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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異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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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異地怎麼辦,如果自己被對方起訴了的話,自己就應當積極的應訴,被告在異地去不了的話可以委託他人處理訴訟事宜,原告和被告異地需要採取其他的條件,那麼一起來看看原告和被告異地怎麼辦

原告和被告異地怎麼辦1

一般情況下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都要求到被告所在地起訴。只有個別類型案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

在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的情形: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原告和被告異地怎麼辦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案件一般是地域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但還要在此基礎上,依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被告爲公民的,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如果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 ,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當地進行起訴即可。如果被告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人或者組織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如果是幾個被告人住所地,居住地都不同的,則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在這些地方起訴都可以。如果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或者是被告有下落不明,失蹤,被監禁,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情況,都可以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由原告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管轄,原告直接在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起訴即可。

原告和被告異地怎麼辦2

1、原告和被告不在一個地方起訴的規定是,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情形下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提起訴訟;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原告和被告異地怎麼辦 第2張

二、二審終審制對判決結果不服怎麼辦

1.二審是終審判決,不能再上訴,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或是進行申訴,申訴指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類似申請再審,或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抗訴。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原告和被告異地怎麼辦3

一、民事訴訟如何異地起訴,有哪些規定

可以異地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規定是民事訴訟,需要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

2、需要原告到法院遞交訴狀,提供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文》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6、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原告和被告異地怎麼辦 第3張

二、怎麼確定民事訴訟管轄法院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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