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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9.2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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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合同法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法案例

新家裝修從2個月拖到6個月,還超出預算,房主深感到不滿,這損失誰來負責?

據報道,去年5月,李琪找到了一家名爲湖南紅太陽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家裝公司做裝修。並與他們簽訂了“優惠價”10萬元的合同,去年8月初正式進場裝修,但是合同中並未對違約責任、損失賠償等作出約定。

但自簽定之日起,這張合同彷彿是一紙空文。依據雙方合同約定,20xx年10月31日爲竣工日期。但直到20xx年1月31日,李琪家的主體工程才初步完工。李琪原本打算年前搬傢俱,年後入住。但至今,她家仍然有兩三個櫃門沒裝,踢腳線也沒補齊。

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李琪與家裝公司協商,對窗套、門套等項目進行增改。但直至1月份,紅太陽裝飾公司才告訴李琪,這些增改需再支付22083元,超出了原本10萬元的預算。目前經過協商,紅太陽裝飾公司相關負責人已答應減免李琪部分管理費作爲補償,並完成李琪家的掃尾修正。

裝修延期要賠償

《民法通則》第12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案例中李琪簽訂的合同有效,但並不嚴謹。不過我國法律有規定,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賠償標準,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造成損失,應該以損失大小來計算並賠償。“像裝修工期拖延,就可按業主的租金損失來計算賠償。

房屋裝修糾紛不斷,在進行房屋裝修交易時,雙方都應該簽訂合同,保證交易雙方的公正、公平。尤其是消費者,一定要注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20xx年8月1日,大學畢業生田宇成功應聘到通天紅酒有限公責任公司成爲了一名紅酒銷售員,公司與田宇約定按月支付其20xx元的基本工資,並按銷售業績決定提成,但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入職三個月,田宇遲遲未得到工資。20xx年10月31日,銷售業績只能剛好達到公司最低標準的田宇想到了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他自入職至今拖欠的工資。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以田宇銷售業績不佳爲由拒絕支付拖欠的工資款。田宇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一、通天紅酒有限公司能否以田宇銷售業績不好爲由拒付工資;二、未與田宇簽訂勞動合同的通天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通天紅酒有限公司以田宇的銷售業績不好爲由拒付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本案中,田宇的銷售業績雖然不能拔得翹楚,但是也達到了公司對銷售人員銷售業績的最低標準,因此,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足額支付田宇入職以來拖欠的所有工資。

其次,未與田宇簽訂勞動合同,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辦案中,田宇入職三個月以來,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並未約定試用期。因此,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對田宇支付超過一月未滿一年期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情形下,即便約定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仍然要按照《勞動合同法》82條的規定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超過一月未滿一年的標準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實踐中,勞動者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用工的,勞動關係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工期約定

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間,簡單裝修的話,工期在35天左右,裝飾公司爲了保險,一般會把工期約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話,可以在簽訂時和設計商榷此條款。

2、採取拆分報價忽悠業主

爲了賺錢,裝修公司總會絞盡腦汁,採取拆分報價的方式。本來很簡單的一個衣櫥,只要報出總價就可以了,但是精明的裝修公司則不然,需要多少木板,多少油漆,多少人工,隨後加在一起。這樣一來就比總體報價高出了許多。比如油漆工,他可以一氣呵成地把家裝中牆面、衣櫥、儲物櫃等所有的油漆刷下來,但若拆開算,衣櫃的油漆要等幹了再刷第二、第三遍,牆面要連刷三四遍。

3、合同中的裝飾材料往往含糊其辭

有些合同裏,裝修公司對材料寫得含糊其辭,實際裝修時,可能用假冒僞劣的材料。當業主追究時,裝修公司便拿出當初的合同,稱業主沒有指定材料品牌。一旦業主要求使用高品質、環保的裝修材料,裝修公司便會要求加價。有的裝修公司還在合同中註明,裝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沒貨時,乙方裝修公司可臨時更換相同型號的材料。但這個“同”,是同質量的還是同類材料的,卻沒寫明。

4、虛報建材損耗

談到裝飾公司給業主報的損耗,裝修的損耗遠沒有裝飾公司說的那麼高。各類工藝正常的損耗:800mm×800mm地磚損耗在百分之六,300mm×450mm牆磚損耗在百分之五乳膠漆的損耗在百分之三地板的損耗在百分之五。

裝修合同是裝修業主也裝修公司洽談之後對裝修業務的下定,是作爲日後裝修業主驗收維權的憑證。因此有什麼要求或者協商的相關事項都需要在裝修合同中寫得清清楚楚,白紙黑字真憑實據纔是對業主利益最好的保護。簽訂裝修合同前提是籤裝修合同時心中不能再有疑問,要把一切的疑問都解決在籤合同之前,並把所有的條款都寫在合同之上,否者籤合同時的疑問很可能就會變成裝修後的遺憾。

5、預算測量動手腳

在每一筆裝修訂單中,大概有10%到20%利潤是通過虛報面積拿到的。大多數情況下,丈量裝修面積的工作由裝修工完成,就算業主拿好紙筆在一邊記錄,但是裝修工測量時手勢的變動是不易察覺的。本來25釐米的長度很可能變成28釐米。這裏多出3釐米那裏多出3釐米,這些多出部分的材料費就全進了裝飾公司的口袋。

6、付款方式

一般的裝修合同,約定首付60%,木工驗收合格後交納35%,完工後交納5%。如果按照這樣的付款形式的話,在工期過了一半左右後,您就已經向裝飾公司交了95%左右的費用,如果裝修的後期出了什麼問題的話,就很難在錢上面制約裝飾公司了。所以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候,能把首付壓到30%,中期交納30%。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約定的中期付款時間,只是簡單的標明“工程過半,木工收口”。但是一個工地往往是多項目交叉作業,正規的工期過半應該是:木器製作結束;廚衛牆、地磚、吊頂結束;牆面找平結束;電改造結束。

現實生活中,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往往都會對違約行爲進行約束,違約金是對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爲進行懲罰的約束。在合同中,違約金條款能使合同當事人在不遵守合同要求的情況下受到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因此其具有廣泛地被人們接受的法律上的正義性,成爲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在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約定的違約金無法通過訴訟要求違約方全部履行。那麼合同當事人應該如何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指導我們在訂立違約金條款時要把握好三個因素:一是違約行爲可能帶來的直接損失,這是確定違約金數額的基礎;二是違約行爲可能造成的可以獲得的利益的減少;三是違約金最高額不能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違約行爲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只有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決定違約金數額的大小,使所訂立的違約金條款發揮應有的功效。

從法律條文的表述上,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的立法意圖是補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爲主,而處罰違約行爲的作用爲輔,要求處罰幅度不能過分高於損失,訂立過高的違約金數額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約。當違約金數額不合理時,當事人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因此,人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清楚法律不保護過高的違約金數額。當事人如果漠視法律的這種制約,不僅實現不了訂立違約金的目的,同時爲以後解決糾紛增加了時間和訴訟上的成本。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於水果零售,後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儘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後,便以乙擅自轉租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颱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爲什麼?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爲什麼?

S省某建築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該建築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願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並於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工程公司於當天驗收並接收了貨物。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後,積極準備貨源,於接信後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築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築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於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2)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於法有據?

(3)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爲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築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後,於次日再次去函表示願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後即發貨100噸至建築工程公司。那麼,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理由:某建築工程公司並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築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爲要約邀請,豐華後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爲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係。

(2)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於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某建築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爲應當視爲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於建築工程公司驗收並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爲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爲準,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爲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並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後並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默認接受建築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爲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爲準。

【題目】

一。20xx年1月l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CAT320B型挖掘機5臺,每臺40萬元,共計20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萬元,餘款自挖掘機交付之後每月5日前支付10萬元,10個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貨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該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乙公司在收到100萬元貨款後3日內交付挖掘機。

甲公司依約支付100萬元貨款,乙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機時,因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及履行費用負擔,雙方發生爭議。在爭議未決的情況下,乙公司委託運輸公司將挖掘機送到甲公司,爲此支付運費l萬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機所有權期間一發生以下事實:(1)甲公司發現一臺挖掘機有重大質量問題,無法使用;(2)一臺挖掘機因被突發洪水浸泡受損,送丙修理廠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費而被丙修理廠扣留;(3)甲公司將一臺挖掘機出租給丁公司,租期3個月,獲得租金1 0萬元;(4)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確定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並說明理由。

(2)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挖掘機因洪水所受損失應當由誰承擔?並說明理由。

(3)如丙修理廠不知保留所有權的事實,丙修理廠能否對挖掘機行使留置權?並說明理由。

(4)在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並說明理由。

(5)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權收取租金?並說明理由。

【答案】

(1)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以上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對於履行地點需要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確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題中甲是收取貨物、交付貨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貨款、交付貨物的一方,所以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

(2)應該由甲承擔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對風險的移轉沒有影響,挖掘機已經交付給甲了,所以應該由甲承擔損失。

(3)丙修理廠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本題中留置的挖掘機與修理是同一法律關係,所以丙修理廠可以留置挖掘機。

(4)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乙約定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這符合了約定的條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合同有效,甲有權收取租金。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法律行爲,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爲的效力發生。本題中,貨款付清是5臺挖掘機所有權轉移的條件,由於條件尚未成就,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雖然未轉移,但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甲此時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還享有用益物權中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財產屬於收益的權利,因此,甲有權出租該挖掘機並有權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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