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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索賠成立的條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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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索賠成立的條件包括,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方對受損失的一方提出索賠進行的過程,可以要求對方履行賠償的一種行爲。那麼來看看施工單位索賠成立的條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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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索賠成立的條件

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索賠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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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進行工程索賠

承包人認爲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三、工程索賠的分類

按索賠目的分類,按索賠處理方式分類,按索賠對象分類。

索賠目分類:

1、工期索賠:工期索賠是承包商向業主要求延長施工的時間,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順延一段合理時間。

2、經濟索賠:經濟索賠就是承包商向業主要求補償不應該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的經濟損失或額外開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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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處理分類:

1、單項索賠:單項索賠就是採取一事一索賠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賠事項發生後,報送索賠通知書,編報索賠報告書,要求單項解決支付,不與其他的索賠事項混在一起。

2、綜合索賠:綜合索賠又稱總索賠,俗稱一攬子索賠。即對整個工程(或某項工程)中所發生的數起索賠事項,綜合在一起進行索賠。也是總成本索賠,它是對整個工程(或某項目工程)的實際總成本與原預算成本之差額提出索賠。

索賠對象分類:

1、索賠是指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的索賠。

索賠和反索賠是相對性的,反索賠即對索賠的反擊,工程中習慣性將發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賠稱爲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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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3、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非承包人的原因暫時停工。

5、延期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6、不可抗力。

《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時,通過合法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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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是一種正當的權利要求,是業主方、監理工程師和承包方之間的一項正常的、大量發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業務,是一種以法律和合同爲依據、合情合理的行爲。工程索賠不僅是建設工程法律實務中的重要課題,更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

工程終止索賠,由於發包人違約或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終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經濟損失而提出索賠;如果由於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非正常終止,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發包人可以對此提出索賠;

不可預見的外部障礙或條件索賠,即施工期間在現場遇到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例如地質條件與預計的(業主提供的資料)不同,出現未預見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導致承包人損失,這類風險通常應該由發包人承擔,即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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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索賠是指國際貿易業務的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地給另一方造成損害,受損方向違約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索賠的依據包括兩個方面:法律依據:索賠方提出的救濟方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事實依據:索賠所需要的足夠文件。

二、索賠費用的組成

(1)人工費。對於索賠費用中的人工費部分包括:人工費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額外工作所花費的人工費用;由於非施工單位責任導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費用。

法定的人工費增長以及非施工單位責任工程延誤導致的人員窩工費和工資上漲費等。

(2)材料費。對於索賠費用中的材料費部分包括:由於索賠事項的材料實際用量超過計劃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費;由於客觀原因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由於非施工單位責任工程延誤導致的材料價格上漲和材料超期儲存費用。

(3)施工機械使用費。對於索賠費用中的施工機械使用費部分包括:由於完成額外工作增加的機械使用費;非施工單位責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機械使用費;由於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原因導致機械停工的窩工費。

(4)分包費用。分包費用索賠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賠費。分包人的索賠應如數列入總承包人的索賠款總額以內。

(5)工地管理費。工地管理費指施工單位完成額外工程、索賠事項工作以及工期延長期間的工地管理費,但如果對部分工人窩工損失索賠時,因其他工程仍然進行,可能不予計算工地管理費。

(6)利息。索賠費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於工程變更的工程延誤增加投資的利息;索賠款的利息;錯誤扣款的利息。這些利息的具體利率,有這樣幾種規定:按當時的銀行貸款利率;按當時的銀行透支利率;按合同雙方協議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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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

索賠金額的計算方法很多,各個工程項目都可能因具體情況不同而採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種。

(1)總費用法。計算出索賠工程的總費用,減去原合同報價,即得索賠金額。這種計算方法簡單但不盡合理,因爲實際完成工程的總費用中,

可能包括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費,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費用,而這些費用是屬於不該索賠的;另一方面,原合同價也可能因工程變更或單價合同中的工程量變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種種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會引起爭議,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條件下,當需要具體計算索賠金額很困難,甚至不可能時,則也有采用此法的。這種情況下,應具體覈實已開支的實際費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實際情況。

(2)修正的總費用法。原則上與總費用法相同,計算對某些方面作出相應的修正,以使用結果更趨合理,修正的內容主要有:一是計算索賠金額的時期僅限於受事件影響的時段,而不是整個工期。

二是隻計算在該時期內受影響項目的費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項目的費用。三是不直接採用原合同報價,而是採用在該時期內如未受事件影響而完成該項目的合理費用。根據上述修正,可比較全理地計算出索賠事件影響,而實際增加的費用。

(3)實際費用法。實際費用法即根據索賠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或成本增加,按費用項目逐項進行分析、計算索賠金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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