事務的分配權利及責任

(一)權利。自本協議書籤訂之日起,男女雙方各自的收入(物品)屬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預另一方的收入(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權利。

(二)責任。

1、費用:自本協議書籤訂之日起,男方必須每月承擔雙方的各項公共費用。

2、債務:個人債務個人承擔。

3、特殊情況:任何一方出現疾病或發生經濟困難,自身無能力支付且對方有能力支付的情況下,有責任暫代其支付,待身體恢復健康後或經濟轉好後,視經濟情況、償還能力及其他不確定因素協商是否償還。

婚內協議有哪些內容

三、協議書內容

(一)公共費用。家庭所產生的公共費用由男方承擔,包括家庭公共生活費,家庭生活必需品、飲食、水電費、衛生、家用電器、汽車費用等。女方負責家務勞動(包括做飯、洗衣、打掃房間)。

(二)協商費用。需要協商的共同支出,如打車費、出遊及其他可協商支出費用,以共同協商爲準。經協商雙方同意後方可支出,否則由提出方自行承擔。

(三)非公用費用。雙方各自承擔個人所需的開銷支出。包括醫療、消費、請客應酬、人情客往、電腦、手機、數碼、交通、電話費等。

(四)子女撫養費。因男女雙方收入差距懸殊,女兒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女方父母照看小孩的費用)由男方承擔。

(五)父母贍養費。男女雙方父母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男女雙方各自承擔。

(六)男女雙方有各自獨立的私人空間和自由空間,對方不得強加干涉。女方有絕對獲得男方尊重的權利,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強迫女方做任何事情。男女雙方以對婚姻忠誠爲原則,任何一方背叛婚姻,有出軌行爲,則婚姻關係結束,過錯方淨身出戶,女兒歸未有過錯方撫養。

四、意外處理

(一)在協議書的執行過程中如果男女一方出現意外事件等特殊情況,另一方必須及時妥善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待事件處理妥善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處理。

(二)因不可抗力等導致的對協議書履行的延誤或者無法正常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免責。

五、協議書的修改

協議書在履行過程中,如有一方認爲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議和理由,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修改,並形成本協議書的附件,協議書附件與協議書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協議書繼續有效。

協議書人(男方):

協議書人(女方):

婚內協議有哪些內容2

婚內協議書內容如下:

1、分居協議,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達成的書面協議;

2、婚內財產協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只要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內容合法,婚姻財產協議就有效,受法律保護,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婚內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協議。

婚內協議有哪些內容 第2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協議有哪些內容3

婚內協議分爲幾種情況

1、分居協議對財產分割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四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懸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財產一方以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2、財產協議對財產分割的影響。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前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財產協議關於一方財產的約定無外乎兩個方面,一是個人財產完全屬於自己,二是一方財產部分或全部贈與另一方;

婚內協議有哪些內容 第3張

婚前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3、忠實協議對財產分割的影響。實踐中,一些法官認爲《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爲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爲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因此,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誠協議爲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在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在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或違背忠實義務爲由,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答,就持上述觀點指出當然,也有一些法院認爲忠誠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可其效力。

婚內協議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重大的影響,一旦進入離婚程序,由此而帶來個人及共同財產分割等許多問題。雙方關於財產的約定,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有着很大的作用,稍有不慎就會使自己陷入財產分割的糾紛之中,在簽訂或訴訟時謹慎對待婚內協議的形式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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