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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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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管理人員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xxx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利益,形成穩定的經營者團隊,保證公司的長遠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監、副總監、銷售副總助理、各部門正副經理以及其他總經理(或董事長)認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員工。

第三條:公司中層以上(含中層)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

第四條: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薪酬實行年薪制。

第五條:中高層管理人員薪酬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 基本年薪;

2、 績效年薪;

3、 獎勵年薪;

4、 法定福利和保險;

5、 特別福利保險計劃;

6、 總裁特別獎勵或總經理特別獎勵;

7、 中高層經理人持股計劃(另行規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條: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實際年薪總額(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的60-70%作爲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發(見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覈定以工作評價、勞動力市場價格、公司人力資源政策爲基礎;

3、 新聘(或新晉升)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現行標準進行覈定;

4、 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後可以隨時進行調整。

第二條:績效年薪:

1、 在年度結束後,根據考覈評價結果進行覈定,在次年春節前一次性核發(見附表二);

2、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按實際任職時間進行覈定。

第三條:獎勵年薪(年終獎金):在年度結束後,根據公司業績和考覈評價結果進行覈定,標準爲:

1、 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爲年薪總額的60%―70%;

2、 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爲年薪總額的50%―60%;

3、 公司副總經理及其他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爲年薪總額的40%―50%;

4、 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爲年薪總額的30%―40%;

5、 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爲年薪總額的20%―30%。

第四條:年薪制人員的獎勵年薪,一律延期半年發放,凡發生以下情況者,均考慮停發、緩發或減發:

1、 違反公司政策、規定嚴重者;

2、 辭職或辭退者;

3、 以往工作中未發現問題,但對當前公司業績帶來不利影響者;

4、 其他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爲有必要停發、緩發或減發的情況;

5、 第三層以下(含第三層)經理人考覈年薪發放的決定權在總經理,其他各層經理人考覈年薪發放的決定權在董事長。

第五條:總裁特別獎勵,由董事長確定,於次年度春節前一次性發放;總經理特別獎勵,由總經理確定,於次年度春節前一次性發放。

第六條:享受年薪制的人員,不享有加班工資。

第三章:福利保險

第一條:年薪制人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和保險,其享受內容和享受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年薪制人員可享受特別福利保險,但公司若發生經濟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經董事會研究批准後,可停止支付。

第三條:終生健康險:

1、 以年度爲單位進行覈定,每任職滿十二月,發放一年的終生健康險;

2、 享受條件:任滿一年,考覈成績在良好以上者;

3、 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爲 萬保額;

4、 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爲 萬保額;

5、 公司副總經理及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爲 萬保額;

6、 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爲 萬保額;

7、 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爲 萬保額;

第四條:國內外進修:

1、 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任滿一屆,考覈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中長期進修;

2、 副總經理及其他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任滿一屆,考覈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短期進修;任滿兩屆,考覈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中長期進修;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爲必要者,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3、 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任滿兩屆,考覈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短期或中長期進修;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爲必要者,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4、 以上條件均爲必要條件,是否執行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安排。

第五條:一次性退職金:

1、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享受條件爲任滿一屆以上,考覈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爲: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1.0

2、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享受條件爲任滿一屆以上,考覈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爲: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9

3、副總經理及其他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享受條件爲任滿一屆以上,考覈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爲: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7

4、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享受條件爲任滿一屆以上,考覈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爲: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6

5、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享受條件爲任滿一屆以上,考覈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爲: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職金在任職期滿後,一次性發放;

7、任職未符合上述期限規定要求,由於工作調動原因等離任,且考覈結果良好以上者,按實際任職年限核發退職金。

第六條: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層管理人員,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製度執行。

第七條: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層管理人員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滿一屆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體規定爲:任期滿一屆,公司提供40%房款作爲首付款;任期滿兩屆,公司提供其餘60%房款;該款項不直接發放給個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給房地產商。

2、 購房標準:第三層經理人及以上(相當)爲120平方米;第三層經理人以下(相當)爲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價不得超過山東省中高檔商品房平均房價。具體標準爲: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標準爲最高限額,所購住房低於購房標準者,剩餘款項不發放給個人,超過購房標準者,超標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產權歸購房者個人,所有相關責任購房者自負。

6、 住房福利計劃自聘用之日開始生效,自任職滿一屆開始執行。

7、 任期未滿一屆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職不滿一屆,由於工作調動原因等離任,且考覈結果良好以上者,經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可以按實際任職年限進行覈算。

9、 任同一層次職務二屆以上(不含)者不重複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條:其他特別福利與保險計劃,根據公司效益和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特殊福利計劃的執行,以國家相關財稅制度爲依據列支。

第十條:因企業重組、併購等非個人因素造成職位喪失或職位下降者,根據任職年限按比例提前執行上述計劃。

第十一條:對於公司目前中高層現職中,經考覈不具備任職資格,但對企業的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者,如服從公司統一安排,離開現任職務,可以在本制度執行的同時,提前執行特別福利計劃,同時,授予“企業功勳”光榮稱號。具體標準將根據現職進行覈定。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定未盡事項,另行規定或參見其他規定的相應條款。

第二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在人力資源部。

第三條:本規定自董事會覈准、股東大會通過後頒佈執行,修改時亦同。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2

一、爲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各級管理人員應實行帶班制度。

二、帶班值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誰值班,誰負責”的原則,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三、組織安排生產、安全工作,做到安全與生產“三同時”。

四、堅持深入工作現場,準確掌握安全生產情況。

五、及時糾正、處理各類矛盾和安全隱患。

六、發生安全事故,應迅速查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制定防範措施。

七、交接班時,應向接班人員交接清楚值班期間的安全生產情況,確保工作順利進展。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3

爲加強科室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生產狀況的掌握,能夠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行爲,提高現場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山西華潤煤業有限公司有關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帶班下井次數

科室正職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14次,帶班下井不少於10次,其他管理人員帶班下井次數不少於18次。

二、帶班下井職責

1、掌握井下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針對井下現場的實際情況,加強對重點部位、薄弱環節的巡迴檢查力度,現場指揮安全生產。

2、檢查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現場落實,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爲,積極組織解決井下現場存在的擋手問題。

3、帶班下井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要立即停產撤人,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和治理。

4、井下發生事故後,帶班管理人員要盯在現場,協助礦有關部門對事故的救援和處理。

三、帶班下井要求

1、各單位每旬要制定管理人員帶班下井計劃,礦調度根據計劃嚴格落實管理人員帶班情況。

2、帶班管理人員要模範地執行帶班下井考覈的有關規定,不得以開會、公出等爲藉口迴避帶班下井。

3、帶班管理人員下井,必須在下井後、工作中、出井前在工作現場向礦調度室進行三彙報,彙報內容包括:姓名、入井時間、發現的問題、隱患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

4、建立健全科室管理人員帶班上崗臺帳,逐班記錄;安監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不定期抽查,將抽查結果通報並進行考覈。

四、帶班下井考覈

1、帶班下井將作爲考覈幹部業績的重要內容,作爲經濟獎罰、評優、晉級、提拔的依據之一,對認真履行職責、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的,按照規定嚴肅處理。

2、帶班上崗管理人員因公暫不能帶班下井,本人當月超額或獎金按50%支付,但必須經分管礦長和生產礦長批示。

3、帶班上崗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的帶班天數上崗(夜班帶班天數不少於3天),缺一次,扣罰500元。

4、帶班上崗的管理人員,必須與員工同下同上,未經生產調度和礦領導批准,不得提前出井,未經批准提前出井的,當月發現一次,扣罰300元;再次發現,扣罰500元;發現三次以上給予行政處分。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4

一、爲加強對我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區長、隊長、班組長及特員)安全生產行爲的監督和考覈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員認真履行各自安全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發展,依據煤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各崗位職工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同時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三、考覈對象

對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區長、隊長、班組長及特員)以下簡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違章行爲的考覈,適用本辦法。

四、考覈方法

1、煤礦成立以礦長爲首的各分管人員逐級考覈,組成考覈小組進行最終考覈。

2、所有被考覈人員均採取考覈人自我述職報告和綜合評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終進行一次;

3、 述職報告:須按規定時間要求交書面述職報告給所屬考覈領導(本次考覈期的工作完成情況等);

4、上級綜合評價:採用級別評價法,即直接領導初評打分、考覈領導複評打分的方法。

五、考覈時間

1.季度考覈:於每季度的倒數第四天前將個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季度的工作計劃 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於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級評價並交考覈小組核終評後,報煤礦備案;

2.年度考覈:於每年12月25日前將個人全年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年度個人工作計劃 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於12月30日前完成上級評價並交考覈小組核終評後,報煤礦備案。

注:由煤礦相關人員將考覈資料整理歸入員工個人檔案。以年度考覈成績爲準核發年終獎金。試用期不參加年終考覈。

六、考覈內容

1.崗位職責考覈

指對被考覈管理人員要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上級交付出的任務中所表現出的業績進行評價。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標、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緊急問題的處理等構成。

2.能力考覈

指對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擔當職務所需要的管理能力、專業能力、應變能力、創新能力等經驗性能力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覈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工作責任感、工作勤惰、協作精神以及個人修養等構成。

4.學識考覈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相關知識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擔當職務所需要的管理學識、專業知識以及其他一般知識等。

5.組織紀律考覈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紀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遵紀守律、儀表儀容、環境衛生等。

七、考覈標準

1、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爲的考覈扣分記錄,以自然年度1年爲考覈扣分週期,滿分爲12分。在考覈週期內未扣完12分者,不計入下一次扣分週期;但是扣分記錄將作爲下一考覈週期扣分參考條件。

2、根據煤礦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爲的嚴重程度和情節的不同,將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爲分爲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其對應的考覈扣分標準分別爲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覈扣分標準在階段內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一級違章行爲,處違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造成連續三年發生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拒不執行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生產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因同一採掘地點發現存在同樣(或類似)事故隱患且一年內連續被監管(監察)部門下達2次以上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指令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6)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性質特別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7)對他人檢舉揭發“三違”的行爲進行打擊報復的(扣打擊報復者和相關人員)。

4、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二級違章行爲,處違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傷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安全技術質量規範設計、施工、作業或弄虛作假,造成事故隱患突出的(扣礦長1/2、技術負責人)。

(3)未按時完成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複查、驗收申請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4)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又不及時上報或瞞報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明確,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新增、替換採掘頭面未經過煤管所審批擅自組織生產的(扣礦長、技術負責人)。

(7)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組織生產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8)安全檢查時弄虛作假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三級違章行爲,處違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違章指揮或制止違章行爲不力,造成輕傷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嚴格執行安全技術審批制度或未經批准擅自改變設計、規程、措施安排作業的(扣技術負責人)。

(3)對“三違”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隱患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按相關規定處理和彙報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和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的;不按規定組織班前安全會的;對各類規程措施不按規定組織職工學習的(扣責任副礦長)。

(5)不按規定記載、彙報各類事故或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會議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四級違章行爲,處違章扣分3分至1分。

(1)違反國家、省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或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積極配合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輕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煤礦企業安全目標管理未層層落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其它一般違章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7、煤礦企業管理人員有2種及以上違規安全生產行爲的,應分別計算、累計扣分。

八、考覈結果的應用(工資指基本工資)

1.季度績效考覈

季度考覈成績將作爲被考覈管理人員年終評比以及職務和工資升降與獎金的重要依據。當煤礦編制內各級崗位遇有空缺或擴編增加員工額時,凡考覈成績優異人員將予先遞補。

(1)考覈成績爲A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5%;

(2)考覈成績爲B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2%;

(3)考覈成績爲C級者,享受全額工資;

(4)考覈成績爲D級者,當月扣除工資額的50%,並給予留用三個月處理。如下季度考覈不合格,給予辭退處理;

(5)連續3個季度考覈成績爲A,或全年累計3個A者,下年工資額增加5%;

(6)全年業績考覈成績達到4個A者,下年度工資額增加10%。

2.年度績效考覈

年度考覈成績主要應用於被考覈管理人員職位升降使用,煤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升降考覈。

(1)年度考覈成績爲A級者,享受A類年終獎;

(2)年度考覈成績爲B級者,享受B類年終獎;

(3)年度考覈成績爲C級者,原有職務、工資不變,享受C類年終獎;

(4)年度考覈成績爲D級者,給予降職或降薪處罰,不享受年終獎;

九、具體要求和規定

1、針對煤礦管理人員違章行爲扣分的多少對其採取警告、嚴重警告、強制學習和考試、停職、不準在本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等措施。

2、對累計扣分達12分的管理人員不準在本礦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同時,將視具體情況提請有關部門吊銷該人員相關的資格證書。

3、對累計扣分達9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停職3個月,並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覈合格後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週期內不予消除。

4、對累計扣分達6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嚴重警告,將予以停職1月,並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覈合格後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週期內不予消除。

5、對累計扣分達3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口頭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週期內不予消除。

6、在一個考覈扣分週期內安全管理人員累計扣分達到9分的,即爲考覈不合格。考覈不合格者,必須經培訓考覈合格後方能繼續從事煤礦管理工作。

十、考覈紀律

1.考覈人考覈時必須公正、公平、認真、負責,不可對相關部屬予以過高評價;考覈人不負責任或利用職務之便考覈不公正者,一經發現將給予降職;

2.各管理負責人要認真組織、慎重打分。凡在考覈中消極應付、敷衍了事者,一經查實,將給予免去全月獎金;

3.考覈工作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完成。被考覈管理人員未按時交總結及計劃者扣除考覈總分的10%;不按時報送考覈表考覈人,扣其考覈總分的15%;

4.扣分必須要有依據,做到認真、客觀、公正;

5.弄虛作假者,一律按總分的50%扣分。

本辦法自二0xxx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5

1、白天學生上課期間,宿舍要有一名值班人員在值班室值班,職責是:接聽電話、接待家長來訪,防止閒雜人進入宿舍等。

2、上午學生放學進入宿舍,要求管理人員提前全部上班管理學生。學生午休後進入教學區(除值班人員外)其餘管理人員休息。

3、下午學生放學後進入宿舍,要求管理人員全部上班。首先組織學生簽到,對未到宿舍的學生查明原因,及時與班主任取得聯繫,以防學生外出。

4、晚上學生上晚自習後,宿舍管理人員要全員上班,鎖好大門,隨時處理學生出現的問題,並在生活區院子進行巡查,以防閒雜人進入院內,保證生活區財產安全。

5、晚9:40熄燈後,管理人員要在宿舍內外巡視,確保學生全部就寢後,公寓樓留一名管理員值班巡查,舊樓兩名管理員分前半夜、後半夜進行值班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學生安全。

6、宿舍值班人員對廁所的用水每天分三次開啓閥門沖洗廁所,每次不得超過30分鐘。分早、中、晚,其餘時間關掉閥門。檢查發現閥門未關,一次處罰當班人員50元罰款。

7、生活區院內燈及樓道燈由每天值班人員負責開、關,宿舍燈由管理人員統一開、關。晚上宿舍熄燈後。要保證樓梯、樓道及廁所燈亮,確保學生夜間上廁所安全。

8、雙休日要求宿舍有兩名管理人員值班。從週五上午學生放學後至週日下午學生到校前,主要負責雙休日路遠留校學生及初三補課學生的管理。

9、以上各條要求宿舍管理人員遵照執行,學校領導隨時進行檢查,如發現值班脫崗、巡查不到位、水電管理未按制度要求辦等情況,發現一次處罰值班人員或宿舍管理人員30—50元罰款。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員工崗位與技能水平上的績效產出,實現利潤最大化,爲員工的薪資調整、技能培訓、職務晉升等提供準確、客觀的依據,根據山西路橋集團《員工薪酬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一)公開原則。公開績效考覈的結果,使績效考覈工作制度化、規格化、標準化。

(二)客觀原則。用事實和數據說話,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引導員工持續改進工作質量,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三)重視反饋原則。將考覈結果與員工收入掛鉤,以更好地體現員工的自身價值。

第三條績效考覈的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項目部全體管理員工。

第二章績效考覈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績效考覈的分類

按考覈類型分爲:員工年度績效預考覈與項目目標利潤考覈。

第五條績效考覈的週期

項目部實行年度預考覈,項目完工最終考覈的方式,每個項目工期爲一個計算週期。

第六條績效考覈機構

項目部相應成立考覈小組,在公司考覈領導組的指導下開展績效考覈工作。考覈小組組長由項目經理擔任,考覈小組的成員由3-5人組成,不定期更換。

第七條績效考覈組分工

項目部考覈小組組長負責考覈項目部行政崗人員,成員負責考覈項目部行政崗之外的人員。

第八條績效考覈結果

1、項目部人員日常考覈結果以項目部考覈小組每月評分結果爲準。年終時項目部統計彙總後報綜合辦公室,由綜合辦公室計算分值金額。員工不上崗的月份不予考覈。

2、項目部人員累計考覈月數不得超過合同工期規定的月數再加上2個月的交工驗收期。

第三章績效工資總額

第九條項目部“三定”編制內的管理崗、主管崗人員,年度績效工資總額原則上按該部分人員年度工資總額的10%計算。

項目部年度經營若超額完成利潤指標(以審計報告爲準),可按每超100萬元增加1%的比例增加績效工資總額,但最高上限爲年度工資總額的20%。

第十條項目部行政崗之外其餘崗位的(包括工勤崗)年度績效工資總額,按該部分人員年度工資總額的15%計算。項目部工資總額的累計月數不得超過項目合同工期月數加2個月交工驗收期。項目部年度考覈不合格的,不計發績效工資。

第十一條超額完成利潤指標的績效獎金髮放標準按集團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以上所指年度工資總額,以年終時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供的數據爲準。

第十三條經審計,若項目部年度經營虧損,不得發放年度績效工資(以集團財務部門提供的審計結果爲準)。

第四章績效工資的確定

第十四條項目部行政崗績效工資的確定

1.項目部行政崗績效工資基數=公司主要負責人績效工資×30%;

2.項目部年度考覈係數由公司考覈領導組年終對各項目部的考覈分數確定。考覈爲優秀的考覈係數爲1.2;良好的考覈係數爲1.1;稱職的考覈係數爲1.0;考覈爲不稱職的不予計發績效工資;

3.項目調節係數根據項目部合同規模確定:特大型項目調節係數爲1.3;大型項目調節係數爲1.2;中型項目調節係數爲1.0;小型項目調節係數爲0.8;

4.項目部行政崗正職績效工資=績效工資基數×項目部年度考覈係數×項目調節係數×出勤(任職)月數÷12;

5.項目部行政崗副職績效工資=正職績效工資×0.7×出勤(任職)月數÷12;

6.項目部行政崗績效工資的累計計發月數不得超過合同工期規定的月數再加上2個月的交工驗收期。

第十五條項目部其餘崗位(含工勤崗)績效工資的確定

1.年度績效考覈總分的確定。年終時將相應員工績效考覈分數累加後得出年度績效考覈總分;

2.分值金額的確定。分值金額=年度績效工資總額÷年度績效考覈總分;

3.項目部其餘崗位績效工資=分值金額×本人年度考覈總分×項目部考覈係數;

4.項目部其餘崗位績效工資的累計計發月數不得超過合同工期規定的月數再加上2個月的交工驗收期。

第十六條項目部超額完成利潤指標的績效獎金的確定。項目部超額完成利潤獎金的分配,按照集團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績效工資的發放

第十七條項目部行政崗按年度考覈結果預發績效工資的60%,剩餘部分待項目竣工審計後按項目目標利潤的完成情況發放:

1.完成項目目標利潤指標超過80%的,每增加1%的利潤指標,發放2%的績效工資。最高發放至績效工資的40%(總計100%)。

2.完成項目利潤指標不足80%的,不予發放剩餘績效工資,已發放的部分全部扣還。

3.項目發生虧損的,勒令將已發放的績效工資全部退回,並按照相關規定,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項目部其餘崗位按年度考覈結果預發績效工資的80%,剩餘部分待項目竣工審計後按項目目標利潤的完成情況發放:

1.完成項目目標利潤指標超過80%的,每增加1%的利潤指標,發放1%的績效工資。最高發放至績效工資的20%(總計100%)。

2.完成項目利潤指標不足80%的,不予發放剩餘績效工資,原則上已發放的部分全部扣還。

第六章特殊情況的績效工資待遇

第十九條項目部行政崗人員,績效工資發放月份爲任職次月至離職當月,任職和離職時間以任命文件爲準。遇項目完工或工作調動調整崗位至新項目部的,分別計發績效工資。

第二十條員工因工作需要變動工作崗位的,績效工資的計發方式隨之調整。上半月變動的,當月調整,下半月變動的,次月調整。

第二十一條員工婚假、產假、患病或非因公負傷請假期間不計發績效工資。

第二十二條員工在正常上崗期間,在規定的請假期限之外,累計請假滿30天的,發放當年績效工資的'80%,累計請假滿60天的,發放當年績效工資的60%,累計請假滿90天的,不予計發當年績效工資。

第二十三條員工因違紀違法受到組織處理或處分時績效工資的計發辦法:

1.員工受到誡勉談話(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視情節分別扣發本人當年績效工資的5%、10%、20%、30%。

2.調離崗位和降職的,按新崗位確定績效工資。被免職後未明確新崗位的不再計發績效工資。

3.員工受到警告、記過或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或記大過處分的,視情節分別扣發本人當年績效工資的10%、20%、30%。

4、員工受到降級、撤職或留黨察看處分的,按其新任崗位確定績效工資,並視情節分別扣發本人當年績效工資的30%、50%。

5.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但未被開除公職的,不得發放當年績效工資。

6.本條所稱組織處理或處分,是指按照管理權限,經過規定程序所做出的正式結論(決定)。

7.本條所稱“當年”,是指作出處理或處分結論(決定)的年份。

第二十四條年度經營虧損的(以審計報告爲準)分子公司領導班子,兼任項目部領導的,扣發20%的績效工資;未兼任項目部領導的不予計發績效工資。

第二十五條項目部常務經理績效工資按照正職標準計發。機關部室未設置正職負責人,部門內只有一名副職主持工作的,按正職標準計發。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績效考覈作爲薪酬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項目部必須做好宣傳工作,讓員工從思想上認識到績效考覈的重要性,讓員工瞭解考覈的方法、過程,實現全員參與。

第二十七條績效考覈結果需要公示。員工對考覈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績效考覈小組提出書面意見,經考覈小組研究後,做出書面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本方案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與本方案相牴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項目部管理人員指標考覈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管理人員崗位考覈說明

第三十二條項目部管理人員綜合素質考覈評估表

項目部管理人員指標考覈實施細則

一、進度控制:

1、採用目標工程進度實現百分比(%),進行綜合評定。

2、評價內容主要爲工作項目進度的檢查、工作項目的進度控制、工作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工程延期和工程(工作)延誤等要求。

3、每月工作進度均列入評價,每半年進行一次週期綜合評定,評定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考覈。

4、持續時間是進度的重要指標,指已經使用的工期與計劃工期相比較以描述工程完成程度。

5、進度指標按已完成工程的價值量。即用已經完成的工作量與相應的合同價格(單價),或預算價格計算。

6、持續時間按工程項目節點工期進行分解和評定,以每月上報監理單位或公司的月進度工作項目完成工作時間和部位進行月度評價。

7、在評價或評定的考覈期內,實際完成與計劃完成比值低於70%時,進度控制分值不計入該評價或評定期的考覈。

8、按項目部或各部門每月編制下達的工作進度,提前一天完成給予加3分(往後疊加),延期一天完成扣1分(往後1+n,n爲天)。

9、項目管理人員需要在項目各階段制定各自層次的進度計劃,需要不斷監控項目工作進度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10、項目工作的進度控制,其包括主動性和被動性。因此必須建立信息系統,及時有效地進行信息的傳遞和反饋,做到及時檢查、比較與分析、確定調整措施、修改計劃。

二、質量管理

1、採用質量目標實現百分比(%),進行綜合評定。

2、評價主要爲現場工作質量管理的內容:質量缺陷的預防(即預防產生質量缺陷和防止質量缺陷的重複出現)、質量的保持(時效)、質量的改進和質量的評定等。

3、質量控制是將測量的實際質量結果與標準進行對比,根據差異作出改進的決定並加以落實。

4、項目部每月組織對施工過程的監測和測量,進行相關抽樣驗收和工序控制,做好狀態標識和可追溯性。

5、評定期,進行實測實量、檢驗相關試驗報告和驗收記錄相結合。評定標準以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規範。

6、各分項工程以檢驗批的合格率、優良率進行評價,要求合格率須達到100%、優良率在85%以上。檢驗批不合格扣5分,分項不合格不得計入評定考覈。

7、工程質量不合格品分爲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兩類。凡不能作讓步接收、而必須進行返修、返工或加固處理的,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10000元的質量問題即構成質量事故。

8、項目出現一項質量問題扣3分,出現一般質量事故扣10分。項目一旦出現質量事故,評定分數最高不超過60分,出現重大質量事故不得計入評定考覈。

9、激勵項目部質量創優,按當地相關規定:獲得地市級優質工程加10分;獲得結構省市級優質:銀質獎加10分、金質獎加20分;獲得竣工省市級優質工程加30分。

10、項目部應加強對活動過程的質量管理,質量控制要求流程化、數據量化,做到直觀、明晰。重視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過程確認和再確認。

三、安全、文明施工/CIS管理

1、採用安全/文明施工/CIS目標實現百分比(%),進行綜合評定。

2、評價內容主要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項目環境管理、企業CIS、文化建設、標準化工地管理和管生產必須管理安全的原則。

3、評價依據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規範及公司綠色工地達標標準、標杆工程管理辦法、項目文化建設指南等。

4、施工準備

(1)、正式開工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各種開工審批手續和有關證件,如安全施工許可證、消防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

(2)、現場佈置依據項目策劃,組織對臨時用電設施、施工機械、消防設施和環保設施進行綜合佈置,以保證整體效果有利於施工管理和安全要求。

(3)、按勞動力需求計劃組織分包單位進場,各分包進場前應對其單位資質、人員資格進行驗證。經驗證合格後將有關證件複印件留存備案,並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消防保衛協議書》。

(4)、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後,組織有關人員對設備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並留存驗收記錄。

(5)、職業健康安全教育,項目的一般安全教育包括:入場三級安全教育、轉場教育、變換工作教育、特殊作業教育、經常性安全教育、現場安全活動、班前安全講話等,並留存教育記錄。

(6)、安全技術管理,項目必須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其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有針對性。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分工種、分項目、分施工部位進行。

(7)、安全驗收,各種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完成後,應及時組織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共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主要有各種大型設備安裝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專項驗收、各種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驗收等。

(8)、檢查評價中缺少一份《安全生產協議書》、《消防保衛協議書》扣5分,缺少一份職工三級安全教育扣3分;安全技術交底不及時,缺少一份安全技術交底扣5分。

(9)、項目應及時做好危險源識別和風險評價,危險較大的作業、部位、環境沒有做好驗收工作和記錄扣5分。

(10)、激勵項目創標化、樹標杆,按當地相關規定:獲得地市級安全文明工地加10分;獲得省市級安全文明工地加20分;獲得國家級AAA工地加30分。

4.技術管理

4.1強調團隊的技術分配,技術指向和技術監察、服務,明確劃分技術責任,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提升施工技術水平。

4.2評價內容爲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資料管理、測量工作管理、試驗工作管理、監視測量裝置和實測實量管理、項目信息化管理等。

4.3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編制具有指導性和針對性,並應嚴格執行編制及審批程序。

4.4技術交底管理應完善三級交底制度,技術交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填寫交底記錄,審覈人、交底人及接受交底人應履行交接簽字手續。

4.5施工資料管理,是項目竣工交付使用的必備條件,是反映結構工程質量的重要文件。編制施工資料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規範要求,編整做到及時、正確、完整有效,並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抽查。

4.6施組、方案針對性較差扣5分,未及時履行審覈、審批手續扣3分;技術交底缺少一份扣5分,簽字不齊全扣3分;資料編整不及時、有效扣5分,部門主管檢查不到或存在問題未提出扣3分;

4.7測量工作由技術部門歸口管理,項目日常具體的測量工作,包括現場測量定位,樓層平面位置線、水平標高位置線、測量報驗等。未及時進行驗線複覈扣5分,軸線等位置線位移超規範規定1倍以上扣3分,造成尺寸重大錯誤扣10分。

4.8試驗工作由技術部門歸口管理,編制本工程“施工試驗計劃”和“施工見證取樣計劃”,按合同規定及相關規範及時提供合格的試驗資料並進行試驗具體工作。未按工程進展及需要及時填報施工/試驗委託單和送檢扣5分;未及時建立各試驗資料、試驗檯帳,相關試驗資料未及時歸檔扣3分。

4.9項目部應重視信息化系統的應用,錄入不及時扣3分,在公司檢查中獲表揚的加3分,集團檢查中獲好評加5分。

4.10積極推廣在科技示範工程中所應用的各種施工技術,開展QC攻關課題加3分。

5.項目綜合管理

5.1.項目部是企業品牌形象展示的窗口,結合集團公司“四三規劃”,爲能更好的展現項目整體團隊風貌,重視客戶關係,提升服務水平,提高管理效率,抓住工程管理的主動權,強化過程管理,將項目綜合管理列入年度考覈。

5.2評價內容主要爲項目相關方的評價、反饋意見,各級部門檢查、評比記錄、標杆工程建設、集團四個最佳工程等。

5.3客戶滿意度調查滿意率在90%及以上,且無較大投訴,加10分。滿意率低於85%扣5分;出現事件未及時處理,投訴到公司扣10分,投訴到集團公司扣20分。

5.4施工現場設有樣板區或者樣板圖板加5分;獲得集團公司四個最佳工程單項獎加30分。按公司標杆工程管理辦法,評爲區域公司標杆工程加20分,評爲集團公司標杆工程加30分。

5.5公司工程管理綜合檢查中,排名在1~3名分別加30、20、10分計算,單項檢查排名在前3名可加5分。集團公司檢查排名在1~5名,分別加50、40、30、20、10分計算,單項檢查排在前3名可加10分。

5.6公司工程管理檢查中排名最後3名分別扣10、20、30分計算,集團公司檢查中排名最後5名分別扣10、20、30、40、50分計算;單項檢查排在最後3名扣5分;連續兩次檢查中排名最後3名不再列入本年度考覈評價。

5.7安全管理未發生重傷及以上傷亡事故,加20分。發生一起重傷事故扣5分,本年度累計事故處理費用超過30萬元另再扣10分;發生傷亡事故不再列入考覈評價。

5.8項目部召開各級現場會,召開地(市)級和區域公司現場會加10分,召開省(市)級和集團公司表揚現場會的加20分。

5.9認真貫徹實施三體系管理,在綜合管理體系內審、外審中受到表揚或貫標工作顯著的加5分;各級通報表揚的加5分。

5.10後勤管理,隨機抽查現場職工20人,滿意度在85%以下扣10分;被媒體曝光和政府通報批評的扣20分。

5.11監理公司或業主針對項目工程管理每月發出的監理通知單達3張扣5分;上級主管部門開具的處罰,每項扣10分。

5.12綜上述內容,項目管理中受到批評、處罰的事項,公司和監理公司開具的單項主要責任人扣1分,其他相關責任人扣0.5分;政府相關部門開具的單項主要責任人扣2分,相關責任人扣1分。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7

煤礦安全生產對管理人員的處罰實施細則

(一) 副總及以上礦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50元/次,造成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2、對分管範圍內由於中層幹部違章指揮造成的安全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罰50元/次,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並參與分管範圍內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在現場發現的屬自身分管範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罰100元/次,重傷事故罰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

4、在現場發現的不屬自身分管範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通報並督促落實處理而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或當班未處理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班帶班領導交待清楚就離開的,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6、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2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7、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必須認真對待,給予明確答覆,採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8、對自己在現場發現的“三違”現象及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9、不得爲業務部門追究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呼,違者報礦 處理。

10、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議,並對本身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作出詳細的安排、部署,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次。

(二) 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出現以下情況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3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

2、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向施工單位現場跟班人員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進行驗收;同時向礦分管領導彙報,並通知施工單位。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3、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處理,並及時彙報礦調度。否則,罰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4、業務部門主管,因自己或下屬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失誤的,罰30元/次,對造成一般事故的罰5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在井下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要立即給予制止,提出處罰意見交安檢站執行,並向違章者所在單位領導通報。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6、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7、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檢查工作不認真細緻,走馬觀花,導致事故隱患不能得到及時發現和排除的,罰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8、業務部門追查事故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罰款100元/次。

9、業務部門不派人蔘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的,罰部門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員不聽安排或無故不參加的,罰責任者50元/次。

10、每項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礦工程部組織有關部門按措施要求對該項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進行驗收,符合規定的由工程部簽發開工合格證方可開工。工程部不組織,罰100元/次;有關部門不派人蔘加的罰100元/人次;不符合開工條件而強行開工的罰同意開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檔工資。

11、政工部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組織培訓或有關部門不參加的,對責任單位和主管罰100元。

(三) 生產、輔助工區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1、嚴於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如失職,不堅持原則,發現一次罰50元;由自身原因當月出現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級工資。

2、對業務部門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安排落實處理。不落實處理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3、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所轄範圍內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如對自己轄區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4、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蠻幹不加制止,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5、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編制在安全上要有針對性,並做到字跡清晰、圖文並茂;每份措施必須傳達到所有施工人員並履行簽字手續。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程措施學習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對責任者罰50元/次,“規程、措施”簽字依據,及時送一份到安檢站,否則,每份罰20元,並限期送達。

6、對本單位的“三違”人員不得縱容、包庇,更不得干擾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必須積極協助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否則,罰責任者200元/次,並追究領導責任。

7、主管負責人和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及時組織整改,當班處理不完的,現場移交下一班處理,並把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業務科室和礦分管領導,否則,罰責任者50元/次。

8、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的罰50元/次。

9、負責人、書記對調入本區(隊)實習期未滿的工人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訂的,罰負責人、書記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8

一、考覈指標

1.進度控制

1.1負責組織施工進度生產與實施;以每週、月、季的落實完成情況,衡量節點工期;

1.2編制施工進度計劃、生產要素需用計劃,組織、協調現場施工;

1.3施組、方案、洽商、交底等技術文件完成的時效;

1.4做好開工前施工準備工作,組織現場施工;

1.5編制專業施工作業進度計劃(包括月、旬、周作業計劃)和落實完成情況;

1.6瞭解與掌握施工順序、施工方法和保證工程質量的技術措施,參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編寫和圖紙會審,做好開工前的各種質量保證工作;

1.7技術管理資料的編制及時性;

1.8負責制訂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計劃、應急預案及管理文件;

1.9組織實施落實情況;

1.10材料、機械設備的採購供應到場時間滿足施工需求;

1.11測量放線隨施工要求跟進;施工試驗試件的取樣送檢;

1.12測量、試驗資料報告的收集;

2.質量管理

2.1分項工程質量檢驗驗收,相關方的評價,例會記要內容;編制施組、方案、特殊過程作業指導書及變更的針對性、指導性;

2.2負責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工程質量檢查;

2.3負責所管轄的專業施工管理、進行全過程動態控制;

2.4負責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工程質量檢查和現場工程質量的日常管理工作;

2.5嚴格執行技術規程和操作規程,驗收程序、驗收制度;

2.6技術管理資料編整的準確、有效,內容卷目清晰、臺賬管理;

2.7負責項目風險源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

2.8積極進行各種材料詢價,參與材料的招投標採購活動;

2.9嚴格控制材料質量,

2.10測量放線的精確度,允許偏差;

2.11試件取樣製作的標準;

3.安全管理

3.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現場安全設施的落實,相關方的評價;

3.2技術文件對安全管理的覆蓋;

3.3現場危險性較大的風險識別、控制措施;

3.4技術文件的保管;

3.5負責所管轄的專業施工作業安全狀態管理;3.6日常管理對安全的檢查、監督、整改;

3.7按規範、規程要求檢查和驗收;

3.8技術管理資料的保存、借用、登記等管理;

3.9落實風險控制措施,組織風險控制措施方案的檢查和考覈;

3.10材料、設備的進出場保管、出庫;

3.11執行材料、工具等現場驗收、保管和發放制度,各項領料手續需齊全;

3.12測量儀器的保管,測量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項;

3.13試驗監測的安全,試件的保存;

4.文明施工

4.1標準化工地的建設,CIS的實施情況,現場的整潔;

4.2項目的策劃書,現場的應用、實施;

4.3分管施工作業範圍的整潔,對標準化工地建設的落實、維護;

4.4驗收標識管理,樣板的推行工作等;

4.5辦公環境,複印、打印管理;

4.6組織檢查施工安全和施工環境執行情況,發現違章作業和安全隱患,監督整改;

4.7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現場平面圖合理堆放材料;

4.8測量儀器的保養;設備臺帳的清晰;

4.9試驗室內的整潔;

5.技術管理

5.1技術管理合理化建議、意見,標準、規範和樣板的實施情況;

5.2全面負責項目的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建立項目技術責任制,負責組織現場人員的技術教育和質量教育;

5.3熟悉審查圖紙及有關資料,參與圖紙會審及技術交底工作,施工樣板推行、標準規範的實施、落實;

5.4堅持“預防爲主”的方針,預防控制和督促整改質量問題;

5.5協助施工作業班組加強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意識;

5.6綜合管理體系、技術資料等技術性文件的實施指導;

5.7結合施工方案和現場的實際,組織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會,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8瞭解施工現場情況,對設計變更、現場施工措施、以及涉及到費用的問題,及時做好資料的收集和索賠工作;

5.9建立完善的材料登記臺帳和報表制度;

5.10測量儀器的校準,臺賬管理,檢定週期;

5.11試驗的成本控制;

5.12生產成本與計劃成本,現場施工中的節約、控制;

5.13辦理有關現場簽證,二次經營;

5.14技術文件的經濟效益;

5.15現場施工中的材料使用,工序、工藝合理化安排;

5.16在保證質量,爲項目節約成本投入,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措施;

5.17紙張、辦公設施的管理、使用與節約情況;

5.18優化方案合理化建議,現場實施的指導監管,一次成優;

5.19組織材料餘料、工具退庫、舊材料、包裝材料、週轉材料的回收和廢料的處理工作;

5.20測量儀器、試驗設備的使用和維修費用;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9

績效考評(以下簡稱"考評")是指用系統的方法,客觀公正的評定過去的一段時間內員工在崗位上的工作行爲和工作效果。

一、考評的目的和用途

1、考評的最終目的是激勵員工,以達到企業的經營目標,並提高員工的滿意程度和未來的成就感。

2、考評的結果主要用於工作反饋、報酬管理、職務調整和工作改進。

二、考評的原則

1、一致性:在一段連續時間之內,考評的內容和標準不能有大的變化,至少應保持1年之內考評的方法具有一致性;

2、客觀性:考評要客觀的反映員工的實際情況,避免由於光環效應、新近性、偏見等帶來的誤差;

3、公平性:對於同一崗位的員工使用相同的考評標準;

4、公開性:員工要知道自己的詳細考評結果。

三、考評的內容和分值

1、考覈的內容分以下兩部分:

◆基本績效考覈:考覈內容爲所在崗位的基本業務能力及工作態度;

◆關鍵績效考覈:考覈崗位職責及日常管理行爲的具體工作內容;

2、分值計算:

原則上,總分滿分100分,各項考覈標準具體分值詳見績效考覈表。(附件一)

四、考評的一般程序

1、項目經理直接由公司進行考評,包括基本績效考覈和關鍵績效考覈;

2、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的基本績效考覈由項目經理考評,關鍵績效考覈由公司對應部門進行考評;

3、各級考覈人必須嚴格執行考評程序;

4、考評結束時,考評負責人與該員工單獨進行考評溝通;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10

爲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充分發揮管理人員的職能,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根據上級公司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1、安全員是公司級的管理人員,執行24小時現場輪流帶班制度,隨同職工共同下井、升井。

2、每班要有一名單位管理人員(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班組長)在生產作業現場進行帶班作業(班組長要隨同職工共同下井、升井)。

3、各單位要排出管理人員帶班表,按時(每月18日前)報生產安全處和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4、帶班人員要盡職盡責,堅守崗位,在生產作業現場進行巡迴安全檢查。嚴禁脫崗。

5、相關部門的人員要不定期的抽查帶班作業情況。

6、做好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11

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經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有效調動公司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本制度的董事、監事是指本制度執行期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全部在職成員。

(一) 在公司任職的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董事;

(二) 在公司任職的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監事(包括職工監事);

(三)獨立董事,指公司按照《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聘請的,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四) 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非獨立董事;

(五) 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監事。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財務總監、 技術總監、 公司董事會聘任或確認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實際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體現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規模和業績的原則;

(四)薪酬與公司長遠發展和利益相結合;

(五)薪酬與市場價值規律相符;

(六)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董事薪酬管理

第五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審議董事的薪酬方案。 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配合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進行薪酬方案的具體實施。

獨立董事應對公司董事薪酬發表獨立意見。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在董事會授權下,負責制定、管理與考覈公司董事 (除獨立董事) 薪酬制度;負責對公司董事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根據董事工作性質及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壓力等確定不同的薪酬標準。

(一) 在公司任職的董事。

以聘任合同的規定爲基礎,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同時兼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發放標準依照第四章“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標準執行;在公司任職的董事不兼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根據其在公司擔任的具體職務,由公司薪酬與考覈委員會對其進行考覈後領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其另行發放董事津貼。

(二) 獨立董事

公司獨立董事年度津貼爲 7.2 萬元人民幣(含稅)。 獨立董事參加規定的培訓、出席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差旅費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所需的合理費用,可在公司據實報銷。

(三)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

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年度津貼爲 4 萬元人民幣(含稅)。

第八條 公司董事的薪酬均爲稅前金額, 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餘部分發放給個人。

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有個人承擔的部分。

第九條 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薪酬並予以發放; 自願放棄享受或領取津貼的, 公司有權 自次月起停止向其發放相關津貼。

第十條 公司董事在任職期間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績效薪酬或津貼的發放:

(一) 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爲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

(五)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薪酬將隨着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的發展需要。

公司董事的薪酬調整依據爲:

(一)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數據,收集同行業的薪酬數據,並進行彙總分析,作爲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爲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審批並經董事會備案後,公司可以臨時的對專門事項設立專項獎勵或懲罰,作爲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的薪酬補充。

第三章 監事薪酬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審議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配合進行薪酬方案的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根據監事工作性質及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壓力等確定不同的薪酬標準。

(一)在公司任職的監事

在公司任職的監事根據其在公司擔任的具體職務,由公司管理層對其進行考覈後領取薪酬,薪酬標準原則上不低於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標準。

(二)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

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年度津貼爲 3 萬元人民幣(含稅)。

第十五條 公司監事的薪酬均爲稅前金額,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餘部分發放給個人。

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有個人承擔的部分。

第十六條 監事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薪酬並予以發放。

第十七條 公司監事在任職期間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績效薪酬或津貼的發放:

(一) 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爲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

(五)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薪酬將隨着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的發展需要。

公司監事的薪酬調整依據爲:

(一)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數據,收集同行業的薪酬數據,並進行彙總分析,作爲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爲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組成。 基本薪酬 由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確定,績效薪酬提交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進行審覈並提出意見,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一)基本薪酬:根據高管所任職位的價值、責任、能力、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確定,爲年度的基本報酬,按月發放;

(二)績效薪酬:根據公司年度目標績效獎金爲基礎,與公司年度經營績效相掛鉤,年終根據當年考覈結果統算兌付,按年發放。

第二十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均爲稅前金額,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餘部分發放給個人。

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有個人承擔的部分。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薪酬並予以發放。

第二十二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績效薪酬的發放:

(一) 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爲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

(五)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嚴重社會不穩定問題,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資產重大損失的,視情節相應扣減責任人績效薪酬和獎勵薪酬。 第二十四條 薪酬覈定過程中涉及的各項考覈指標及各類重大事項情況,各單位應如實及時上報。對虛報、瞞報財務狀況及弄虛作假多提多領薪酬等違規行爲的,予以雙倍處罰。違反公司制度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發生重大調整,企業資產重組或整體改制,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公司董事會視具體情況相應調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相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責任人在任職期間出現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述情形的,應予以警告,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降職、免職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薪酬將隨着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的發展需要。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的薪酬調整依據爲:

(一)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數據,收集同行業的薪酬數據,並進行彙總分析,作爲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爲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審批並經董事會備案後,公司可以臨時的對專門事項設立專項獎勵或懲罰,作爲對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的薪酬補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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