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需要準備什麼材料?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我們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很法律息息相關,所以我們應該多瞭解一些對自己有幫助的法律知識,到法院起訴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方法,那麼起訴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起訴需要準備什麼材料1
法院起訴需要帶的材料: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爲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覈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需要準備什麼材料2
起訴應提交什麼材料
自然人(個人)起訴時應提交的材料
1、起訴狀,也稱起訴書
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必務的,用以說明案件情況及我方主張的`法律文書。(具體寫作,請參閱本人編寫的《民事起訴狀的基本格式及寫作要領》一文。
需要提交:起訴狀正本1份,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即有幾個對方當事人就提交幾份,然後再加上給法院的1份。)
2、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材料。
需要提交:身份證的複印件1份,沒有身份證的,也可以提交臨時身份證複印件和戶口本複印件。
如果有對方的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也可以一併提交。如果確實沒有,有對方的姓名和住址的,在起訴狀中寫明即可。
3、證明自己訴訟請求的基本證據。
需要提交:證據的複印件各1份,按具體案件不同而不同。例如:離婚案件要提供結婚證複印件、債務案件要提供借條、欠條複印件等。原件一般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再提交。
4、授權委託手續。
如果受託了是律師作爲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權委託書1份和律師事務所的公函1份。
如果委託了非律師作爲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權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1份。
當然,任何案件,當事人都可以不委託代理人,完全由自己進行處理。
法人(單位)起訴時應提交的材料
1、 起訴狀正本1份,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注意加蓋公章,並且由法定代理人簽名。
(與自然人起訴的要求相同)
2、營業執照的複印件1份。
用於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作用與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相同。)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1份,由單位出具,加蓋公章。
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1份。
4、證明訴訟請求的基本證據。
因案件不同,所提交的證據也不同。基本證據即可,不需要全部提交。(其他同自然人起訴的要求)
5、授權委託手續。
有則提交,沒有委託的,則不需要提交。(其他同自然人起訴的要求)
注意事項
·起訴狀要簽字或捺指印。單位要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材料一般只提交複印件即可。如果法院工作人員要求提交原件,注意向其索要證據收條。
·身份證複印件一般要求兩面同時複印在一張紙上。
·法院收取材料的頁面格式要求爲A4打印紙大小。如果小於A4紙,要在空白A4紙上進行粘貼。如果大於A4紙,要進行摺疊並粘貼在A4紙上,但不能影響打開。
起訴需要準備什麼材料3
(一)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二)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複印件)。
(三)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四)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五)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複印件。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多長?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爲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爲30天,不能延長。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