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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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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事故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1

一、各單位定期對安全監管責任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及重大危險源,應在48小時內通過局安辦向區安監局報告。

二、各單位對排查出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要及時研究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消除安全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落實治理目標任務、治理機構人員、治理完成時限、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和整治資金(即“五落實”)。

四、各單位對安全監督責任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承擔監管責任,應設立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或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對其實施監督管理。

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資金由隱患單位籌集,必要時報請主管部門支持。

六、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後,隱患單位及監管單位要書面報請區安監局審查驗收。

局安辦建立安全生產監管臺賬,包括安全隱患排查臺賬、隱患治理臺賬、重大隱患消號臺賬;將各級安全生產文件、資料分類建檔保存,包括上級下發的安全生產重要文件、下發的安全生產文件、領導講話材料、安全培訓資料、圖片及音像資料。

局機關各行政事業單位建立相應安全生產監管臺賬,包括安全隱患排查臺賬、隱患治理臺賬、重大隱患消號臺賬,並將相關資料抄送局安辦存檔備案。

年終將全年所有安全生產的文件、資料、表冊、總結、臺帳分類,按檔案整理的要求裝訂成冊。

事故管理制度2

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國家(校產)不受損失,杜絕或儘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範、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週應由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一份報市人民政府,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4、建立健全領導值班、教師值日、中青年教師護校隊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繫,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於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長批准、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並上報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外圍牆、欄杆、扶手、門窗、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事故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方針,規範公司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二章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爲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爲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爲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爲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傷。

3.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五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運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即時報告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彙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爲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原因的初步判斷。

4.採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啓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後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覈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託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託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調查,並形成報告。

第九條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採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搶救傷員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運行日誌、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並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後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因搶救人員或採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製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並作出書面記錄。

3.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僞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並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並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誌、運行日誌、通知紀要、傷亡人員信息等記錄文件,以及事故發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事故調查組成立後,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計算機打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像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4.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蒐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並貼上標籤,註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爲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溼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瞭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後續建設影響等情況。

3.瞭解現場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規章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瞭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瞭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瞭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並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託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外包項目發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爲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於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觸電、高處墜落、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築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對危險性生產區域(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設備事故的場所)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誌等)。

d)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爲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爲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事故調查報告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生單位留檔保存,並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審覈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和發生經過。

2.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後續工程、運營項目的影響情況。

3.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防範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後,事件發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損失材料。

7.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1.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設備事故定爲該單位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處理與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定提交領導審閱,並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覈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覈管理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所有工程、運營項目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爲發生單位安全事故統計:

(一)新投產項目一年以內發生由於設計、製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准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由於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設備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爲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計,並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並在公司推廣防範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項目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並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4

藥業公司藥品質量事故、查詢、投訴的管理制度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的要求,爲加強公司經營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而發生危及人體健康或造成經濟損失等異常情況的管理,特製本該制度。

一、質量事故的管理制度

1、質量事故分爲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兩大類。

⑴重大質量事故:

a、因質量問題造成整批報廢的。

b、藥品在有效期內由於質量問題造成整批退貨的。

c、在庫藥品由於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蟲蛀、黴爛、污染破損等不能藥用的。

d、藥品發生混藥、嚴重異物混入或混入質量低劣藥品,並嚴重威脅人體健康或造成醫療事故的.。

e、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金額達3000元以上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藥品過期失效的。

f、出售假劣藥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⑵一般質量事故:除以上事故外的其它事故。

2、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和時限

⑴各環節發生的一般質量事故由部門負責人從速處理,當日報質量管理部。

⑵質量管理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會同有關部門瞭解事故的原因及處理經過,報公司領導。

⑶發生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質量事故,事故發現部門應一小時內報質量管理部、公司領導,公司應及時派人查明原因、責任,並在24小時內報當地藥監局,及時妥善解決。

⑷發生一般質量事故應在三天內上報,並在一週內將質量事故原因報公司領導。

3、質量事故的處理

⑴首先調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事故經過、後果,做到實事求是,準確無誤。

⑵分析事故的原因,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預防措施。

⑶事故的處理應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衆不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預防措施不放過。

⑷發生一般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在季度質量考覈中進行經濟賠償。

⑸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可辭退,觸犯刑律的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質量查詢的管理制度

1、質量查詢的分類

⑴供貨方或客戶向我司查詢。

⑵我司向供貨方或客戶查詢。

⑶我司向藥監部門查詢。

2、查詢程序

⑴我司向供貨方查詢由業務部負責。

a、來貨經驗收有質量問題的品種,驗收員填制《採購來貨待處理通知》,業務部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覆處理。

b、庫存藥品檢查發現並確認有質量問題的品種,質量管理部出具《停售通知單》,業務部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覆處理。

c、省市藥檢所抽檢不合格的品種,質量管理部出具《停售通知單》,業務部憑該單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覆處理。

d、對查詢情況,業務部應做好記錄。

⑵供貨方或客戶向我司查詢由質量管理部負責並做好記錄。

a、客戶單位收貨時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而拒收的藥品,公司銷售員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部,質量管理部對藥品質量進行調查後,報告公司領導,妥善處理。

b、質量管理部負責對客戶以電話、公函、信件等形式向我司的質量查詢,對查詢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及時答覆。做到樁樁有答覆,件件有交待。

⑶我司向藥監部門的查詢由行政人事部或質量管理部進行,並做好記錄。

三、質量投訴的管理制度

1、公司銷售的藥品,客戶或顧客由於質量問題向公司提出的投訴,無論口頭、書面、電話等形式都要認真對待。

2、公司各環節、各部門接到顧客投訴後,及時報告公司領導,並配合做好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實真相,給投訴者一個滿意的答覆。並做好記錄。

3、對產生重大問題的質量投訴,應立即採取控制措施,向公司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事故管理制度5

1、安裝、調試過程中發生產品質量不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稱爲不合格。

2、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爲質量問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稱爲工程質量事故。

3、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所有質量問題、事故,監理單位均需參加處理,並提出處理意見。

4、質量事故的分類。

4.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爲一般質量事故。

4.1.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

4.1.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4.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爲嚴重質量事故。

4.2.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

4.2.3嚴重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4.2.4事故性質惡劣或2人以下重傷的。

4.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爲重大事故範疇。

4.3.1工程倒塌或報廢;

4.3.2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4.3.3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

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爲四個等級: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萬元以上爲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爲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爲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爲四級;

4.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頒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

5.1質量事故實況資料。

5.1.1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1)質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質量事故狀況的描述;

(3)質量事故發展變化的情況;

(4)有關質量事故的事實資料。

5.1.2監理單位調查研究獲得的第一手資料。

5.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

5.3.1有關的設計文件;

5.3.2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資料。

5.4相關的建設法規:

《建築法》、《建築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6、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7、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確定。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確定目的是消除質量隱患,以達到建築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項功能及壽命要求,並保證施工的正常進行。其一般原則是:正確確定事故性質,是表面性還是實質性、是結構還是一般性、是迫切性還是可緩性;正確確定處理範圍,除直接發生部位,還應檢查處理事故相鄰影響作用範圍的結構部位或構件。要求滿足設計要求和用戶的期望;保證結構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質量隱患;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

7.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類型

(1)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

(3)專家論證、方案比較;

8、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鑑定驗收。

8.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檢查驗收;

8.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後的必要鑑定;

8.3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驗收結論。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修補處理後,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築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作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事故管理制度6

1.目的:加強公司經營藥品質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預防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其實施細則。

3.適用範圍:發生質量事故藥品的管理。

4.職責:各部門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質量事故的分類:分爲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兩大類

5.2重大質量事故

5.2.1在庫藥品,由於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蟲蛀、鼠害、黴爛變質、污染、破損等不能再供藥用,每批次藥品造成3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5.2.2銷貨、發貨出現差錯或其它質量問題,並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的。

5.2.3購進無批准文號、註冊商標、生產批號的三無產品或假劣藥品,受到新聞媒介曝光或上級通報批評,造成較壞影響或損失在二萬元以上的。

5.2.4藥品在有效期內由於質量問題造成整批退貨的。

5.2.5因發生質量問題造成整批藥品報廢的。

5.3一般質量事故

5.3.1保管不當,一次性造成損失1000~3000元的。

5.3.2購銷“三無”產品或假冒、失效、過期藥品,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在二萬元以下的。

5.4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5.4.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的,所在部門必須24小時內報總經理、質量管理部,由質量管理部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上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5.4.2其它重大質量事故應當日內報總經理、質量管理部,三日內由質量管理部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彙報(查清原因後,再作書面彙報,不得超過15天)。

5.4.3一般質量事故應三天內報質量管理部,並在一月內將事故原因、處理結果報質量管理部。

5.5出現質量事故,當事人(或所在部門)除立即按規定上報外,應積極參與質量事故的善後處理。若事故發生時,部門領導不在場,必要時,當事人可直接越級向上級部門報告。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和後果。

5.6質量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5.6.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公司應責成質量副總經理成立專門小組或指定部門,負責對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報告。

5.6.2質量事故的調查,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相關部門和人員、事故經過、事故後果。調查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5.6.3事故調查完畢,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認真分析,確認事故發生的原因,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5.6.4質量事故的處理,應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防範措施不放過。及時、慎重、有效地處理好質量事故。

5.6.5質量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方法

一般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警告、調崗或經濟處罰。

重大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輕者警告、調崗或經濟處罰,重者將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對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者,將追究經濟、行政、刑事責任。

5.7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報告應有詳細的記錄,並存檔。

6.相關記錄

6.1《質量事故報告記錄》

6.2《質量事故分析報告》

事故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髮生事故以後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製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祕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於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爲責任事故;

(二)由於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爲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採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爲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由調查組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鑑定。技術鑑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後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範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覆,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覆同意後方爲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覆後,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佈批覆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事故管理制度8

一、辦公室負責站裏車輛調度、車輛安全管理、車輛維修、車輛保險、辦理減免車船使用稅、車輛保險責任經濟索賠工作。

二、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有關制度、管理辦法,並不斷健全、完善。

三、業務科室因工作需要用車,須提前提出申請,辦公室根據工作的輕重緩急,全面平衡派車。

四、本站職工私人用車以及職工家屬因病、因事需要用車,須經站領導批准後方可用車。

五、車輛必須在規定地點停放,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六、車輛維修、購買部件,到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同意後再到指定地點維修和購買部件。正常維護、小修保養由辦公室主任批准,大修、購買部件由處長批准。

七、汽車加油在指定的中國石油加油站加油,刷卡消費。沒有特殊情況不再使用現金加油。每月30日到辦公室登記行車裏程,以便考覈和掌握百公里耗油情況。

八、每月一次安全例會。根據不同時期和上級要求,利用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交通法律、法規、安全常識等教育活動,提高駕駛員自覺遵守紀律和法律意識;及時傳達《安全簡報》、《事故通報》中與交通相關的事故案例,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

事故管理制度9

1.目的

爲嚴格事故管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我公司所屬各單位。

3.引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3.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5《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6《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3.7《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8《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

4 事故分類:

4.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於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或造成生產波動、減產、停產的事故。

4.2設備事故。指各種生產設備、建築物、構築物及電訊、運輸等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減產、停產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4.3質量事故。指產品或中間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機電設備檢修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事故。

4.4交通事故。指由於違反道路交通運輸規則或由於其它原因,造成車、船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4.5火災事故。指在公司內,因火情失去控制造成對財物或人身損害的現象。若火情未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也無人員傷亡,則稱火警事故。

4.6爆炸事故。指由於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4.7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不應有的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4.8破壞事故。凡蓄意製造的事故。

4.9傷亡事故。指公司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現象,使負傷人員死亡或立即中斷工作一個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4.10環境污染事故。指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污染大氣、水源、環境的事故。

4.11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已構成事故發生的條件,足以釀成災害,但因發現及時,僥倖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事故。

5 事故管理分工:

5.1生產(工藝)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

5.2產品質量事故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

5.3基建工程質量事故由基建部門負責;

5.4交通事故由保衛部門或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5.5設備事故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

5.6火災事故由防火(保衛)部門負責;

5.7醫療事故由醫療衛生部門負責;

5.8傷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

5.9破壞事故由保衛部門負責;

5.10環境污染事故由環保部門負責;

5.11未遂事故按其事故分類,分別由有關部門負責;

5.12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每月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安全技術部門,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

6 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6.1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公司設備動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43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2火災事故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佈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89]公發26號令)執行。

6.3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於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6.4 人身傷亡事故按輕傷、重傷和死亡事故分類。

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後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按原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執行;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傷亡事故未盡事宜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

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1~6442—)和原化學工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6.5 其它各類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損失計算方法,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7 搶救與救護

7.1 公司發生事故,必須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7.2 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要直接指揮,安全技術、設備動力、生產、防火、保衛、環保、醫療衛生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誌。

7.3 對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及時進行急救處理。

8. 事故報告程序

8.1 公司執行安全生產月報和年報制度。每月月初3個工作日內,公司應將上月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書面總結分析,連同安全生產月報表,報到上級主管部門,每年年初10個工作日內,將全年安全生產總結和全年安全生產報表向上級公司主管部門報送。零事故的單位也要按時報送材料。上級公司安技部門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上報月安全生產書面總結及安全月報;於每年初1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書面報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及年報表。

8.2 公司發生事故,事故最先發現者在保護好自己安全的情況下,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領導或調度報告,而後逐級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

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在5小時內用電話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司主管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填報“重大事故快速報告單”傳真給上級公司及公司主管部門。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

8.3 發生事故的基層單位,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表送公司的主管公司,報出時間:一般事故三天內,重大事故七天內。

8.4 對重大事故,公司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於事故後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8.5 對於重大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定上報外,還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8.6 凡外單位人員在公司勞動、實習、培訓時發生傷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進行統計上報。

8.7 凡因工負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日起,若一個月(按30日計)以後,由輕傷轉爲重傷,或由重傷轉爲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死亡事故上報。

9.責任劃分

9.1 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經理總經理負責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

9.2 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總工程師和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建議制定規章制度,而領導不頒發不組織實施的,後果由領導負責。

9.3 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範而導致事故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採取措施彌補

事故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爲了調查弄清設備事故原因真象,及時採取合適的補救措施,最大限度的挽回公司的損失,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讓所有員工從中受到教育和再培訓,杜絕類似事故的再度發生。

二、原則:

事故處理應做到三不放過原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責任者及員工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

三、事故定義:

凡是由於設備非正常損壞和人爲原因而引起設備故障均爲設備事故。

設備事故分爲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0xx元以下的爲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0xx―5000元的爲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爲特大事故。

四、事故的處理程序:

1、事故現場: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安全及應急措施,保證必要的生產所需。並及時通知上級組長和主管以及技術工程師,同時做好現場保護,以便進行原因分析。

2、事故搶修:組長、主管、技術工程師在接到通知後應於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設備當事人要如實報告事故經過,會同工程師、上級進行原因劃定。並配合組織搶修,力爭以最短時間恢復生產。

3、事故調查:

a、事故處理完畢後,相關人員首先要配合上級或工程師做好事故原因調查工作。按要求如實將事情的經過、原因作出書面報告以供參考。(書面報告在事故當日按上級要求提交,否則,按失職追究相關責任。)

b、由組長、主管和技術工程師通過公開討論,對事故的調查作出結論。由工程師作出事故書面報告,詳細記錄事故經過、原因、及採取措施和處理意見等內容。(書面報告在事故調查的三日內向上級主管提交,否則,按失職追究相關責任。)

五、教育及再培訓:

針對事故發生原因,組長、主管及技術工程師應視情況組織現場會,對員工進行教育及再培訓。在一個月內由主管或工程師組織,完成對所有員工以事故爲案例的公開討論和培訓,並做記錄和準備相關內容考覈。

事故管理制度11

一、總則

1、爲了加強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記錄、調查、處理、統計事故,依據《xx安全生產事故處罰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事故是指發生的造成停產、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事件。

二、相關術語及事故分類

(一)相關術語解釋

1、人員傷亡事故: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2、生產事故:由於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指揮及管理原因造成停(減)產、跑料、串料、油氣泄漏、化學危險品泄漏,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3、設備事故:在生產過程中,造成機械器具、動力設備、電力通訊設施、儀器儀表、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及建(構)築物損壞,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4、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於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燒),並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燒燬的事故;

5、交通事故:企業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由於違反交通法規及機械設備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6、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後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二)事故傷害程度分類:按傷害程度分爲輕傷、重傷和死亡。

1、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 2.2.2重傷:損失工作日等於或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2、死亡:指發生交通、火災、生產及生產有關事故中造成的人身傷亡(包括當時死亡和傷後當月死亡)。

(三)事故等級劃分

1、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重傷1至2人(含2人);

(2)一次輕傷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

(4)一次漏油0.2至10噸(含10噸);

(5)一次泄漏化學危險品10噸以下(含10噸)。

2、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1至2人;

(2)一次重傷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輕傷11人以上(含11人);

(4)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 e:一次漏油10至50噸(含50噸);

(5)一次泄漏化學危險品10至50噸(含50噸)。

3、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一次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

(3)一次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d:一次漏油50噸以上;

(4)一次泄漏化學危險品50噸以上。

三、事故管理

(一)事故統計範圍

1、員工範圍:

(1):企業在冊的集體員工;

(2):企業以各種勞務合同形式招聘或僱用的合同工、臨時工等。

(二)事故範圍:

1、員工在生產區域(含野外臨時住房)、工作場所(含機關及輔助單位)從事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2、員工雖然不是在勞動工作崗位,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員工雖不是在生產區域內,但是在執行領導交給的任務的工作時間和地點內發生的生產傷亡事故;

4、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因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侵入人體,使員工立即中斷工作關係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5、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列入火災統計上報範圍;

6、凡因操作失誤、設備故障、管線凍凝、物料跑損、或其它事故狀態下

事故管理制度12

一、爲保證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防止其對人身和環境造成危害,促保企業不斷髮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標準規定,結合本廠生產、儲存,使用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二、加強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使全廠幹部員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

三、各車間、科室要採取一切可行的措施,貫徹落實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發生。

四、爲了防止突發性化學事故發生,並能在事故發生後迅速有效控制處理。

五、本制度適用於金鴻飼料有限公司各車間、科室、班組。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進出庫管理

1、危險化學藥品進出庫必須由計劃使用單位專職人員和保管共同進行檢查,驗收並認真登記,驗收包括:數量、包裝、危險標誌。

2、驗收合格後進入庫內,應嚴格按照“五雙”管理執行。

3、當硫酸、磷酸、鹽酸、液鹼進入庫區時,保管員應現場指揮,嚴禁運酸駕駛員及其他非工作人員單獨卸酸。

4、保管員或駕駛員放酸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戴好耐酸手套,嚴禁赤手放酸等違章作業行爲。

5、放酸現場應配置合適的防護用品,如石灰、清水、水池等。

6、酸庫液位需留一定的空間,不準裝滿庫。

7、搬運、裝卸氧、乙炔瓶時要輕裝、輕卸,防止摩擦和撞擊。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的貯存管理

1、危化品的貯存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溼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2、貯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誌,同一區域貯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化物品的性能標誌。

3、貯存方式:(分爲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4、貯存場所的要求:

①、貯存場所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報警和疏散指示,標誌,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②、貯存場所通風設備和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第三條檢驗化學危險藥品的貯存

1、化驗室只適宜存放少量期內需用的化學藥品(一個月),貯放時需按其化學性質分類進行,嚴禁混堆存放,以免發生危險。

2、易燃、易爆藥品應與熱源隔絕,嚴禁在化驗室存放,大於20L的瓶裝易燃液體,易燃、易爆藥品不得放於冰箱內。

3、相互混合或接觸後可能產生激烈反應,燃燒、爆炸放出有毒氣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藥品不得混放,如酸或鹼,強氧化劑與強還原劑。

4、腐蝕性試劑應直放於塑料或搪瓷的盤或捅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事故管理制度13

爲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第二條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傷,或者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者2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第三條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環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必須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經理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四條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啓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

第五條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環保科、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後果和責任責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後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爲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爲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爲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摺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第七條處罰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事故部門必須於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環保科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並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環保科,違反此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00元罰款。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違反此規定處相關責任人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作降職或離職處理。

(3)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僞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處500元罰款並作降職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作離職處理,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管理制度14

1、目的:

爲保證藥品質量,防止因發生質量事故、質量投訴而造成損失

2、依據:

《藥品管理法》及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3、適用範圍:

門店質量事故及質量投訴的管理工作

4、責任人:

門店全體員工

5、內容:

5.1質量事故具體指藥品經營活動各環節中,因藥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導致經濟損失的異常情況;質量投訴是在經營活動各環節中因藥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投訴。

5.2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分爲:重大質量事故和一般質量事故。

5.3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的,門店必須在12小時內報公司總經理室、質管科,由質管科在24小時內報上級部門。

5.4其他重大質量事故也應24小時由公司及時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彙報,查清原因後再作書面彙報,一般不得超過7天。

5.5一般質量事故應在2個工作日內報質量管理部門,並在一個月內將事故原因、處理結果報質管科。

5.6發生事故後,單位和個人要抓緊通知各有關部門採取必要的制止、補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和後果。

5.7以事故爲根據,組織人員認真分析,確認事故原因,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5.8對於質量投訴,門店人員受理質量投訴應妥善做好投訴人員的相關情緒安撫工作,不能讓質量投訴升級爲更大的質量問題,及時向公司質管科和門店負責人進行彙報,做好對投訴人員的解釋和處理工作,並做好記錄備查。

事故管理制度15

一、成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爲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何小來

成員:沈建偉高富祥

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啓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單位與各級部門及單位內部之間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

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成立調查協助組、人員救治協助組、後勤保障組等,並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職責。同時爲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序,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在堅持預防爲主的原則下,做好防範。

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瞭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羣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並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採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並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爲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飲用者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飲用者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後,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後,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後方可供水,並公告居民,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並形成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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