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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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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監事會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監事會管理制度

監事會管理制度1

爲規範公司運作,完善監督機制,維護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監事會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劵法》、《股票發行與管理暫行條例》和《集團有限公司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定位與目標

監事會是股東會常設的投資發展監督管理機構,代表股東會對公司和項目進行財務管理、投資管理和經營管理,承擔着公司經營管理和項目投資發展的監督管理責任;同時,還承擔着對股東資本運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責任。通過行使資金管理、項目管理、投資管理、目標管理等四大管理職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資金管理體系、投資管理體系、項目管理體系、融資發展體系和目標管理體系,對關係公司和項目生存與發展的重要領域,實行有效的監督控制,組織建立起公司機構的規範運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與要求

爲切實有效履行管資金、管項目、管投資的工作職能,監事會實行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的領導下的“監事長負責、監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確保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制定的各項戰略方針的有效執行。

(一)監事長

1、根據股東會領導的工作要求,結合公司及項目發展需要,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分析工作情況和形勢,深層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難及問題,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2、經常帶着問題或課題,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組織開展監事會業務工作,爲公司領導管好資金、管好項目與管好投資。

3、有計劃、有目的地組織開展監督事會的日常工作,對公司和項目各項重要工作進行有效地管理;

4、以對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認真做好各類收發文件的審批、監事會工作報告的簽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處理;

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時,監事長還要完成股東會領導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資金管理監事

1、認真領略股東管資金的思路,制定股東和企業的資金管理制度,確保股東和企業的資金安全與保值增值。

2、根據股東會的資金經營理念,制定股東資金經營借貸方案、投資融資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報股東會審批後組織實施,實現股東資金經營利潤與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3、根據公司與項目的投資計劃和招商引資計劃,綜合制定股東資金的融資計劃及融資方案,確保企業的資金來源安全可靠,避免資金短缺造成的經營風險。

4、管理好股東及投資者的出資材料與檔案,確保股東與投資者的股權、債權等合法權益不受損失和侵佔;管理好借貸合同及投資、融資檔案,保障資金安全、控制資金成本和提高經營效益。

5、實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定資金的統收定支管理制度,確保公司和項目所有的資金收入及時上繳、所有的資金使用嚴格按照股東批准的預算、結算方案執行。

6、組織制定股東和企業的資金管理制度與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公司管理資金和項目投資資金的使用,審查批覆企業和董事會上報的財務報告與資金使用報告;

7、加強財務團隊的建設與管理,爲公司培養一批專業的財務管理隊伍,爲企業和項目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財務保障。

(三)項目管理監事

1、認真領略股東管項目的思路,制定項目投資開發與運營管理模式,保障項目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2、根據股東會的項目管理理念,制定項目投資、規劃、開發、建設與經營的可行性方案及工作計劃,報股東會審批後組織實施,確保項目開發目標的順利實現,並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3、組織制定項目的投資計劃與投資目標,報股東會審批後下達執行,並對項目投資的進度與結果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項目開發嚴格按照股東會的預定方向穩步發展。

4、組織制定項目的招商引資計劃與經營銷售計劃及工作目標,報股東會審批後下達執行,確保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充足和投資資本的及時回籠,實現項目滾動開發,及時獲取投資收益回報。

5、組織制定公司土地受讓、規劃和使用方案,依法獲取土地使用權,組織相關部門對土地進行合理開發利用與運營管理,確保土地的保值增值。

6、組織制定公司物業資產的產權管理和經營管理,確保公司固定資產不受侵佔或損失,制定合理的、科學的資產銷售、租賃、轉讓、出讓與合作經營方案,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7、組織制定項目的產業規劃方案、營銷策劃方案與招商引資方案,審定批覆項目的經營管理計劃,控制項目經營管理成本,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

(四)投資管理監事

1、認真領略股東管投資的思路,制定企業、項目投資及投資管理模式,控制投資風險與保障投資收益最大化。

2、制定下發企業和項目各項投資活動的月度、年度目標,並監督執行,確保各項投資活動按既定目標和工作計劃開展實施,及時解決處理各項投資活動中產生的問題。

3、建立公司投資立項管理制度,科學評估、準確判斷立項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預期及風險程度,確保投資方案科學、合理、必要、可行。

4、建立項目投資預決算管理制度,控制投資成本,並依託合同準確對項目建設投資及配套投資進行投資預決算,爲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提供決策服務。

5、建立項目投資風險管理控制體系,事前對投資風險進行識別評估,規避風險;事中對投資過程與進度進行跟蹤管理,防範風險;事後對投資成果進行管理,並做投資效益評估和利用成果。

6、建立公司與項目投資資金管理制度,準確判斷和審批各項投資付款計劃,確保投資資金使用達到投資目的,組織投資成本和投資利潤的清算工作,爲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提供決策服務。

7、建立公司和項目投資合同管理體系,統籌制定各種合同模式,依託合同對各項投資活動進行管理,確保股東與投資者及時獲取各項投資收益,有效避免合法權益受非法侵害。

監事會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公司監督權,保障股東權益、公司利益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條 監事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四條 監事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

第五條 監事會是公司依法設立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報告工作。

第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所屬員工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 對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行使監督權;

(四) 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五)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條 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爲和重大失職行爲,經全體監事一致表決同意,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更換董事或向董事會提出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

第八條 監事會對中層管理人員以下員工的違法行爲和重大失職行爲,責成分管該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理,處理過程中監事會全程跟蹤監督。

第三章 監事會的產生

第九條 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包括以下人員:

第十條 監事會候選人經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更換時亦同。

第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四章 監事的任職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監事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五條 公司違反上述第十四條規定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的監事,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十六條 董事、經營班子成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有權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審覈簿冊和文件,並有權請求董事會或經理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監事有權對董事會於每個會計年度所造具的各種會計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利潤表等)進行檢查審覈,將其意見製成報告書經監事會表決通過後向股東大會報告。

監事有權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監事會的委託,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十八條 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發生訴訟時,由監事會主席或其委託的監事代表公司與其進行訴訟。

第二十條 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期內監事不履行監督義務,致使公司利益、股東利益或者員工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應當視其過錯程度,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股東大會可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監事職務。

第五章 監事會監督程序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

任何一名監事在有正當理由和目的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召開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於召集前,應當提前三天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及表決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監事會成員。

監事應當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缺席的監事,可以事先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爲出席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視爲放棄其監事權力;若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則監事會有權提請股東大會罷免其監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爲有效。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採用舉手表決方式和記名錶決方式。

董事會祕書長鬚列席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認爲必要時,可以邀請董事長、董事或經理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應將會議決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祕書長保管。

監事應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決議由監事執行或監事會監督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實質性決議,如對公司的財務進行檢查的決議等,應由監事負責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建設性決議,如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的決議,監事應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 監事履行職責時,公司各業務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推諉或阻撓。

公司應對監事履行職責的行爲,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九條 監事爲履行職責,必要時經監事會決議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託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家進行審覈,所需費用由公司在有關費用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條 建立監事會決議執行記錄制度。監事會的每一項決議均應指定監事執行或監督執行。被指定的監事應將決議的執行情況記錄在案,並將最終執行結果報告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認爲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和員工利益時,可作出決議,建議董事會複議該項決議。董事會不予採納或經複議仍維持原決議的,監事會有義務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解決。

監事和監事會對董事會決議不承擔責任,但未履行本條規定的建議複議和報告的義務,視爲監督失職並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況,董事會應召集召開但逾期未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可以決議要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彌補的虧損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本的股東提出召開股東大會時;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不干涉和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應配備有較強業務水平的兼職工作人員處理日常工作,保證監事會各項職能的落實。

監事會工作人員的待遇應比照公司董事會工作人員的待遇標準確定。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爲監事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業務活動經費,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列支。

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是公司監事會與董事會關係協調人,有義務按監事會的要求做好兩會和監事、董事之間的協調、溝通工作,並及時向監事會提交有關法律、法規文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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