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放棄遺產繼承

放棄遺產繼承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3.07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放棄遺產繼承,當去世之後一方留下的遺產是需要繼承的,一般都是自己的伴侶爲第一繼承人,過了就是自己的子女和自己父母,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以下分享放棄遺產繼承。

放棄遺產繼承1

法律對放棄遺產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放棄遺產繼承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放棄遺產繼承2

一、繼承人怎麼放棄遺產繼承權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絕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屬單方法律行爲,只要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經他人同意。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該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享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同時,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也不負清償責任,並且放棄行爲的效力溯及到繼承開始時。

在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行爲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認。

二、財產繼承權放棄怎麼處理

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爲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爲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放棄遺產繼承 第2張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爲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

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綜上可知,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只需要自己單方表示就可以了,並不需要經過其他人的同意。而且規定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否則的話就視爲接受遺產繼承。

放棄遺產繼承3

一、可以放棄繼承遺產嗎

遺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也就是說,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同時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爲了防止放棄遺產反悔所帶來的被動情況,建議公證爲妥。辦理放棄遺產繼承權只要到當地的公證處申辦公證書就可以了,申請辦理放棄繼承遺產公證書,須向公證機關提供的證件材料是:

1、申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身份證明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一般須複印兩份);

2、有關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一式二份;

3、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4、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信件。

放棄遺產繼承 第3張

二、繼承遺產應該如何進行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一般按下列規定進行: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